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轉載: 法扶法增 防檢濫訴條款 重大過失地檢署要付律師費

法扶法增「防檢濫訴條款」 重大過失地檢署要付律師費

2019-03-18 13:51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為確保法律扶助資源有效利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新增《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一,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扶支出費用。提案人段宜康表示,立法目的不是要增加法扶收入,這代表重大意義是地檢署要為檢察官蒐證不足、濫行起訴承擔責任。
法扶歷年經費來源九成是政府補助,但相較於歐美挹注明顯不足。段宜康提案增訂《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一,認為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均有皆有注意義務。為避免濫行起訴、上訴導致法扶資源浪費,在檢察官有重大過失時,應由該管地檢署負擔法扶支出費用。
法務部參事羅榮乾反對,認為這會讓檢察官偵查時產生自我防衛的心理上「寒蟬效應」。《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有犯罪嫌疑就可提起公訴,與第299條法官科刑判決的門檻標準不同;且刑事訴訟是動態的,從偵查到言詞辯論終結,檢辯雙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法院會如何判決檢方無從預測。
聽聞羅的說法,召委段宜康無法接受並高聲質疑,「難道會因為有法扶法,檢方該去搜索就不去搜索嗎?你(羅)代表法務部,陳述要有道理,這個提案不是我發明的,是抄(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當立委時提的。我排了議程,法務部覺得不行,哪一位來找我溝通?」
段宜康說,提案目的不是要讓法扶有收入,代表的意義是地檢署要為一個檢察官蒐證不足、濫行起訴要去承擔責任,並非行政責任而是提供法扶費用。個人認為應該有例子來援引,不可能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必然是事實審的最終法院,另救濟程序由司法院訂之。
曾任法官、律師的立委周春米補充,為何要特別訂在法扶法裡面?就她觀察,檢察官不一定要起訴重罪,起訴要審酌要件,但他就是要辦大案,才硬要跟公務員扯在一起,用貪汙詐欺罪起訴,所以全部被告都找法扶律師,導致資源耗費。尤美女也緩頰,該條構成要件還有重大過失。
現場委員均無反對意見,段宜康裁示通過《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一:「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重大過失者,法院應依職權或分會之聲請,裁定命該管檢察署負擔基金會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一、起訴所附證據顯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二、於審判中發現有應撤回起訴之事由而不撤回。三、顯無上訴理由而提起上訴。」
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中間戴眼鏡者)與法務部參事羅榮乾(段的右一)修法意見分歧。記...
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中間戴眼鏡者)與法務部參事羅榮乾(段的右一)修法意見分歧。記者賴佩璇/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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