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7, 2016
國際惡名昭彰,揭開臺灣司法醜陋真相
105年4月14日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林鈺雄教授,針對國人涉嫌在肯亞犯案並被強制押解到中國法辦一事,投書蘋果日報,文章中提到:「要捫心自問,自我改革的是,我國司法追訴效率低落,於國際上早已惡名昭彰,甚且成為司法互助的絆腳石!」,林教授並盼望即將執政的民主進步黨看懂:「法治國刑事司法的目標是達到追訴效率並兼顧人權保障!」
林教授文章批評「我國司法追訴效率低落,於國際上早已惡名昭彰」,真的是這樣嗎?
且讓我們以實務上「真實案例」來做為「我國司法追訴效率之低落」檢視,就可以知道,林教授所言之真實性如何?
依照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2年度鑑字第10204號議決書所載,曾經有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李姓法官,85年至89年間案件宣判以後,判決書卻置之不理。
不只如此,這位法官還順利在90年調遷到士林地方法官當法官。
直至被發覺,才於91年11月間,以現職士林地院法官書寫或交付桃園地院判決,其中有7件,遲延日數達480日至1621日不等。
也就是宣判到真正拿到判決書,當事人需要等四年半,這應該可以列入金氏紀錄!
這麼嚴重離譜荒謬的事,我們的司法官場給予的懲處則是:僅記過一次處分!
記者出身的作者江元慶曾經撰寫「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為1979年間於台北金融圈所發生的押匯弊案,本案的三名被告於將近30年後終於沉冤得雪,獲得無罪判決確定。
本案凸顯出了臺灣司法審判體系的缺失,並間接促成中華民國於2010年4月23日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
著名的賭博電玩大亨周人蔘賭博行賄警官案偵查起訴發生於85年間,在高等法院更一審以半年時間緊密開庭審理更改寫改判,在更四審9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1號則換了三個受命法官,七年後由認真負責的許必奇法官結案,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宣判,最高法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521號撤銷發回更審。
目前則還剩下三個被告尚未確定,如今更五審悠忽近3年尚未結案。
整個人蔘案,自偵查起算已經前後有21年!
■案子拖十年 一審還沒判!
報載喧騰一時,90年間爆發的聯勤弊案,全案起訴後,一審士林地院92年9月12日宣判,幾近2年,士林地檢王碧霞檢察官直到94年4月12月才提起上訴,逾十日的法定期間,檢察官之上訴不合法,被高院以94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判決上訴駁回。
檢方仍不死心,就判決被告無罪部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仍予駁回。
在這之前,83年7月1日成立啟用的南投地方法院,有首屆法官積案過多,被貶到澎湖,南投承辦案件已經口頭宣判,卻來不及寫出判決,還是逕行前去履新。
接手法官,人犯在押,有宣判沒有書類,還要延長羈押,再開辯論,甚至,還當庭問明被告,在此之前,法官判處刑期為何,據說,新接手法官乾脆改予輕判,以安囚情!
更誇張的還有,據檢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760號刑事判決指出:南投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174號於84年11月30日作出第一審判決,被告甲、丙2人於85年1月9日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影本在卷足稽。惟因本案原審原始卷宗滅失(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函),也就是現存案卷並無被告甲、丙「收受」原審判決書之送達證書可考,無法查核被告甲、丙是否於法定10日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惟此既肇因法院疏失,非可歸責於被告,依有利被告原則,應認定被告甲、丙合法提起上訴。
審理結果,合議庭比照上述心情,從寬判定兩位被告無罪!
案件從南投到台中30公里,走了13年才抵達,真是世界奇蹟!
■無論如何鬼混 都是輕輕帶過!
司法院在民國91年與92年間,為了整頓司法怠惰遲延,及辦案草率問題,主動函送監察院調查,彈劾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除前述李姓法官外,經以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結果尚有8件:
1. 91年度鑑字第9773號高雄地院周姓法官。
2. 92年度鑑字第10034號彰化地院施姓法官。
3. 92年度鑑字第10179號桃園地院潘姓法官。
4. 92年度鑑字第10188號臺北地院劉姓法官。
5. 92年度鑑字第10189號臺北地院蕭姓法官。
6. 92年度鑑字第10194號臺北地院劉姓法官。
7.92年度鑑字第10205號臺北地院郭姓法官。
8.93年度鑑字第10451號彰化地院施姓法官。
其中編號1由於情節嚴重,懲戒處分是直接淘汰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編號4懲戒處分為記過2次,編號3,5至7部分,均為記過1次。
編號2與編號8為同一法官,編號2部分多為違反辦案程序情事,處分降1級改敘,編號8違失情節係92年1月起至同年7月止,合計開庭件數為602件次,終結件數為173件,再開辯論件數為70件,案件終結率為百分之28(已就是分案給這個法官100件,他只結案28件,其餘案件都不結案)。
其餘不是無正當理由稽延案件不進行,就是交付裁判原本,也是一再遲延情形。最為不可思議的是,92年8月29日單單一個庭期,竟然定「開庭」件數為47件,媒體以顯著篇幅報導,群情譁然,損及司法形象甚鉅。
議決書認定,這位法官較一般半天開庭件數超過2倍至數倍之鉅,顯然已逾正常審理所需時限之件數,其審理案件程序難免草率。
這個法官因屬再犯,懲戒處分為降2級改敘。
試想,法院一個庭期只有一個上午或下午,一般大約只有三小時,卻排了47個案子,平均一個案子三分多鐘,依照正常開庭程序,三分鐘大概只夠書記官載明當事人年籍地址資料,其他還沒有開始問,就已經時間到了。
結果,這種辦案態度的法官依舊在,只是職級略改,降了兩級。
■全國龜速辦案 台北地院奪冠!
近幾年,我國司法體系進行內部的改革,刑事案件在最高法院倉庫內未分案件可說幾近零庫存,已經加速案件流程,難道我們的司法沒有進步嗎?
近日前往首都地方法院旁聽、觀審,作學習,其中有民、刑事庭各有一件,已經歷經12寒署,案件何時終結,仍然遙遙無期!
這種案件應該是承辦法官幾度換手,前手留下的濫帳!
並非是現在承審法官所應負的責任!
在刑事庭方面,105年3月25日上午在第13法庭由民股蔡羽玄法官受理之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被告王宗立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據94年9月媒體報導,該案係涉嫌以辣妹推銷員詐財,被稱為辣妹詐騙始祖的王宗立兄弟,透過多層次傳銷的方式,販售旅遊卡(新聞)與靈骨塔,在虛設公司大量吸金後,快速結束營業,讓被害者投訴無門,數年內獲利超過22億元。
20日檢方對王姓兄弟等31名詐欺嫌犯求處重刑。
王姓兄弟2人分別被求處15及20年的有期徒刑。
依照法院庭期表查詢資料顯示,民股已經將被告分批作準備、審理程序,只是不知法官有無遵照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該條各款規定之事項後,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高等法院刑事庭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3號胡洪九等違反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歷經近6年審理,才於105年3月29日宣判,即適用該法予以減刑。
前述王宗立詐騙集團一案,依照第一審審理曠日費時情形,不只超過8年,已歷時達12年。
台灣成為詐騙王國,原來,是有司法院轄下的各級法院在暗中幫忙推波助瀾,加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並沒有限定二審以上才適用,並非上級審專用,恐怕,第一審就需動用該法條應予減刑之規定。這也是臺灣奇蹟!
在民事庭方面,105年4月13日上午在第23法庭由民事庭知股黃柄縉法官受理之94年度金字第22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起訴損害賠償案件,被告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胡洪九、仝家、章家、孫家、焦家等共30名被告。
被告本人幾乎未到庭,律師則有4、50名報到!
一大早有兩位投資人遠從臺南前來旁聽。本案亦已歷時達12年,庭訊未多久即匆匆改期6月2日再行審理。
105年4月15日下午15時在民事第29法庭,由恭股藍家偉法官受理之96年度金字第20號,也是陳年老案,已歷時達9年,巧合就是改期新總統就職的同一天5月20日續行審理!
105年4月22日上午9點50分,臺北地院在第30法庭由民事庭辛股賴惠慈法官受理之96年度國貿字第7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高效海外公司與強茂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有三名律師,被告方面有二名律師到庭,此案也已歷時9年!
另有一件是105年4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民事第25法庭,是由樂股徐千惠法官受理之97年度消字第4號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是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游開雄律師為保護消費者,代理會員團體訴訟到庭,被告亞歷山大方面則有三名女律師到庭,本案已歷時達8年!
從該上述幾件訴訟過程之冗長未結,林教授說我們臺灣司法效率低落,於國際上早已惡名昭彰一節,應屬有憑有據,果然沒錯!
105年4月14日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林鈺雄教授,針對國人涉嫌在肯亞犯案並被強制押解到中國法辦一事,投書蘋果日報,文章中提到:「要捫心自問,自我改革的是,我國司法追訴效率低落,於國際上早已惡名昭彰,甚且成為司法互助的絆腳石!」,林教授並盼望即將執政的民主進步黨看懂:「法治國刑事司法的目標是達到追訴效率並兼顧人權保障!」
林教授文章批評「我國司法追訴效率低落,於國際上早已惡名昭彰」,真的是這樣嗎?
且讓我們以實務上「真實案例」來做為「我國司法追訴效率之低落」檢視,就可以知道,林教授所言之真實性如何?
依照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2年度鑑字第10204號議決書所載,曾經有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李姓法官,85年至89年間案件宣判以後,判決書卻置之不理。
不只如此,這位法官還順利在90年調遷到士林地方法官當法官。
直至被發覺,才於91年11月間,以現職士林地院法官書寫或交付桃園地院判決,其中有7件,遲延日數達480日至1621日不等。
也就是宣判到真正拿到判決書,當事人需要等四年半,這應該可以列入金氏紀錄!
這麼嚴重離譜荒謬的事,我們的司法官場給予的懲處則是:僅記過一次處分!
記者出身的作者江元慶曾經撰寫「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為1979年間於台北金融圈所發生的押匯弊案,本案的三名被告於將近30年後終於沉冤得雪,獲得無罪判決確定。
本案凸顯出了臺灣司法審判體系的缺失,並間接促成中華民國於2010年4月23日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
著名的賭博電玩大亨周人蔘賭博行賄警官案偵查起訴發生於85年間,在高等法院更一審以半年時間緊密開庭審理更改寫改判,在更四審9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1號則換了三個受命法官,七年後由認真負責的許必奇法官結案,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宣判,最高法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521號撤銷發回更審。
目前則還剩下三個被告尚未確定,如今更五審悠忽近3年尚未結案。
整個人蔘案,自偵查起算已經前後有21年!
■案子拖十年 一審還沒判!
報載喧騰一時,90年間爆發的聯勤弊案,全案起訴後,一審士林地院92年9月12日宣判,幾近2年,士林地檢王碧霞檢察官直到94年4月12月才提起上訴,逾十日的法定期間,檢察官之上訴不合法,被高院以94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判決上訴駁回。
檢方仍不死心,就判決被告無罪部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仍予駁回。
在這之前,83年7月1日成立啟用的南投地方法院,有首屆法官積案過多,被貶到澎湖,南投承辦案件已經口頭宣判,卻來不及寫出判決,還是逕行前去履新。
接手法官,人犯在押,有宣判沒有書類,還要延長羈押,再開辯論,甚至,還當庭問明被告,在此之前,法官判處刑期為何,據說,新接手法官乾脆改予輕判,以安囚情!
更誇張的還有,據檢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760號刑事判決指出:南投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174號於84年11月30日作出第一審判決,被告甲、丙2人於85年1月9日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影本在卷足稽。惟因本案原審原始卷宗滅失(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函),也就是現存案卷並無被告甲、丙「收受」原審判決書之送達證書可考,無法查核被告甲、丙是否於法定10日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惟此既肇因法院疏失,非可歸責於被告,依有利被告原則,應認定被告甲、丙合法提起上訴。
審理結果,合議庭比照上述心情,從寬判定兩位被告無罪!
案件從南投到台中30公里,走了13年才抵達,真是世界奇蹟!
■無論如何鬼混 都是輕輕帶過!
司法院在民國91年與92年間,為了整頓司法怠惰遲延,及辦案草率問題,主動函送監察院調查,彈劾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除前述李姓法官外,經以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結果尚有8件:
1. 91年度鑑字第9773號高雄地院周姓法官。
2. 92年度鑑字第10034號彰化地院施姓法官。
3. 92年度鑑字第10179號桃園地院潘姓法官。
4. 92年度鑑字第10188號臺北地院劉姓法官。
5. 92年度鑑字第10189號臺北地院蕭姓法官。
6. 92年度鑑字第10194號臺北地院劉姓法官。
7.92年度鑑字第10205號臺北地院郭姓法官。
8.93年度鑑字第10451號彰化地院施姓法官。
其中編號1由於情節嚴重,懲戒處分是直接淘汰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編號4懲戒處分為記過2次,編號3,5至7部分,均為記過1次。
編號2與編號8為同一法官,編號2部分多為違反辦案程序情事,處分降1級改敘,編號8違失情節係92年1月起至同年7月止,合計開庭件數為602件次,終結件數為173件,再開辯論件數為70件,案件終結率為百分之28(已就是分案給這個法官100件,他只結案28件,其餘案件都不結案)。
其餘不是無正當理由稽延案件不進行,就是交付裁判原本,也是一再遲延情形。最為不可思議的是,92年8月29日單單一個庭期,竟然定「開庭」件數為47件,媒體以顯著篇幅報導,群情譁然,損及司法形象甚鉅。
議決書認定,這位法官較一般半天開庭件數超過2倍至數倍之鉅,顯然已逾正常審理所需時限之件數,其審理案件程序難免草率。
這個法官因屬再犯,懲戒處分為降2級改敘。
試想,法院一個庭期只有一個上午或下午,一般大約只有三小時,卻排了47個案子,平均一個案子三分多鐘,依照正常開庭程序,三分鐘大概只夠書記官載明當事人年籍地址資料,其他還沒有開始問,就已經時間到了。
結果,這種辦案態度的法官依舊在,只是職級略改,降了兩級。
■全國龜速辦案 台北地院奪冠!
近幾年,我國司法體系進行內部的改革,刑事案件在最高法院倉庫內未分案件可說幾近零庫存,已經加速案件流程,難道我們的司法沒有進步嗎?
近日前往首都地方法院旁聽、觀審,作學習,其中有民、刑事庭各有一件,已經歷經12寒署,案件何時終結,仍然遙遙無期!
這種案件應該是承辦法官幾度換手,前手留下的濫帳!
並非是現在承審法官所應負的責任!
在刑事庭方面,105年3月25日上午在第13法庭由民股蔡羽玄法官受理之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被告王宗立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據94年9月媒體報導,該案係涉嫌以辣妹推銷員詐財,被稱為辣妹詐騙始祖的王宗立兄弟,透過多層次傳銷的方式,販售旅遊卡(新聞)與靈骨塔,在虛設公司大量吸金後,快速結束營業,讓被害者投訴無門,數年內獲利超過22億元。
20日檢方對王姓兄弟等31名詐欺嫌犯求處重刑。
王姓兄弟2人分別被求處15及20年的有期徒刑。
依照法院庭期表查詢資料顯示,民股已經將被告分批作準備、審理程序,只是不知法官有無遵照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該條各款規定之事項後,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高等法院刑事庭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3號胡洪九等違反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歷經近6年審理,才於105年3月29日宣判,即適用該法予以減刑。
前述王宗立詐騙集團一案,依照第一審審理曠日費時情形,不只超過8年,已歷時達12年。
台灣成為詐騙王國,原來,是有司法院轄下的各級法院在暗中幫忙推波助瀾,加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並沒有限定二審以上才適用,並非上級審專用,恐怕,第一審就需動用該法條應予減刑之規定。這也是臺灣奇蹟!
在民事庭方面,105年4月13日上午在第23法庭由民事庭知股黃柄縉法官受理之94年度金字第22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起訴損害賠償案件,被告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胡洪九、仝家、章家、孫家、焦家等共30名被告。
被告本人幾乎未到庭,律師則有4、50名報到!
一大早有兩位投資人遠從臺南前來旁聽。本案亦已歷時達12年,庭訊未多久即匆匆改期6月2日再行審理。
105年4月15日下午15時在民事第29法庭,由恭股藍家偉法官受理之96年度金字第20號,也是陳年老案,已歷時達9年,巧合就是改期新總統就職的同一天5月20日續行審理!
105年4月22日上午9點50分,臺北地院在第30法庭由民事庭辛股賴惠慈法官受理之96年度國貿字第7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高效海外公司與強茂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有三名律師,被告方面有二名律師到庭,此案也已歷時9年!
另有一件是105年4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民事第25法庭,是由樂股徐千惠法官受理之97年度消字第4號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是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游開雄律師為保護消費者,代理會員團體訴訟到庭,被告亞歷山大方面則有三名女律師到庭,本案已歷時達8年!
從該上述幾件訴訟過程之冗長未結,林教授說我們臺灣司法效率低落,於國際上早已惡名昭彰一節,應屬有憑有據,果然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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