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2日 星期五

轉載:比照扁卸任待遇! 律師團將告發馬英九涉4案 聲請限制出境

比照扁卸任待遇!律師團將告發馬英九涉4案 聲請限制出境

 2016年04月22日 08:20
「永社」組成律師團,將於26日前往特偵組和台北地檢署告發總統馬英九涉及4案件,且因有逃亡之虞,將同時聲請限制出境。(資料照,林俊耀攝)
「永社」組成律師團,將於26日前往特偵組和台北地檢署告發總統馬英九涉及4案件,且因有逃亡之虞,將同時聲請限制出境。(資料照,林俊耀攝)
總統馬英九心繫兩岸和平發展,但他如果有意在520卸任後,以卸任元首身分登陸,繼續推動兩岸交流,恐將因官司纏身受阻。由一群長期關注台灣民主憲政法治發展的法律人所組成的民間社團「永社」,已組成律師團,將針對馬任台北市長時的大巨蛋案涉圖利罪;擔任總統期間,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罪及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及任國民黨黨主席時涉有不當處分黨產等不法行為等共計4案,於26日將4案罪證送交特偵組和台北地檢署告發,並認為馬英九有逃亡之虞,將同時聲請限制出境,以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曾任總統 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

永社秘書長、人權律師高涌誠指出,前總統陳水扁卸任後因案遭限制出境,甚至遭到羈押和多次延押,當時陳水扁遭法院合議庭認定應二次羈押和延押的理由,即陳水扁曾任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而且當時裁定陳水扁延長羈押的合議庭更認為,陳水扁否認犯罪、批評司法,且「卸任總統,影響力未盡失,不能容任在外」,因此,永社的律師團主張,當年法官裁定羈押陳水扁的理由,馬英九因刑事豁免權,於卸任總統後,檢方始可偵辦馬所涉刑事案件,而其時馬同樣具備「曾任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且「卸任總統,影響力未盡失,不能容任在外」等條件,因此法院應比照辦理裁定將馬英九限制出境。
永社理事鄭文龍(楊子磊攝)
「永社」將於26日告發總統馬英九涉4案。永社發起人鄭文龍之前是扁案的辯護律師。(資料照,楊子磊攝)

4箭齊發 將把相關罪證送交特偵組和北檢

永社律師團自3月間即就馬英九所涉案件,於520卸任總統後,司法單位即可重啟偵辦而積極準備中,考量檢方受理告發案件到裁定是否限制住居的強制處分需要時間,因此決定4月25日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辦「馬總統之法律責任與究責方法」座談會,針對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免除大巨蛋標案得標廠商遠雄集團的營運權利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其擔任總統期間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涉犯1次《刑法》洩密罪及2次教唆洩密罪;另外還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渉有不當處分黨產等不法行為共計4部分,由律師鄭文龍、黃帝穎、高涌誠和「黨產歸零聯盟」執行長羅承宗就這4案分別提出相關事證及馬所涉罪嫌,並在26日赴特偵組和北檢2處告發。

大巨蛋案 馬被指擅自免除權利金圖利遠雄

其中大巨蛋案,由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鄭文龍負責,鄭文龍在廉政委員會正是大巨蛋案調查小組召集人。律師團主要是依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完成的「遠雄大巨蛋案調查報告」,認定台北市政府在大巨蛋案議約過程中,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時,於2004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3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會議中李述德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遠藤雄)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指出,「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當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20150414-001-SMG0035-馬英九(余志偉攝)-趙藤雄(吳逸樺)大巨蛋(楊子磊).jpg
律師團認為,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左)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在甄審委員會開會前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余志偉、吳逸樺、楊子磊攝/影像合成:風傳媒)
但依據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再按台北市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標案中有明確權利金的規定,「權運權利金」本為台北市大巨蛋案法定應記載事項。但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竟載明「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涉嫌圖利遠雄。律師團認為,馬英九明知違反促參法第11條,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圖他人不法利益,已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的圖利罪,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又律師團認為,馬曾任法務部長,因大巨蛋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即營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項目,馬卻在2004年9月20日馬趙會,避開正常議約程序及錄音錄影,擅自放棄北市府應收的「營運權利金」,以修改合約方式圖利遠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所稱之利益,實務見解有認為應包括政府與廠商簽約之「契約利益」,因此雖然大巨蛋尚未完工,但馬任市長時使遠雄不法獲得大巨蛋案「契約利益」應已構成圖利罪。

黃世銘案、財產來源不明、黨產爭議 一併告發

另引發「馬王政爭」的馬英九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監聽譯文而涉及的洩密和教唆洩密案,馬英九任總統期間存款比薪資高所涉及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馬任國民黨黨主席時處理三中案及革命實踐研究院等不當黨產爭議,律師團都將追究其罪責。
JWPM0411黃世銘(吳逸驊攝)
永社律師團認為,馬英九在黃世銘案中涉犯1次洩密和2次教唆洩密罪,已逾「涉嫌重大」的程度。圖為黃世銘。(資料照,吳逸驊攝)
也因此永社律師團成員黃帝穎指出,馬英九在黃世銘案中涉犯1次洩密和2次教唆洩密罪,已逾「涉嫌重大」的程度,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有關黃世銘案的相關判決及卷證資料顯示,馬英九的3次洩密罪責已近「罪證確鑿」;且馬於大巨蛋案的圖利罪嫌亦經台北市政府行政調查所指明,而馬英九除曾有美國綠卡,且其直系血親有美國籍, 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英九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法定事由滯留不歸,此時刑法將難以訴追,因此應依法限制出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