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8日 星期五

轉載:正義真的是無價的嗎?

蘋中信:正義真的是無價的嗎(呂秋遠)

 
 
更多專欄文章
呂秋遠 律師
被告是個年輕人,看起來沉默寡言,而且案件的情節非常輕微,就是在上廁所的時候,偷吃別人的三明治,因此犯有竊盜罪,被檢察官起訴。三明治的價格僅有35元,如果被告認罪,檢察官應該可以給予職權不起訴或是緩起訴的機會,然而,竟然來到了法院審理,可見被告應該採取堅決不認罪的態度。而我,很好奇他的說法是什麼。
「你真的不願意認罪?你沒有前科,法院可以給你從輕量刑的機會。」法官問。「我不要。我沒有做,三明治不是我吃的。」被告非常堅持。 

司法資源隨便耗費

我看著這個「小」案件,心裡覺得非常荒謬,即使被害人35元的正義必須彰顯,但難道我們的司法資源,就是耗費在這樣的問題之上?
法官很無奈,「被告有無證據需要調查?」
我心中吶喊著,「調廁所門口錄影光碟,做為物證勘驗,還有要傳被害人來當證人!」可惜,我不是他的辯護人,不能為他答辯。
被告渾然不知發生什麼事情,「沒有。」
法官再問一次,「被告,你真的沒有任何證據要聲請調查?」被告有點不耐煩的說,「我就沒有做,要怎麼證明我沒有做!?」
我想起了法院在審理時會告訴被告的三項權利:「你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是原住民或中低收入戶,可以聲請法律扶助;也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三項權利,每個法官琅琅上口,被告也都會回答:「了解。」但是真正知道這些權利意義的被告,又有多少人?
法官很無奈,只能轉向檢察官,「請問檢察官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有無證據要聲請調查?」檢察官猶豫了一下,似乎想說沒有。
法官又催促了檢察官,「檢察官覺得不需要傳喚被害人嗎?」
「是。」總算下了決心,「我們聲請傳喚被害人做為證人。」
「請問被告,對於檢察官聲請傳喚被害人當證人有無意見?」法官問。
「我覺得傳他來也沒用,反正我們只會在法院裡吵架而已。」他是這麼說的。書記官一字一句的把被告的話打進筆錄裡。「那我們今天就開到這裡,被告請回,我們會傳喚證人到庭作證。」法官簡短的結束了這次庭期。 

成本由納稅人支付

我想起了傳喚證人的旅費,是由國家支付,日費與旅費合計一千元,竟然是三明治價錢的三十三倍,我突然覺得很荒謬。被告走出門外,似乎在思索該怎麼辦。我過去跟他打了聲招呼。「你可以聲請法律扶助,請律師不用花錢,國家會幫你。」我提醒他。
「可以嗎?我以為律師很貴。」他訝異說。
「剛剛法官不是告訴你,如果符合中低收入戶的標準,可以聲請法律扶助?」我很疑惑。
「我不知道他剛剛在說什麼。」他一副大夢初醒的樣子。
「我建議你去聲請法律扶助,把你自己的權利弄清楚。如果沒有做,當然要力爭到底,可是如果有做,就承認節省司法資源。」我說。
「我沒做!根本沒有三明治這個東西!」他很不平。
我嘆口氣,「那麼就請律師幫你澄清吧!你對訴訟程序似乎完全不了解。」他抄了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住址以後,決定打電話預約申請,看他的樣子,似乎總算有了方向。
然而,我計算了一下國家為了這個三明治應該付出的成本,證人費用、法律扶助律師的「基本工資」,還不包括法官、檢察官等工作人員的薪水,大概就要兩萬多元,都由納稅人支付。
正義是無價的?我只能聳聳肩安慰自己。 

《蘋中信》作者群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