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 星期四

轉載:實質影響說 = 法官說了算?

【政治事】實質影響說=法官說了算?2013-05-21 12:30
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就有不同的判決
某法官留言,「最高法院一天不把標準說清楚,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有何不同?總統的實質影響力和祕書長的有何不同?不知如何面對家鄉父老鄙視質疑的眼神,因為連我都聽不懂這些判決到底如何區別不同。」
陳東豪、宋小海
自從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前行政院祕書長、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益世案不是貪汙,而是《刑法》的恐嚇得利罪後,引發很大的爭議。民意代表處理選民服務案件收政治獻金的官司,究竟算不算貪汙?該不該適用《貪汙治罪條例》?其實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見解都不同。
翻開各級法院判決書可以發現,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現任立委黃偉哲都已無罪定讞;立委高志鵬一審被判五年六個月,二審改判無罪,但最高法院又以「實質影響說」撤銷高志鵬的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實質影響力」
高志鵬無罪被翻案

高志鵬被起訴是因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申請承租土地未獲准,乃透過高志鵬助理兼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安排,由高志鵬出面向當時國有財產局局長郭武博、副局長蘇維成關說。
高志鵬介入後,中區辦事處還是不同意,高志鵬又請郭武博前往國會辦公室協調,國有財產局因此對中區辦事處函示,「東豐閣公司可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租用系爭土地」,中區辦事處因此核准,東豐閣股東事後給了高志鵬辦公室五十萬元、姚昇志收了一五○萬元。
高志鵬二審被判無罪的主要理由是,法官認為高志鵬未利用任何可以憑藉之影響力對國有財產局承辦人員施壓,無論高志鵬收取五十萬元報酬,或請託人東豐閣公司取得土地承租權均無違法。高志鵬二審無罪後曾說,感謝二審法官明察秋毫,還他清白。
但最高法院卻認為,高志鵬基於立委身分及其職權上之機會,對於東豐閣公司土地承租申請案件能否獲得中區辦事處准許,似難謂無相當影響力。否則東豐閣公司股東「何須花費鉅額酬金,央請姚昇志安排高志鵬以立法委員身分出面向國有財產局局長及副局長請託、關說?而姚昇志與高志鵬又何必邀請國有財產局局長及副局長至其國會辦公室協調及關說、請託?」
換言之,最高法院撤銷高志鵬二審無罪的理由中,有「實質影響力」的味道,高志鵬案目前正進行更一審。
另一爭議個案,是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收受兩千萬元關說電玩執照無罪案。

「申請過程合法」
張宏年關說電玩案無罪

張宏年被控幫電玩業者柯美雲致電台中市府高層,關說讓柯女獲發兩張電玩執照,一審、二審都以發照過程合法判張無罪,因此檢方上訴最高法院。
但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台中市政府官員有受張宏年身分或行為影響,同時兩張電玩執照核發程序並無不法,雖然張宏年收到業者兩千萬元後,「始代業者出面關心合法發照之行為」,二審並未違法判決,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張宏年無罪定讞。
這次最高法院沒有質疑,如果電玩業者柯美雲申請電玩執照審查程序合法,何必還要花二千萬元請張宏年打電話關心?最高法院在前後四個多月內,對高志鵬案與張宏年案採取完全不同的見解。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的案子也與張宏年案有些相似。

「與立委職權無關」
黃偉哲關切墓園案無罪

黃偉哲被起訴是因牛頭牌創辦人劉來欽過世後葬於「私立崑陵山安樂園」,但安樂園尚未獲內政部營建署審核通過,劉來欽女婿蘇國課找黃偉哲幫忙,黃偉哲也曾帶著蘇國課拜訪當時營建署長李武雄,關心「私立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
蘇國課在過程中曾先後三次、共付出三百萬元政治獻金給黃偉哲助理,其中一百萬元分兩次以現金轉交,開發案通過後,蘇國課再捐贈二百萬元支票給黃偉哲助理,並存入黃偉哲辦公室帳戶,黃偉哲因此被台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一、二審法官都認為,黃偉哲接受蘇國課委託協助向內政部營建署關心「私立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進行進度,並非立法委員之職務上行為。
雖然檢察官認為立委對於政府機關具有預算審查權,又對各部會首長具有質詢權,但二審法官認為,黃偉哲在「私立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的關心過程並未涉及立委職權的實質影響力,而且檢方並無其他證據證明黃偉哲除關切外,有其他影響內政部營建署做成許可該開發案之行為。最後檢方放棄上訴,黃偉哲無罪定讞。

法官也霧裡看花
老百姓打官司只能賭運氣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律師高榮志認為,過去最高法院判決貪汙罪採用「法定職權說」,到了陳水扁案擴充為「實質影響說」,只要受賄者對別人發揮影響力,對方也做出相應行為,就算受賄者的職權範圍,符合公務員收賄罪,但也把判斷都交給法官,缺乏具體標準,「吳秋宏說最高法院的『實質影響說』很危險,我贊成他這句話,因為『實質影響說』事實上就是『法官說』。」
高榮志認為,林益世案判決會被批評,首先是判決認定林益世向中鋼、中聯請託施壓,僅解釋為「身分」、「地位」、「聲望」、「人際關係」等影響力,與立委「質詢權」等職務範圍無關,與一般人民理解有很大差距;其次是中鋼、中聯等公司被認定為「民營企業」,因此林益世也沒有違背職務行為,是第二個矛盾點。
同如法官論壇上某法官留言,「最高法院只要一天不把標準說清楚、用白話告訴我們,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有何不同?總統的實質影響力和祕書長的實質影響力有何不同?張宏年和林益世、阿扁有何不同?(法官們)實在霧裡看花,不知如何面對家鄉父老鄙視質疑的眼神,因為連我都聽不懂這些判決到底如何區別不同,除了被告的黨籍以外。」
當法官都看不懂,或者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最高法院如何讓小老百姓相信司法?如果進法院像進賭場,有罪無罪像賭運氣,全看遇上哪種法官,這種司法品質如何成為守護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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