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轉載:檢察官可以為災民做的事

檢察官可以為災民做的事 (錢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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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維冠大樓在地震中倒塌,台南地檢署於四天內就蒐集保全證據,說服法院這不止是天災,還是人禍,以業務過失致死罪羈押禁見建商林明輝與建築師兩人。這至少檢察官已經代表國家認定這是一起犯罪事件,而且還是嚴重且大規模的致死傷犯罪行為。
檢察官想的當然是要為冤死的住戶伸張正義,但往者已矣,對於慟失家人親屬、無家可歸的倖存者,亦即犯罪被害遺屬與重傷被害人而言,如何獲得國家的妥適照料與補償,更是當務之急。
是災民也是犯罪被害人,百廢待舉,對他們最實質直接的當然是金錢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均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遺屬可領得法定扶養義務及喪葬費合計130萬元,重傷者最高也有100萬元,此外還有精神撫慰金40萬元。台南地檢署所屬「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應該緊接在偵查工作之後,加緊這些補償金發放作業,不該只是被動等著根本不了解犯罪被害實務的被害災民來申請,甚至應該以有急迫需要,先支付暫時補償金(第21條)。
空等市政府依災害情狀統籌發放善款,緩不濟急;敲鑼打鼓的假扣押、假處分,還要倚賴銀行自作主張、於法無據的拖延不給提領,短期內也只看得到吃不到。正因犯罪結果及發給標準明確,台南地檢署應拿出與迅速偵查同樣有效的作為,立即發給「犯罪被害補償金」以解犯罪被害人燃眉之急,再次展現檢察官身為被害人後盾的神聖使命。

國家有義務顧弱勢

須知,本件犯罪所以發生與國家未盡管制責任不無關係,維冠的豆腐渣工程難保沒有官商勾結、人謀不臧,國家當然有義務補償(賠償)被害人,更別說國家獨佔刑罰權之下,「一棟一牌照」的建商如今身陷牢獄,對其事後賠償可能性無異雪上加霜。而犯罪侵害更是社會進步下的副作用、犧牲品,從風險分散或社會福利的角度,國家有能力更有義務擔起照顧同屬社會弱勢族群的犯罪被害人的任務。這才是犯罪被害補償的規範目的。
可惜衡諸犯罪補償金核發實務,總是拘泥且誤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1至13條的規範意義,在決定是否准許被害人的申請時,竟然反過來先考慮日後對於加害人求償是否順遂,才決定補償與否及數額多寡。實務上甚至發生的案例:都已經決定補償被害人精神撫慰金40萬元,只因為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賠償20萬元,竟撤銷國家承諾的補償決定,不願再發給被害人一毛錢!不管被害人是否已經拿到加害人的20萬賠償,更混淆國家的補償義務與向加害人的求償權利,致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淪為「代加害人賠償法」,任令被害人暗夜哭泣、二度傷害!我曾經在一則判決中或甚至為文提醒主管機關法務部(《告訴小英什麼是民生法案》),還是換來法務部搞不清問題癥結,不見反省的新聞稿回應。
如果,法務部不願讀懂我在判決中對《犯保法》正確且合憲的闡釋,執意操作那幾則保守而掏空被害人權益的行政函釋,或許,新國會應該從修正《犯保法》的真正民生法案做起,不僅挽救台南地震的受害者及遺屬,更照顧所有犯罪被害人!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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