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轉載:向歧視判決說不!

焦點評論:向歧視判決說不!(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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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8/03/15
   
陳鴻斌法官性騷女助理案,近日因再審改為輕判,引發排山倒海的批評。本案從實體到程序有諸多令人不解的環節,尤其是大剌剌透露歧視的判決理由,實在是駭人聽聞:陳法官事後還幫女助理找對象,可知其「深具悔意」。
把焦距拉遠,本案凸顯了判決自身的歧視及其救濟問題。司法原應是捍衛人民權利的最後堡壘,但若判決本身就侵害了性別平權呢?無獨有偶,去年中歐洲人權法院糾正了一則內國法院的歧視判決(Carvalho Pinto de Sousa Morais v. Portugal),值得借鑑。 
1995年葡萄牙Morais女士接受婦科手術,因醫療疏失致使她此後無法正常性生活,遂訴請醫院賠償身心損失且獲判勝訴。不過,醫院就賠償金額不服提上訴後,2013年葡國上級法院改判減少約三分之一的賠償金,打折理由是身為兩子之母的M女士於手術當時已經年逾50歲,「就她的年齡而言性生活沒像年輕女人那麼重要了」!判決一出輿情譁然,歐洲婦權團體群起撻伐,全球NGO人權團體串聯聲援,葡國群眾上街抗議,一發不可收拾,也有葡國女議員公開抨擊這種歧視判決簡直是「塔利班」(阿富汗神學士)的律法! 

依法治國遊戲規則

儘管外界砲火猛烈,但畢竟是在歐洲發生,當事法官既不能也不會上Call-in去狂言舌戰或提油救火,大家一切就按照法治國的遊戲規則來。判決確定後,奮戰不懈的M女士一狀告上歐洲人權法院,主張葡國判決構成性別與年齡的歧視,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的私人與家庭生活保障(含性生活、性自主的保障)及第14條的禁止歧視條款,隨後展開了一場精采的法律平權論戰。2017年7月,歐洲人權法院由7位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判決葡國敗訴並應負擔訴訟費用。這則Morais裁判可謂歐洲近年來最受矚目的男女平權裁判之一,判決出爐後,連非當事國的德國第一電視台(ARD)都製作專輯大幅報導。
歐洲人權法院於本案重申,性生活對於女性身體及心理上都有自我實現的重要性,這是受公約明文保障的權利,當事人(無關性別、年齡)的性生活應受尊重,但葡國判決卻「假設50歲的女性沒有性需求」,這反映出在葡國司法體系中仍存在受性別刻板印象影響的「偏見」,已經構成性別歧視。 

歧視基於性別偏見

不過,本案持少數意見的兩位法官認為,葡國判決著重的是「年齡」因素而已,無關「性別」歧視。但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即多數意見指出,在2008年及2014年兩則類似求償案例中,葡國法院認定兩名因醫療疏失而性功能障礙的男原告,會面對自我形象受損與重大精神衝擊,且與他們是否育有子女或年齡多少無關。白話版,如果Morais是男性,就算上了年紀,請求的賠償金也不會被葡國法院打折,這更印證了葡國判決是基於性別偏見而來的歧視。
或許有人會問,這些判決結果和法官的性別及其組成的關係如何呢?簡單說,主觀感覺人人都有,但零星案件沒有統計科學上的意義,還無法就此推論或速斷什麼法官性別或來源應如何的結論,否則反而是一種沒根沒據的偏見了。
Morais案對我國有多層次的啟示,一言難盡,暫且不表。但無論如何,這是一則勇敢向歧視判決說不的故事。您可知50歲不幸手術失敗的她,收到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時幾歲了?超過7旬了,前後奮戰20多年,真是一位「為權利而奮鬥」的長者典範!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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