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7日 星期三

轉載: 韓國瑜的2677萬 請吐回 !人民血汗錢 不可當紅包送

2019-07-17 法治時報

韓國瑜的2677萬 請吐回!
人民血汗錢 不可當紅包送


哈!好笨的選委會!選舉讓我發大財!哈!
(法治時報2019-07-17台北報導)自從立法院立法通過,選舉當選人每票可以領取「競選補貼費用30元」之後,兩黨就拚命將人民當成「凱子」,將納稅人的錢,當成無償給付政客的紅包福利!
這種惡質現象,在高雄市長韓國瑜的身上,最為明顯顯現。
去年1124,高雄市長當選人韓國瑜,才剛剛從「人民的口袋」拿走了「2677萬6350元」的選舉補助款,接著又想選總統。
國民黨在2016年「換桂」之後,雖然慘敗,但仍可領三百八十多萬票的「補助款」,一票30元,納稅人還是給了朱立倫一億一千多萬元的補助款。
如今以韓粉瘋狂力挺的程度,將來納稅人給付給韓國瑜的「補助款」,絕對不只這個數字,這種動輒以「千萬、億」為計的私人紅包福利給付,國人實在有必要就補助款之「非法作業」,好好加以檢討一番!
就一個法治國家而言,不論是基於「契約」精神,或是「會計」實報實銷原則,選委會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當選人的「祝賀紅包」在發放,是極其荒謬且非法之劣行。
一,違背契約精神:選民投票給「候選人」,是與候選人「約定」支持其爭取的職位與任期,除非意外或事故,候選人不得落跑或改選其他公職。
這是政客與選民之間,最為基本的契約精神。
也就是朱立倫的名言:做好做滿」。
因為這是最基木的選舉政治契約,而這份契約的誠信履行,有賴政黨的自律自愛與自覺,偏偏,台灣的兩大黨,竟然都一起厚顏無恥,把這種對民主政治的基本契約精神,視若無物。
但是,在選舉時,選民對於這種「違約」的檢視能力,還是有的。
最為具體的案例就是:去年士林區立委補選,一個是國民黨剛剛選上市議員的陳炳甫,一個是沒有參選市議員何志偉,選民無法認同不守「選舉契約」的陳炳甫,何志偉雖然面對無黨籍的陳思宇瓜分票源,還是高票當選。
這就是選民對「契約精神」的在意。
偏偏,兩黨對於「看碗內想碗外」的政客,完全沒有節制能力,有時甚至還推波助瀾,提名剛選上市長的人,出來競選總統!
二,違反會計準則:依照「選罷法」與「政治獻金法」之規定,「選舉經費」與「政治獻金」都應「造冊」明列所有收支、且開出之「收據」還可做為當年度的「扣抵稅額」。可見,這已是屬於國家稅收財務管理之一部份,絕不是「當選人」的「祝賀紅包」。偏偏,我們的選委會卻是將這筆鉅款,當成當選人的「祝賀紅包」在處理。
如果是選舉經費的「補助款」,那就必須依照「實報實銷」的原則處理,也就是說,競選時確實有經費支出,才有補助,只要在沒有超出選罷法規定的開銷限制之下,全部可以實報實銷,若是競選支出金額根本未達得票補助額,卻還是以得票數加以補助,就成了選舉「紅包」,那就成了當選人的「不當得利」!換句話說,選委會是將百姓納稅人的錢,拿來送給「無憑無據」給當選人當「賀禮」。
選委會這種作法,於會計規定不合,於百姓情理不容,等於是「揩百姓的油」去幫政客「點亮私人金庫」,極其荒謬。
有選舉開銷才有補助,也就是「實報實銷」,那才是合法;根本沒有開銷,卻也給補助,那是在圖利送紅包。
納稅人不應該沈默不語。
三,柯文哲沒賺、韓國瑜大賺:柯文哲選前公開表示,他請太太陳佩琪抵押家中房子貸款兩千萬,盼選後每票30元選舉補助可補回來,選舉結果,柯獲票數補助款1740萬餘元。另,柯文哲有發起選舉募款,得款四千多萬,兩者合計(補助與募款)五千七百萬,而他公佈的選舉花費總額為5588萬元,兩者收支相抵之下,結餘款不到兩百萬,也就是說,柯文哲在市長連任選舉過程中,並未因為「補助款」和「募款」獲得鉅額利益(可能有一百多萬的結餘)。
但是,反觀韓國瑜則是完全不一樣了。
依據媒體報導,韓國瑜的募款金額就高達了「一億兩千九百多萬」,而他呈報的選舉花費總額也才「一億一千四百多萬」。
也就是說,單單「檯面」上的「募款(有給單據的)」部份,他就淨賺了「一千五百多萬」。
另外,納稅人的錢(選舉得票補助款)選委會拿去給他,給了「2677萬6350元」。
合計一場高雄市長選舉,單單「帳面上」看得到的好處(這還不包括「私下」不要單據的「企業老闆捐款」),韓國瑜就淨賺「四千一百多萬元」。
更離譜的是,這些公開拿到的「募款」以及納稅人付的「補助款」,加總起來四千一百多萬元,還全都不用「納稅」!
小百姓上班辛苦一個月,領個十萬、八萬,就必須申報所得並扣繳稅。
但是,選一場高雄市長,平白無本的獲得「四千一百多萬」,卻完全不用繳稅,且這些錢之中,還有「兩千多萬」是用百姓繳稅的錢來付給他的。
試問,選委會這種「圖利式」補助方式合理嗎?合法嗎?
為什麼沒有「實報實銷」也可以「請款補助」?
為什麼選委會明知「募款」已經有賺了,還要給他「得票補助款兩千多萬」?為什麼兩大政黨,利用選舉立出來的「選罷法」,卻是如此這般的自肥呢?
負責監督選委會官員的「監察委員」,負責查辦清廉操守的「廉政署」,負責修法的「立法委員」,難道不該出面,替百姓要回那兩千多萬「根本沒有花費」的得票「補助款」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