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7日 星期二

轉載:六位受刑人之死突顯的豈是獄政問題而已

錢建榮專欄:六位受刑人之死突顯的豈是獄政問題而已
 2015年02月17日 07:18
高雄大寮監獄發生劫持事件,六名刑犯最後自戕讓事件落幕。(圖為大寮盡監獄旁的輔導所/取自基督教今日報,晨曦會提供)
高雄大寮監獄發生劫持事件,六名刑犯最後自戕讓事件落幕。(圖為大寮盡監獄旁的輔導所/取自基督教今日報,晨曦會提供)
「學長,累犯又被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失望透頂的一天,一大早又看到受刑人舉槍自殺的新聞,心情掉到谷底,尤其是看到5點聲明,平實的文句,句句點出受刑人的人權與重刑政策的荒謬,毫無希望及人性尊嚴的剝奪自由刑,比死還可怕,他們寧可死,也不願意沒有尊嚴與希望的活著,唉,社會的底層,不正是人權的陰暗角落,更需要法律與法官的觀照,失落的一天。
讀完上面一位年輕法官的來信,讓我哽咽、感動,但又覺得諷刺。感動的是,有法官真正看到問題核心:重刑化政策的荒謬、受刑人人權的戕害,這樣的法官就算不多,但正是司法未來的希望。諷刺的是,最深知制度癥結的法務部大官們,連假裝掙扎一下是否回應受刑人的訴求都免了,六條人命只換來法務部不到一天就完成的六千字(但不是六級分)的「作文」,像是要給社會,實則只是為了給總統一個交代。
受刑人的幾點聲明直指制度沉痾,尤其讓擁有權力決定及改變的人汗顏。所以法務部的「作文比賽」刻意迴避焦點,自不令人意外。
先談陳水扁總統的保外就醫。法務部只想個案政治性處理,卻不思藉此建立制度,徹底修改或釐清監獄行刑法關於重病症受刑人保外就醫的聲請與救濟管道。這也難怪,2008年釋字653號解釋宣告羈押法第6條妨害羈押被告對看守所處遇,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的規定違憲,一舉推翻受刑人「特別權力關係」的桎梏,早過了違憲失效期限四年,法務部依然沒有打算要修法,當然更不會有心解決重病受刑人的醫療與救濟問題。
〈最高法院與法務部都該檢討〉

再來看6位受刑人所指「一罪一罰」的問題。別說法務部到現在仍不願思考吸毒除罪化,轉為行政處遇治療的刑事與衛生政策,最高法院在2008年的決議,將本質上為制約性成癮的重覆吸毒行為,竟論以數罪併罰,也就是吸一次判一罪,造成吸毒犯定執行刑,動輒五、六年刑罰,監獄中關的受刑人,有一半以上是無法以刑罰矯治的吸毒者,反而減損監獄對於其他人犯的教化功能與監禁品質。販賣毒品罪也是,本質上為營利犯性質的犯罪,最高法院也仍然堅持不合理的數罪併罰見解。更別說重刑化政策的思維,販賣第一級毒品甚至只有死刑與無期徒刑兩種法定刑,即使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主管機關法務部說不改就不改。監獄裏動輒二、三十年徒刑,更別說必須25年才能假釋的無期徒刑人犯。這種形同沒有明天的刑罰,加上人滿為患的監獄,受刑人暴動,當然是遲早的事!

至於真正讓受刑人看不見明天的假釋三振法案,更是這起事件的成因。先不說終身剝奪假釋的違憲疑義。現行法制配合長期自由刑,與台灣動不動就是五年以上之罪的重刑政策,並非以違犯特定殘暴重罪來限制假釋權利,就有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從「累犯」而來的所謂三振法案造成的終身監禁,絕對不亞於死刑的殘酷,相信這才是6位受刑人「不自由,毋寧死」舉槍自盡的真正原因。這種制度難道沒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禁止酷刑的法律誡命?而罪惡源頭的累犯制度,大法官卻總是避而不談,上面提到來信的年輕法官,就是質疑累犯及周邊制度的合憲性而曾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司法自制與總統高度的欠缺〉

6位受刑人還指出法官的「有罪推定」心態,這更是台灣司法的大問題。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665號解釋提出的意見書中這段話,值得法官深思:「檢察官、法官面對真實犯罪事件中層出不窮的殘忍情節,長久以往逐漸無法維持對眼前被告身而為人的尊敬,這是難以苛責的。本席若坐在那個位子上,也不敢保證內心從來不會對某些被告升起憤怒、譴責並預斷其有罪的聲音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但正因如此,在制度上必須一再努力抗拒滑向有罪預斷的誘惑,盡可能杜絕不當行使羈押權之空間」。此外,所謂的「冤獄」不只是將無罪之人冤判有罪,更包括將不該重罪之人判處重罪,這尤其是在法官對於數罪併罰案件,定執行刑上的裁量標準上。同樣的多次販毒行為,定執行刑的結果,有人關10年,有人要關30年?受刑人比較結果,當然不服!另外就是臺灣司法再審核准率極度偏低的老問題,法官們死抱著最高法院基於錯誤理解選出的謬誤判例,就是不許開啟再審,好端端沒有問題的再審法律,卻要因為不合理的判例橫在眼前,迫得立法院只能以修改法律來解決。
還有,總統顯然不解減刑、特赦在憲法上的意義,以及對於獄政與更生,甚至節制司法濫權的功能,只會以一句「尊重司法」應付自己的權力。顯然這次法務部關起門來寫的名為檢討,實為卸責的報告,總統也還是一句「尊重主管機關」了事。卻從不以總統高度思考:甚麼樣的法務部長,造就甚麼樣的刑事政策與監所模樣?我們真的能容忍一位連死刑令都不用簽發,就能殺掉6位囚犯的法務部長?

最後,政府根本沒有在營救人質與談判上做過任何努力,典獄長、戒護科長等人質所以能存活,不正是靠著白狼與前民代的安撫、溝通,最重要的,是靠6位囚犯的心存善念與節制,不是嗎?政府難道不該以感恩及謙卑的心,好好思考如何回應他們代表受刑人的沉痛聲明,否則這真的不會是一起單純的監獄管理個案而已。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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