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7日 星期一

轉載:有人登門搜索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麼做

有人登門搜索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麼做

台北憲兵隊昨遭爆為了白色恐怖文獻非法搜索民眾住處。翻攝批踢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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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憲兵隊昨驚傳非法搜索民宅,震驚各界,曾任法官的律師鄭光婷說,若民眾遇到司法警察登門搜索,對方必須先出示證件及搜索票,並告知涉犯案由,由於搜索票是由法院核發,也因此票上會有法院的官防、法官核章,以及該案的案號、當事人涉案的案由,若對方未出示搜索票,或是搜索票的格式有問題,民眾可以直接拒絕對方搜索。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施宣旭指出,即使執法人員沒有搜索票,但只要民眾同意搜索,就等同讓搜索程序合法,而司法警察通常會在民眾同意搜索後,要求民眾簽署搜索同意書,不過民眾在搜索過程中,有權隨時反悔,一旦民眾反悔,司法警察就需立即停止搜索。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徐仕瑋也指出,同意搜索書上有沒有事先填案號,應該完全不會影響到搜索的合法性,因為同意搜索並沒有規定一定的格式,這和法官發搜索票需要一定的格式,完全不同;鄭光婷也提醒,即使受搜索人並無犯罪嫌疑,但只要當事人同意,司法警察的搜索即是合法的,如此一來將導致搜索浮濫,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司法警察沒有搜索票時,拒絕搜索。
 
不過,鄭光婷補充,《刑事訴訟法》中明訂,若有下列情形,則即使沒有搜索票,也可逕行搜索,包括司法警察逮捕犯人時,可附帶搜索嫌犯的身體、交通工具等立即可觸及之處;或是逮捕、拘提被告、嫌犯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所在之處;又是或是有事實足認該處所內有人犯罪等等,不過若因上述情形搜索,搜索3天內須向法院陳報,若搜索被法官撤銷,則該次搜索所扣得的物品不得作為犯罪證據。(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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