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

轉載 : 立法院研議 讓成年幼齒化 女司長鍾瑞蘭 想的不一樣

2019-11-12 法治時報

立法院研議 讓成年幼齒化
女司長鍾瑞蘭 想的不一樣


修法18歲成年,鍾瑞蘭卻擔心住宅法?
(法治時報2019-11-12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31舉行「民法成年年齡門檻應否調降」公聽會;贊成與反對呈現五五波,與會學者提供多方不同意見,法務部則採開放態度,聆聽各界意見。
目前最熱門的「年輕」議題,一個是「18歲公民權投票」,一個是「18歲有行為能力」。
「投票問題」牽涉到「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必須要「修憲」,難度太高;「成年幼齒化」的問題不必修憲,修改「民法」和相關法規即可。
但事實上,修改相關的法規才是極為浩大的工程。
因為,一旦成年人的行為能力提早到18歲,據法務部以及各部會統計出來,會有牽扯的法令,至少會有272條以上。
現行民法第12條條文規定「滿20歲為成年」,而公聽會的重點就是將民法規定的成年門檻若降為18歲,以及其涉及那些層面及法律修正等。
近年來,世界各國對於成年年齡的界定標準已有下降趨勢,如鄰國日本已於2018年將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並明定有四年緩衝期,要到2022年才正式實施。
一旦成年調降,牽動的法規命令,五花八門,隨便舉例如下:
依「政黨法」的規定,政黨負責人要滿20歲才能出任,修法之後,政黨領袖18歲就可擔任;
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如想歸化成為中華民國籍,原來必須滿20歲,修法之後,18歲就可以申請;
又,「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暴被害人年滿20歲,可以聲請貸款,一旦修法,家暴被害人18歲也就可以聲請;
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被害人接受安置,是以滿18歲為期滿,但必要時得延長至20歲,如果修法之後,安置期限可能就是以18歲為限。
法律系教授黃陽壽表示,如果修法,將牽一髮而動全身,應酌定相當的宣導適應期,宜將施行日期訂為修正公布後4年或更長的期間。
多名與會青年代表則說,「90年前」訂下的民法滿20歲為成年年齡的規定,到了現今已經出現諸多不合時宜。
例如18歲到20歲之間的青年,在現實生活中無法自行辦學貸、開立銀行帳戶等,應修法與時俱進。
法務部法律司司長鍾瑞蘭,在這個修法議題上,發揮了她女性的細心特點。
她除了將修法可能牽動的法令一一列表,並研究其對應政策之外,她卻注意到一個大家都沒注意到的「住宅法」。
原來,住宅法(第四條)有規定,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有責任提供一定出租比率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而有所謂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認定,其中一項就是「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依目前規定,滿20歲才是成年,但如果修法之後,18歲就是成年,萬一,這時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是以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為條件而承租社會住宅,且家中正好有一位滿18歲,未滿20歲的子女,則馬上面臨因為「修法」而陷入無法繼續承租原來社會住宅的困境。這樣的修法,將會變成弱勢的住家災難!
也就是,原本一家人,雖然是弱勢,但也好好的租到了一個社會住宅,卻因政府修法,害得他們一家人,突然莫名其妙不合格,要被趕出社會住宅!
鍾司長認為,像這種現象,一定要提早預為相關規劃,設緩衝期,或作業預告期再提前,最好是社福單位也能有因應配套等等。
可見修法容易,執法不容易!
據統計,涉及「20歲」的成年法律,並不多,只有55條,但是,以「成年」或「未成年」規定的法律,則多達183條之多,另外涉及「行為能力」的法律則有29條,總共加起來,如果「成年幼齒化」(改為18歲),牽動的法律至少有二百七十多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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