2017年2月11日 星期六

轉載:固定薪資扣除額違憲之爭,法律與經濟的碰撞

風評:固定薪資扣除額違憲之爭,法律與經濟的碰撞

 2017年02月11日 08:10 風傳媒
固定薪資扣除額違憲之爭,是一場法律與經濟的碰撞。(資料照片,方炳超攝)
固定薪資扣除額違憲之爭,是一場法律與經濟的碰撞。(資料照片,方炳超攝)
法官審理模特兒林若亞補稅案時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認定現行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違憲,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檢討修法,財政部因而勢必要修改相關法令規定。這又是一樁法律與經濟碰撞的案例,財政部必須及早解決實務上認定困難的問題,否則未來爭議可能是無窮無了。
這起案件源於前人事行政局長陳清秀與一名審理凱渥模特兒林若亞補稅案的法官,為其收入算薪資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聲請釋憲,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解釋文指出,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為違憲,因此財政部必須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未來報稅時薪資所得者的薪資扣除額不再是固定一個數字,如果因工作的費用超過新台幣12.8萬元,可扣除必要費用。對無法列舉費用或費用低於12.8萬者,必然是採固定扣除額,會列舉者一定是可列舉的費用高於12.8萬。因此財政部嘀咕擔心減少稅收,同時認為此作法對富人有利。
大法官認為原固定薪資扣除額有違「平等權保障」,有其道理;但財政部以固定扣除額方式一體適用,也是有其考量─事實上許多與財經事務相關的規定中,往往要在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則,與經濟上追求效率的「理性算計」之間求其平衡。
財政部固定薪資扣除額除了徵稅時一定會考量的「稽徵成本」、「手續簡單」的原則外,在經濟上其實就是效率原則─薪資所得者不必處心積慮、費心費時的搜集各種「必要費用」,主管單位甭花費時間精力、甚至多養人手去稽核申報者的費用屬實與否、金額對錯等等。再如對小型商家(甚至攤販)的課稅問題,以「直接認定」原則作課稅基準,小商家免除請會計師、開立發票以作勾勒稽核用,財政部也不必派員一家家核對稽查。
對整體社會而言,這是某個程度上的「經濟效率提升」─大家可以把時間、精力、及資源用在更能增加經濟效益、增加社會福祉的地方。
以公平原則來看,領取同樣一份薪資,一個人需要支出許多費用以支撐其獲取這份薪資,另一個人則不必增加額外費用,結果兩人得到的薪資扣除額完全一樣,似乎違反公平原則。不過,換個角度看,公平(或是平等)原則是體現在同樣領取薪資所得者,其享有的扣除額相同,不因身份地位、階級、族群、性別等因素而有異。
財政部過去採固定薪資所得扣除額,其實也隱含一個假設:薪資所得者與業務執行者不同,他們是為企業工作,因工作需要的支出費用其實反應在公司成本費用中了,個人並不需要為得到薪資所得而有費用支出。這個隱含的假設在過去或許能適用較多薪資所得者,但現在、及未來,可能越來越難適用。主要是知識工作者不斷增加,而知識工作者必需不斷「投資自己」─從買本書到自費上課充電,都可列入其中。過去的稅制這些都是「自己愛花」,不可能在報稅時列入必要費用,但依照大法官釋憲的結論,未來是可以在報稅時列為費用。
因此,真正的問題來了:什麼可列、什麼不能列?或更細緻的說:什麼工作的人可列什麼費用?財政部要如何認定?教授、老師、作家等知識工作者,是否購買任何書籍都可列費用?某些特別需要「門面」的行業(模特兒、影劇等),是否治裝費、上醫美「整理儀容」的花費,都能列入費用嗎?而如果我只是一名銷售員,但我認為外表對我的業績影響重大,因而支出的治裝、醫美費用能列入嗎?
財政部擔心未來「假發票」報稅以增加費用扣除的情況會變嚴重,不過,要擔心的不是假發票問題而已,擺在最前面的是財政部如何認定的問題,有了認定問題才會有真假發票問題─而財政部甚至連第一個問題都會是棘手無比。
這回法律與經濟的權衡─或是拔河,顯然法律原則占上風,經濟原則被揚棄;但無論如何,財政部終究是要面對未來執行的問題,必然及早解決認定問題,否則爭議可能無窮無了。或許財政部只能祈求少一點民眾報費用,更少一點稀奇古怪的費用名目與理由,否則財政部恐是難以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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