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

轉載 :刑案為什麼要調解 ?

一群年輕檢察官:刑案為什麼要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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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8/12/10 12:01
 
刑事訴訟功能上最多只能論罪科刑,不能直接處理賠償問題。示意圖。資料照片
刑事訴訟功能上最多只能論罪科刑,不能直接處理賠償問題。示意圖。資料照片
作者/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
 
如果翻閱刑事訴訟法全部條文,會發現沒有任何一條要求檢察官或刑庭法官要勸喻調解(或和解),然而在實務上「如何勸被告與被害人調解」卻是每一位檢察官及刑庭法官必點的技能。為什麼法律沒有要求的事情,檢察官或刑庭法官仍然會願意做呢?這可以從「節省司法資源」及「定紛止爭」兩個方向說起。
 
節省司法資源
 
在犯罪叢生、濫訴盛行及人力永遠不足的司法現況,過載的司法系統客觀上已無法提供十全十美的服務;舉個例子,一間只有20個位子的餐廳每小時湧入100人,每個客人都是點很多的大胃王,而且有的正職員工離職、新補的人還在學習中,那麼可想而知,會有的客人無法馬上入座,入座的客人可能也要等很久才等到上菜,餐廳人員很忙的情況下也許就無法即時地維持乾淨舒適的用餐環境,甚至上菜時還會忙中出錯!
 
司法系統在如此過度負擔的情形下,若發現有的案件有調解成立的可能性(如被告與被害人都表示願意去調解),那麼當然樂於將案件送調解。在告訴乃論之罪,只要告訴人不告或不想繼續告,檢察官依法就不能追訴,也就是程序上要尊重告訴人意願、不能繼續偵辦,因此如果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等於有一個案子可以直接結案;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精確但廣為流傳的俗稱:公訴罪),雖然調解成立後,案件還是要繼續偵辦(不能撤回告訴),但因為雙方爭執性隨著調解成立而降低,通常偵辦的困難程度也會有所簡化。
 
從司法資源客觀上有限的角度來看,若有部分案件能夠調解成立,司法便能將節省下來的訴訟資源用在其他案件上,讓每個案件被分配到的資源更充足,具體來說,就是能夠讓案件進行的更快、結論更正確以及可以容許涉案民眾在法庭上講更長時間的發言。
 
定紛止爭
 
讓我們舉經常被移送調解的車禍案件(大多是過失傷害罪)為例,開車的某甲與騎機車的某乙發生交通事故,甲在車內所以沒受傷,乙在車外自然比較容易受傷,乙向甲要求機車修理費、醫藥費、養傷期間被扣的薪水等各種費用,但甲可能覺得自己有遵守交通法規、合法駕駛,所以完全不願意賠償,也可能雖然願意賠但只願意賠一點點,或要求乙每一塊錢都要拿出收據等等。
 
由於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如前所述,這一類案件只要被害人不告或撤告,檢察官就不必偵辦;但這並不代表這種案件如果偵辦的話一定會有什麼特別的困難,其實只要蒐集證據資料後送交通事故鑑定,然後參考鑑定結果來決定要起訴或不起訴,這種案件通常並不會太難。
 
雖然偵辦起來不會太難,然而我們要考慮的是,縱使鑑定結果出來對甲不利,檢察官也確實把甲起訴,甚至刑庭法官也判甲有期徒刑3個月,但那又如何?因為甲入監服刑或易科罰金,所以乙所需要的各種費用就會消失了嗎?當然不是,如果偵查審判的過程中,被害人與被告雙方就如何賠償一直沒有共識,錢的問題還是需要依賴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解決,雙方跑完刑事訴訟還要繼續去民事庭開庭,而且民事訴訟中沒有檢察官,被害人作為民事訴訟原告,要自己舉證每一塊錢的求償依據,無法舉證的部分通通會被駁回。
 
簡言之,除非雙方完全不在意錢的問題,否則我們必須考慮到,既然刑事訴訟功能上最多只能論罪科刑,不能直接處理賠償問題,那麼在刑事訴訟終結後,雙方的紛爭還會繼續存在,要跑到民事庭繼續打訴訟,對雙方來說會很麻煩,而且可能還會產生新的不利益(例如請假太多次被老闆討厭),而如果能夠調解成立,民事、刑事可以一起解決,雙方能夠儘速脫離訴訟狀態,回歸一般生活,被害人也可早一點取得賠償,避免生活陷入困境,那當然會是比較皆大歡喜的局面。
 
餘語
 
現行刑事法規中對於調解並沒有足夠的重視,而在法學討論上,通常也是把調解當成是「民事」紛爭解決機制之一,幾乎沒有人從刑事角度去討論調解,因此刑案調解法制還有許多需要補充、加強的地方,這些之後再持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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