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大咖落跑的四張法網(陳瑞仁)
經濟要犯逃亡海外的個案,並未隨著新政府與新國會之到位而減少。面對民眾之憤慨,司法與立法難道束手無策嗎?
就連國力強到可以到境外「綁架」逃犯回國的美國,其防逃機制至少都祭出四張王牌:(一)棄保潛逃罪(二)有罪羈押(三)逃犯喪失上訴權(四)缺席判決,可供我國立法者參考。
就連國力強到可以到境外「綁架」逃犯回國的美國,其防逃機制至少都祭出四張王牌:(一)棄保潛逃罪(二)有罪羈押(三)逃犯喪失上訴權(四)缺席判決,可供我國立法者參考。
宣判有罪立即收押
所謂棄保潛逃罪(bail jumping)是指被告經法院釋放後,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指定日期到場者,就另外成立犯罪。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上個月宣判Betterman案,該案被告本來僅涉犯家暴罪嫌,法定刑是5年以下,但他在審理期間屢傳不到,結果法官就以棄保潛逃罪判他有期徒刑7年之久(此罪之法定刑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棄保潛逃目前在我國僅是沒入刑事保證金而已,對權貴被告是不痛不癢。
所謂有罪羈押,就是指交保在外的被告,在陪審團或法官宣判有罪的那一刻,就當庭收押送進大牢。立法例可參考美國聯邦法18 U.S.C. § 3143,該法規定有罪宣判時,除非該罪「不會被判有期徒刑」或「有可能緩刑」,否則,法官就「應」羈押被告(shall order that a person……be detained)。我國的有罪羈押立法,因司法院反對而停滯不前。
逃犯喪失上訴權(fugitive disentitlement),就是指判決有罪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從監所脫逃,或因例外情形交保在外而逃亡者,法院可以逕行駁回其上訴,而讓有罪判決確定下來,此種法律散見於德州、阿肯色州等州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在1970年的Molinaro案肯定其法律之合憲性。依我國現行法,一審判有罪的被告在上訴期間逃亡者,二審僅能逕為判決,不能直接駁回上訴,所以案件還是不能立即有罪確定,被告不斷上訴,一拖十幾年是常事。
所謂缺席判決(judgment in absentia)就是指一審(事實審)期間,被告經法院告知罪名與權利而開第一次庭之後,若被告逃亡,審判還是可繼續進行至宣判為止(死刑案件除外),立法例可參考聯邦法Rule 43 of the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例如美國化妝品名牌蜜斯佛陀(Max Factor)少東Andrew Luster在加州使用快樂丸GHB迷姦3名女性並錄下整個過程(情節類似我國的李宗瑞案),於審判期間棄保潛逃至國外,加州法院還是在2003年依據「缺席判決」判處他有期徒刑120年,再經由賞金獵人將他從墨西哥「帶回」美國,現還在服刑中。我國的缺席判決只限於宣判拘役或罰金的案件,可修法提高上限為宣判有期徒刑的案件。
所謂有罪羈押,就是指交保在外的被告,在陪審團或法官宣判有罪的那一刻,就當庭收押送進大牢。立法例可參考美國聯邦法18 U.S.C. § 3143,該法規定有罪宣判時,除非該罪「不會被判有期徒刑」或「有可能緩刑」,否則,法官就「應」羈押被告(shall order that a person……be detained)。我國的有罪羈押立法,因司法院反對而停滯不前。
逃犯喪失上訴權(fugitive disentitlement),就是指判決有罪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從監所脫逃,或因例外情形交保在外而逃亡者,法院可以逕行駁回其上訴,而讓有罪判決確定下來,此種法律散見於德州、阿肯色州等州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在1970年的Molinaro案肯定其法律之合憲性。依我國現行法,一審判有罪的被告在上訴期間逃亡者,二審僅能逕為判決,不能直接駁回上訴,所以案件還是不能立即有罪確定,被告不斷上訴,一拖十幾年是常事。
所謂缺席判決(judgment in absentia)就是指一審(事實審)期間,被告經法院告知罪名與權利而開第一次庭之後,若被告逃亡,審判還是可繼續進行至宣判為止(死刑案件除外),立法例可參考聯邦法Rule 43 of the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例如美國化妝品名牌蜜斯佛陀(Max Factor)少東Andrew Luster在加州使用快樂丸GHB迷姦3名女性並錄下整個過程(情節類似我國的李宗瑞案),於審判期間棄保潛逃至國外,加州法院還是在2003年依據「缺席判決」判處他有期徒刑120年,再經由賞金獵人將他從墨西哥「帶回」美國,現還在服刑中。我國的缺席判決只限於宣判拘役或罰金的案件,可修法提高上限為宣判有期徒刑的案件。
改革解決人民之痛
司法改革要做的,是解決人民心中之痛。蔡總統即將召開的司法國是會議如果又是陷入各種主義與意識形態之爭,而不是針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那人民對司改的期待勢必再度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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