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 星期五

轉載 :6/19 開始 兒童不入法院

《明天起,未滿12歲的兒童不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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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幅翻修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其中一個重大變革是:兒童不入法院,將從明天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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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與少年指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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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定義,兒童,是指未滿12歲之人;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少年的定義一樣,也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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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少年觸犯刑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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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少年觸犯刑事法律規定時,警察要先移送給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由少年法官進行調查。依照少事法第27條的規定,12歲以上18歲未滿的少年經少年法官調查後,有三種可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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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以上犯重罪,或後來年滿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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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少年法官認為14歲以上的少年,觸犯的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在案件繫屬法院後,原本的少年已經長大滿20歲時,少年法官必須將被告移給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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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以上的一般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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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面兩種情形外,少年法官審酌少年犯罪情節是否重大、品行、性格及經歷等情狀,認為以刑事處分為適當時,可以將14歲以上的少年移給檢察官偵查,否則就由少年法官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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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以上、未滿14歲的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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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當少年未滿14歲時,並沒有刑事責任,由少年法官依照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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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兒童觸犯刑罰呢?

​​如前面提到,兒童是指未滿12歲的人,這次的變革在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

⭕️舊少事法

​​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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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雖然未滿14歲,依刑法規定不罰,但舊少事法對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法的行為,交給少年法官適用少年保護事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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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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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的少事法將上面提到的第85條之1,對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適用少年保護事件規定刪除,從明天(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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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從明天開始,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法的行為,不再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不會由少年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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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有什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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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11歲的小明拿同學的帳號登入遊戲刪資料、10歲的小路在校打傷人、9歲的阿光故意把水缸打破,8歲的小花在超商偷東西,當被害人提告報案,過去警察要將這幾位兒童送進少年法院,由少年法庭法官依照保護事件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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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109年6月19日以後,小明、小路、阿光跟小花因為都是未滿12歲的兒童,警察不能將兒童送進少年法庭,而是應該請家長、老師或社工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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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沒管,誰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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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理由提到,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96點,國際人權專家建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供有偏差行為之兒童必要的支持與保護、而非《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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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修正草案的同時,也做成附帶決議,因為兒童屬於國小義務教育階段,請教育部邀請相關部會就通報、處遇、輔導及協助等事項,在一年內完成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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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將來對觸犯刑法的兒童,我們會用教育、社政體制來輔導關懷,而不是經由司法程序,避免國家未來的主人翁過早被貼上進出法院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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