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論》誰是未來的王又曾?
2016-06-05
◎ 南方朔
近代社會學已感知到,由於社會的發展愈來愈往資產階級傾斜,所以社會對違法的懲罰已日益失去了公義原則。
稍早前,柏克萊加州大學教授賽門(David S. Simon)出了一本研究白領犯罪的理論著作《精英的偏差行為》,他開宗明義就指出,由於資產階級主宰了社會秩序,所以司法的懲罰只集中在藍領階級的街頭犯罪,所謂的「街頭犯罪」,乃是指容易被看見的偷、搶、打、殺等犯罪,它很容易被判坐牢。至於白領犯罪,通常都只是找個小職員扛起,真正得利的大老闆多半沒事。正因為有鑒於經濟性的犯罪失去了公義,所以芝加哥大學教授、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Gary S. Becker)遂主張對於白領經濟性犯罪,它的法理思考應該重新擬定,不能只根據它所造成的損害定罪,而應該根據它所期望得到的利益而定罪;而且必須加計它的僥倖成本,那就是除以它犯罪被發現的或然率。如果懲罰能加計這些公義因素,這種經濟型犯罪就會加重千百倍,大公司就會破產或主事者坐長久的牢。
正因為前幾年我讀了賽門教授和蓋瑞.貝克的著作,我認為他們的見解才比較合乎社會公義。就以今天的台灣經濟型犯罪為例,最近十幾年來,台灣已成了世界最大的電話網路詐騙第一大國,台灣的掏空公司這種重大的經濟犯罪也聞名全世界,如果追究其原因,台灣的司法懲罰已完全和現實脫節,乃是主因。
台灣早在漢人移民時代,就有了「白賊七」這種騙子傳奇,那是一種說謊騙人的輕犯罪,但到了近年,這種騙子文化卻與時俱進,騙子頭目隨便找個地方,私設機房,就能夥同一群人行騙,由於機房是自設,一有狀況很容易銷毀詐欺的通聯紀錄。科技的發展已使得罪證的蒐集增加了難度,台灣的電話網路詐騙,已成了世界性的大企業,這不是沒有原因的。
台灣的電話及網路詐騙世界第一,雖然逮捕到一些騙徒,也因為蒐證困難,許多人都草草釋放,縱使判刑也都相當輕微,台灣之所以成為避罪天堂,它的關鍵其實是台灣的司法定罪邏輯已完全違背了現實。一個社會會出現恐龍法官,在恐龍法官前必定已先有了恐龍司法及恐龍式的論罪推理,我就曾主張過,對於這種詐騙案的論罪推理必須複雜化和切實化,我認為一群人私設機房,就等於已完成了詐騙行為所有的必要預備條件,這種人即可處以基本刑;設若除了這種基本刑之外,能夠在證據銷毀前蒐集到更多罪證,那就可加重其刑,基本刑和加重刑,由於都有吻合事理的推理,據此而論罪才有更合乎事實的推理邏輯,據此所做的量刑,才可使社會人心覺得合理。台灣對詐騙案所做的論罪,人們普遍認為它太過於向詐騙犯傾斜,而欠缺了對受害者的同情及同理心,這是司法論理上嚴重的缺憾,這種推理上的破洞應趕快修補,才符合人間更大的公義!
近年來台灣除了在詐騙案上失去了社會公義,被世人輕視外,近年來台灣在重大經濟犯罪上,也同樣劣跡重重,受到國人及世界各國的嘲笑。
近十幾年來,台灣發生了多起鉅富商人世家經濟犯罪案,他們以超貸或其他五鬼搬運方式掏空公司,諸如南霸天王玉雲案、東帝士創辦人陳由豪案,以及最近在美國因車禍而橫死的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案等。這些經濟犯罪案都有一種固定的模式:
(一)這種經濟犯罪案,基本上都是一種政商勾串的行為模式,犯罪者本身都是豪強型人物,他們靠著廣泛的政商關係及政商人脈,可以穿透政府的商業及金融管理的限制,而得到許多做事的方便,迅速成為一個富可敵國的中央型及地方型的集團企業。
(二)這種依靠政商關係而壯大的集團企業,由於不是依靠正常的工商經營,所以必然有華而不實的弊病,到了一定程度後就出現公司的破洞,而且愈補愈大洞,很快就破洞補不勝補,偌大的集團很快就難以為繼。王又曾最盛時,整個集團的資產高達四千億,但它的崩潰卻奇快無比。
(三)任何正常的民主商業社會,都會有奸商,但別的社會如果出現了奸商惡徒,整個工商社會就會針對弊案做出深刻的反省,所以外國的大弊案總是出現一兩個就再也不會出現,但台灣則不然,過去十幾年來,政商勾串的重大政經犯罪已有多起,但政府和工商界只是把該弊案視為一個公司界的大八卦,並沒有把這些案件視為以後防弊的教訓,於是一個時代的政商勾串弊案結束了,到了下一個階段,新的政商勾串弊案又告發生,台灣以前有那麼多掏空案,但台灣對公司治理及防弊,到底累積了多少教訓?可能誰也不敢確定,台灣老一輩生意人相信,「人無橫財不富,馬無野草不肥」,所以大家都在努力鑽門路、搞政商人脈,去了一個王又曾,誰知道新的王又曾又在那裡做著準備!(作者為文化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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