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 星期五

轉載:兒童不進法院 ,就沒責任嗎 ?

<兒童不進法院,就沒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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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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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但舊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1條第1項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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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的兒童,依刑法規定不罰,但舊少事法對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的行為,交由少年法官依少年保護事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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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國際人權專家的建議下,這個條文在去年修法時刪除,今天(19日)生效。之後未滿12歲的兒童,由教育跟社政體系處理,避免年紀過小的兒童,太早進入司法程序,而產生標籤化的影響。

​​2️⃣不用司法程序,就不用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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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原本因為兒童不法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兒童跟家長,還是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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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體系中,如果以年紀區分,未滿7歲是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都會有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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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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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識別能力是指:能辨識自己的行為產生何種後果之能力。至於7歲以上,在心智、認知發展階段,有沒有到達這樣的能力,還是要個案判斷。

3️⃣法定代理人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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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定有識別能力,兒童要跟法定代理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無識別能力,則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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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長已經很小心了,事情還是發生,要家長賠償嗎,會不會不公平?第2項規定,如果法定代理人的監督並沒有鬆懈,或者縱加以相當監督,仍然不免發生損害,法定代理人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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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一種預先決定風險分配、盡可能達成衡平的法律,有時候遇到兩個倒霉鬼,還是得決定誰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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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的第3項繼續規定,如果被害人無法得到賠償,法院因被害人聲請,可以斟酌雙方的經濟狀況,讓兒童或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損害賠償。

​​4️⃣總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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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規定,未滿14歲的人,即便違反刑罰規定,因為欠缺責任能力而不罰。但過去的少事法,將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違法行為,交由少年法官依少年保護程序處理。這個規定,被國際人權專家認為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因此在去年的修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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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之後,兒童觸法行為,少年法院不再介入,交由教育跟社政體系來輔導、支持及保護,但這是講少年保護事件的部分。兒童因為不法行為,如果造成別人的損害,法定代理人和兒童,還是會有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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