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轉載:司法人權 不是放扁了事

焦點評論:司法人權 不是放扁了事(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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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選舉大敗後,綠營天王紛紛表態要求放扁,藍營閣揆也「釋出善意」,由法務部長羅瑩雪親上火線,除了重申沒有政治干預的老梗外,還指點阿扁迷津,教導其爭取保外就醫的三種可能。但羅部長字字斟酌的講稿,破綻百出,只略提三點:
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
其一、阿扁於今年6月10日,以5月15日台中榮總醫療診斷為據向法務部提出保外就醫聲請,法務部遲至10月28日始駁回其聲請。羅部長日前記者會卻推說診斷證明距今已半年,若欲再聲請應重新醫療鑑定,試問:診斷縱使過期,是誰延誤造成的呢?對照一下同樣是今年6月初的顏清標假釋案,也同樣是法務部的矯正業務:病情惡化的卸任元首,保外就醫聲請一拖就是半年,結果駁回;反之,身體硬朗的派系掌門,假釋流程才3天就結案,火速通過,提前出獄的顏清標到處站台,還積極投入台中藍營的「保胡戰」。外界質疑羅部長犧牲法務公正、淪為黨政工具,難道都是空穴來風嗎? 

任法務部一手遮天

其二、羅部長宣稱,駁回阿扁保外就醫是純粹依法處理,經比對全國百餘名保外就醫受刑人,他們的病名及症狀皆與阿扁不同,很難引用參考。果真如此?再來比較一下元大金控結構債弊案,經判處7年4月徒刑確定的馬志玲(亦以失智為由)聲請停止發監執行,在馬友友律師們相繼出手疾呼後,結果暫免執行,准予在家照護。既然法務部如此熱中比對,沒有前例就不敢妄自作主,能否也拿出100個以失智為由而免入監執行的參考前例,來說明馬志玲不是特例呢?
再者,法務部堅持要先廣納不同成員、「擴大鑑定小組」後才重新考慮阿扁保外就醫,試問這也有前例可循嗎?馬志玲案也是先「擴大鑑定小組」後,北檢才免予入監服刑嗎? 
其三、陳水扁聲明異議是因為管轄錯誤而被法院駁回,抗告不會改變結果,只會浪費司法資源和徒增外界對司法的誤解。因此,羅部長指點的「抗告明牌」,鐵定摃龜。再說縱使改向高院聲明異議,就沒有診斷過期的問題嗎?其實,法務部目前就是保外就醫的第一線決定機關,法院最多只是救濟機關而已,羅部長何必踢這種卸責皮球呢?
最重要的是,司法人權不是放扁了事!阿扁保外就醫的個案,揭露的是台灣整體刑事執行「欠缺法官保留」的制度弊病。無論是上述扁案、顏案、馬案或賄賂獄官的王令麟假釋案之執行爭端,依照德國法律皆應由中立、獨立的法院決定,而非放任法務部一手遮天。反之,我國即便在釋字第653號、第681號解釋之後,作為廣義司法一環的刑事執行,制度改革還在原地踏步,根本沒有貫徹法官保留原則。公民社會及司改團體必須認清,最該被矯正的是矯正制度,縱使羅部長下台,遠遠落後的制度仍然是上下其手、因人設事的溫床! 

起碼「把人當人看」

最後我必須嚴肅指出,儘管台灣人權團體(含部分醫權人士)和深綠陣營一樣主張讓扁保外就醫,但這兩者價值理念恐有顯著分野:前者並未苟同扁家拿錢喬事的作為,而是要求任何定罪都要遵守公平審判程序,任何監禁都要符合國際人權的最低處遇基準(包含醫療照護),也就是建立一個「(起碼)把人當人看」的文明法治社會。其分野,套句流行語錄:這是歷史方向的決定,也是社會價值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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