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64號解釋,這可能是史上最多人聲請的憲法解釋,共有一萬三千多位中華電信的員工共同提出。

案例事實

民國85年,交通部依照新修正的電信法設立中華電信公司,並將所屬電信總局員工轉調。94年8月時,政府持股已經低於一半而民營化,中華電信公司發函通知繼續留用的人員,辦理年資結算。
此時有一萬三千多位中華電信員工不接受年資結算而失去公務員身分的結果,提起復審、行政訴訟,主張他們和交通部之間的公務人員任用關係存在,在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後,他們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主張判決適用的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前段違反憲法保障服公職權跟平等權。

釋憲標的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前段規定:移轉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可由原事業主就原有年資辦理結算。
換言之,結算年資後,公務員身分也就消滅了。

釋憲結果:合憲

多數意見認為公營事業民營後,結算繼續留用人員的年資,是合憲的。
首先,理由書引用過去的大法官解釋,指出立法者就公務員的權利義務,原則上有一定的政策形成空間,可以依照公務員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
其次,公營事業是具有高度政策性目的之國家行政,當政策改變或目的達到時,事業就有可能變更或消滅,公務員無法期待與國家維持永久的服勤務關係。
只要目的正當,手段跟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就不會違反憲法。
以下是推論的過程跟理由。

(一)目的正當

多數意見認為依照憲法第144條規定,公用或其他有獨佔性企業,公營為原則,如經法律許可,可以由國民經營。
換言之,國家可以依照政治經濟時空環境的不同,以法律適當調整。
民營化後繼續留用的人員,透過年資結算的方式終止公法上職務關係,是為了讓新事業主維持事業的合理經營、合理處理員工法律依據,使公營事業順利移轉,目的正當。

(二)比例原則的操作:服公職權

民營化之後,並沒有採取一律資遣方式,而是尊重意願,讓他們可以留在民營化後的中華電信公司。
至於所謂的「結算」,是指結清年資,辦理給付。結算後,年資重新起算。對已經符合退休者,並沒有影響,對尚未符合退休者,也有適度的補償。至於補償的方式以及標準,則是由主管機關擬訂、行政院核定。
總結來說,國家為了達到民營化的目的,尊重人員意願,使他們可以留用在民營後的事業,並且結清年資、提供適度緩和措施,這樣的手段和民營化的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沒有抵觸比例原則、服公職權。

(三)平等原則

聲請人還主張,一般公務人員有轉任、調任跟商調等制度,但公營事業的公務員,因為民營化而終止公務人員關係,將沒有辦法和一般公務員一樣,這樣的差別待遇欠缺實質關聯,並無必要。
但多數意見認為即便存在差別待遇或沒有合理的差別待遇,並沒有恣意或顯不合理的情形,和正當的目的間,有合理的關聯性。因此,也沒有抵觸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