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這才是法官本色
2015/06/18
文 / 高榮志
上週6月12日下午3點半,台北地院法官開出提審票,提審刻意被帶到三峽外國收容所的韓國工人李尚彥。警方百般不願,但仍不得不將他帶往法院,趕赴5點半的提審庭。法官訊問為何李尚彥被抓?警方主張他是Hydis韓國關廠工人,跨海來台,就是為了到永豐金控股東會鬧場,要給總裁何壽川難堪。這就是他被抓的真正原因,警方的回答,倒也乾脆坦白。但法官聽了皺皺眉頭,法官要問的,不是警方「心理的動機」,而是「法律的原因」:「警方究竟有什麼法律依據,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這才是憲法第8條的重點,也是《提審法》的精神。
來開庭的所長,顯然覺得法官「很不上道」,真正原因都已明講:「他要來鬧事,我不准他鬧。」大家都是「自己人」,還要找啥鬼「法律依據」?「實務上」大家不都嘛是「這樣幹的」?法官顯然是在「找我麻煩」!
鎮壓言論的警方心態未改
所長心不甘情不願,勉強找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主張李尚彥在「公共場所,口角紛爭喧嘩滋事,不聽禁止」。只是,法官追問有無「告知罪名」?警方的回答很妙:「我們是沒告知他。不過,又不代表我們不會告知他!」嗯,依此邏輯,警方是沒放了他,也不代表不會放了他,要法官提審幹嘛?
先不要說,警方根本就是「雞毛當令箭」。拿著這條只能處「六千元以下罰鍰」的規定,就凶狠抓人。還遠送三峽,企圖立刻收容關人,然後再直接強制驅逐出境。這一切,根本就是濫權違法。
法官看了現場的蒐證影片,李尚彥從頭到尾,根本不發一語,雙手舉高,拿著股東會的委託書,要求進入會場。法官看了不禁搖頭,這根本和警方講的事實,南轅北轍。說是濫權還算客氣,警方根本就是觸犯強制罪或剝奪人身自由罪了!
更扯的是,「警方怎麼會變成股東會的保全?」什麼時候有這樣的「警民服務」了?法官質疑問道。所長的表情,隱約透露著不爽和不懂。不爽的是,法官質問的,似乎有著幾分道理,但挑釁意味十足,不好回答,卻又和所長的「實務經驗」不同,顯然讓其不太能接受。不懂的是,警方明明就覺得自己是「依法行政」:這些可都是上級交代的「超級任務」吶!使命必達之後,不懂法官為何為難他?
法官才能撥亂反正
根據現場一些比較友善的警察說,這個「驅逐韓國工人」的任務,是一個「專案」,事前還開了協調會,是由「非常高的層級」直接下令。也因此,才能成功地整合台北市警察、保安警察和移民署。表面上,執行的是第一線的低階員警,事實上,是背後高層行政權的高度行使。(有趣的是,柯文哲市長還特別強調:「我沒有下令」!)
週二的時候,行政機關就已曾「成功達陣」乙次。晚上逮了八個韓國人,直接送到前不著村、後不著店的三峽外國人收容所,企圖隔離聲援的民眾團體。那次,也只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由,就詢問了一整個晚上,讓已經絕食許久的工人們,更加筋疲力竭。在行政機關半威脅半利誘的情況之下,就放棄向法官聲請提審的權利,同意搭隔天下午的飛機,直接離開台灣。
這兩個案子的之所以「命運大不同」,差別就在於有無法官的介入。法官代表司法權,警政署、台北市、移民署,都是行政權。要落實三權分立制衡,司法權就要以制衡行政權為天職。可惜的是,我國人民浸溺在威權體制太久,連法官都覺得自己也是「政府官員」的一部分。習慣於行政強權的領導,很難、或根本沒有意識到應該站出來,反制行政機關的濫權與違法。
據說,這是台北地方法院第一起提審成功,人民獲釋的案件。值得慶賀,也相信不會是最後一件。法官存在的目的,正是不斷檢驗行政官員,看他們有沒有依法行政、有沒有依法行事。這當然也包括檢察官──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其它法律來行事的檢察官。
法官的職責,正是代表法治國家,在事後拉著法律的準繩,測量且界定行政權的合法尺度。也唯有司法權徹底和行政權分離分家,並且依著法律,和人民的權益站在一起,才是法官的本色。讓我們為本案的法官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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