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 星期五

轉載 法官改革司法連線 臉書:釋字791 協同意見書

除了解釋文跟理由書,也來看看協同意見書怎麼說~
 
小編從有提出意見書的大法官的意見書中,精選節錄了沒那麼艱澀論述的部分,希望大家透過大法官淺顯又幽默詼諧的文筆,更了解本號解釋的全貌。
 
 
 
#大法官會議主席許宗力大法官 協同意見書
 
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女性永遠背負著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通姦根本十惡不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而男性腳踏兩條船,不僅容易獲得原諒,甚至為世人所暗自欽羨。更甚者,男性作為通姦人,本是婚外性行為不可或缺的參與者.........在一幕幕社會新聞的版面上,我們只會看到女性通姦配偶洗門風」的新聞,卻幾乎未曾聽聞男性通姦配偶也同樣被社會期待要「洗門風」,就是信手拈來的一例。這個社會顯然還有很長一段需要共同學習成長的路要走。
 
 
 
#蔡烱燉大法官 協同意見書
 
依簡又文委員所述,通姦除罪,是當時世界上最新的主張。而在立法院歷次表決過程,該主張也曾勝出(出席 69 位委員中 40 位同意刪除刑法通姦罪的規定,贊成人數占出席委員人數達 58%(40/69);且當時婦女團體就此結果也不反對),只因守舊派的反撲,才使通姦除罪的主張,功虧一簣。不過,通姦應否除罪、是否違憲的爭議,在現行刑法立法後的數十年間,從未間斷。
 
 
 
#黃虹霞大法官 部分協同意見書
 
本席由衷認為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規定違憲,是相對良好並正確之選擇!企盼不同意見者能轉為贊同,至少原有的不安得以釋懷。大家攜手同心努力向前,拒絕婚外性行為,配偶齊心經營,願全民婚姻更和諧、家庭更和樂!最後再籲請大家一起放下歧見,跟通姦罪說 bye bye!
 
 
 
#蔡明誠大法官 部分協同意見書
 
本號解釋作出通姦罪及相姦罪除罪化之結論,或可得前述主張除罪化專家之贊同,但此問題實非純屬立法論或憲法審查問題,其似難以忽略尚且存在於社會之高度反對除罪化聲量。另如此高之不贊同廢除通姦罪之現象,亦不宜簡化為 「民粹」現象,民意輿論存在強烈反對除罪化聲音,可見此問題不純然合憲與否之是非題,亦非單就法律是否防阻不道德行為之法與道德關聯性或宗教文化等議題之論辯問題。
#許志雄大法官 協同意見書
 
附帶一言,學者眼中彷彿是法律考古學對象之通姦罪,自本號解釋公布後立即走入歷史,成為法制史之一部分。就此結果,各方意見勢必分歧,支持與反對之聲浪此起彼落,殆難避免。本席認為,這不僅是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現象,更可彰顯自律與自主決定之可貴,而印證本號解釋所重視之價值。
 
 
 
#黃瑞明大法官 提出、 #詹森林大法官 加入之協同意見書
 
通姦罪受社會大眾認同之理由與其說是對情感或性背叛者之報復,毋寧說是對可能奪取婚姻果實者之防堵。感情固然無法透過通姦罪而挽回或維持,但是婚姻關係中形成之家庭分工體系卻是值得保障之社會法益,典型的例子就是妻子持家並養育子女,丈夫在外打拚事業,待子女成長而丈夫事業有成之後,丈夫卻挾其資產拋棄糟糠之妻另築愛巢,即現代陳世美案例,流傳至今仍然能獲得社會的同情,以刑罰制裁忘恩負義的現代陳世美為通姦罪能獲得社會支持之主要原因。
 
 
 
#黃昭元大法官 協同意見書
 
系爭規定二容許得單獨撤回對通姦配偶的告訴,這個看似顧及雙方情義的規定,反而會使通姦人及其親友對告訴配偶施加人情、經濟、子女等壓力,而進一步壓迫告訴配偶。單獨撤回固有可能得到通姦方(包括其父母、親戚等應援團)之感激;但如果堅持不撤回告訴,反而會讓告訴配偶成為看似無情無義之人。本席相信,在社會現實上,女方所受壓力通常會大於男方。上述法務部統計資料所顯示的:依系爭規定二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者,男性通姦人多於女性通姦人,即可窺知。身為女性的告訴配偶往往還會因此獲得心眼小、悍妻、壞媳婦等反映性別刻板印象的負面評價,甚至為夫家方假藉各種理由掃地出門,而淪為悲情媳婦。
 
 
 
#謝銘洋大法官 協同意見書
 
通姦除罪化並不表示婚姻不重要,只是告訴大家,婚姻是兩情相悅的事,不能靠國家來幫你們維持,不能靠國家拿著刑罰的鞭子在後面鞭策;婚姻要靠自己,夫妻必須花更多心思來互相了解、尊重,更關心另一半,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去提升婚姻的品質並經營美滿的家庭生活,刑罰的介入反而扭曲了婚姻的本質。
 
 
 
#吳陳鐶大法官 不同意見書
 
惟按刑罰有其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功能,非民事方式得以達成,否則諸如殺人、強盜、竊盜、詐欺、背信、違反金融法規等所有刑事處罰規定,亦應均可以民事方式,達成防止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之目的,而廢止全部之刑事處罰規定,其理不通至明。更何況以民事方式,處罰通相姦之行為,對於富有資力者而言,其資力足以承擔,對其無關痛癢,並無法達成防止通相姦行為之目的;對於無資力者而言,其資力無法負擔,被害配偶只能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取得執行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對於通相姦者,亦無關痛癢,同樣無法達成防止通相姦行為之目的。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男女平等、婚姻人格倫理秩序、家庭完整之家庭制度、婚生子女之正常成長及國家社會之安定與發展,均屬極重要之公共利益。對通相姦者以刑罰制裁,縱使侵害通相姦者之性行為自由及隱私權,所採取之手段,仍非屬失衡。一個文明、法治之社會,難道要容許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之婚姻制度?亦難道要容許男女不平等、婚姻人格倫理秩序蕩然無存、各個家庭支離破碎、婚生與婚外性行為所生子女均在不正常之環境中成長,造成動盪不安之國家社會,而危害國家社會之發展?
全文請見大法官解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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