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7日 星期四

轉載: 陳珮琪告三立 本來就該輸 法官判的對 網民無知亂罵

2019-03-07 法治時報

陳佩琪告三立 本來就該輸
法官判的對 網民無知亂罵


市長夫人打官司用哭的,是沒用的!
(法治時報2019-03-07台北報導)《三立》電視台節目去年5月質疑台北市長柯文哲「申報財產」不實,引起柯妻陳佩琪不滿,狀告節目主持人陳斐娟、來賓曾勁元律師,並向《三立》連帶求償500萬元與刊登道歉啟事3個月。台北地院6日判決駁回,可上訴。
對此,自由時報引述「網路評論家林冠任」的質疑,說難道被罵「X妳娘」,也要媽媽本人出面提告嗎?
這種「無知網民」的胡亂批判,其實也是「司法亂象」之一。
而且,完全不懂法律概念的思維,不知道法律保護的意義,老是用「直覺」在看待法律問題,這種無知的程度,在廿一世紀的今天看來,其荒謬的程度,簡直可以直追滿清末年的「義和團行徑」。
在本案(陳佩琪告《三立》)中的「法律」關係,無知網民要先懂得,這個案子的基本概念是要分成「保護」和「課責」兩部份來看待。
所謂的「保護概念」是指:每個人都有的「名譽權」、「人格權」,這些都是法律規定加以「保護的權利」;但是,相對的,政治掌權者(如市長、總統)為了防止他們財產暴增,特別要求他們的「財產」必須被公開,必須接受陽光的「照射」,也就是被「課以披露在陽光下」的責任。
所以,陳佩琪告三立,在整個案子裡面,法官必須要先區分,那些是「政治責任」,那些是「個人權益」。
當電視上播出的評論節目,在討論或批判柯文哲的「市長財產」之申報是否實在時,那是「當市長」的人,才會有特別被「課以責任」的事。
一般小百姓的「財產」則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之對象,其他人是不得無故加以打探的。
該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網民不可無知。
這是屬於身份才有的特殊法律規定,就像一般人被打,只是傷害刑責,但是,公務員上班執勤時被打,那就是妨害公務;兩者差異很大,因為「身份」不同。
這位對法律無知的網民林冠任亂加評論謂:陳佩琪醫師提告曾勁元,說因為他質疑柯文哲財產來源不明,但陳醫師主張,柯文哲的財產都是她所打理,因此是損害她名譽。
但法院卻認為,損害的是柯文哲的名譽,因此陳佩琪無法提告成功,「那這樣我就很好奇了,是否法院認證罵『X你娘』,必須由挨罵者他娘出面提告才有用?」、「法官就是屌,想歪曲的時候,大水庫都說得出來」。
這種無知的評論,實在想不懂,為何自由時報的記者要加以轉載?
刑法上,規定有「公然侮辱罪」,為的就是要「保護」每個人都會有的「主觀情感」;例如,每個人都會有父母親,每個為人子女的人,都不能接受父母的性關係,對別人公然「亂扯」。
因此,當父母親的性關係被別人「公然亂扯」侮辱時,法律當然要加以保護,這是在保護每個人都有的主觀情感。
但是,柯文哲的「財產」與「申報責任」,是他當「市長」時,基於陽光法案的規定,課以他當市長必須遵守的「法律責任」。
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很大,不能隨便亂比擬。
陳佩琪不斷強調,電視主持人指責他們夫妻財產來源不明,這對政治人物是多大的指控 ?甚至,質疑他們夫妻的財產有2200萬,是不合理?
陳佩琪說,在我嗆告後,才在晚上11點多發簡訊要我上她節目,強調會給我「充分時間」說明清楚,這是典型的「潑人糞水」,事後要你自己提桶水去上她節目自己洗清的做法。
陳佩琪的說法,或許對支持他們夫妻的選民有說服力,但是,就法官而言,那根本與「法律必須保護」的權益一點關係也沒有。
至於,「填寫」財產申報的「行為人」,更是與法律要求的「政治責任之履行」無關,今天,如果某個當市長的人喝醉了,不小心找人代為申報時,亂寫一通,則受損的是市長本人,與行為人無關。
在這個案子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權益」與「政治責任」的區分,陽光法案賦予政客的,是一份「申報義務」的政治責任,並不是一份法律上要「被保護」的主觀情感。
陳佩琪雖然是柯市長的太太,夫妻間的情感也很深厚,且又是申報財產的「填寫行為人」,但在整個過程中,她不存在著任何法律必須加以保護的「地位」,所以,用法律術語來說,她確實不適「格」。
法官的判決,有時真的是很烏龍,很讓人不能接受,但是,當法官遵守嚴謹的法律概念,明白區分「權益保護」與「政治責任」之分際時,無知網民還亂用牛頭不對馬嘴的胡言亂語之比喻,則對司法的公信力,不但沒有幫助,反而是讓「腦筋不清楚」的法官更加有利。
那些經常亂判的法官就有藉口:我亂判也沒關係,反正,百姓對我們都已經只剩百分之二十的信任!不差我再多加一個亂判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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