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6日 星期一

轉載:柯P不敵山老鼠

柯P不敵山老鼠(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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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柯P拔官風暴的內湖奇幻漂流木案,日前經士林地檢署就贓物罪部分不起訴、就侵占漂流木罪部分移轉台東地檢署續查。台北市政府指出木材是否合法取得仍有疑義,後續懲處有待全案結果出爐。但柯P不知道的是,我國立法者早就替山老鼠留下一道「漂流木抗辯」的逃生門。
2004年初修正公布的《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原先草案僅限於撿拾「非貴重木材」的限制,於立法院審查時被刪除。這個攸關台灣山林生態的重大決定,正式立法理由竟是黑箱作業:「照黨政協商條文通過」!
自從《森林法》敞開「以合法掩護非法」的大門之後,台灣幾乎所有盜林案件的被告,縱使動用的是大型重機如吊車、拖板車、怪手,縱使「撿拾」的材積是動輒數百萬元起跳的紅檜、扁柏、牛樟,都會不約而同提出「漂流木抗辯」。這不但讓執法機關疲於奔命,司法機關也難辨真假。「眉角」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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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促官商勾結

首先是「註記」的後門。由於氣候極端化,一次莫拉克風災就傾瀉了何止千萬的林木,林務機關及地方政府哪來足夠人手去及時註記?更何況山老鼠覬覦的貴重林木,自會無所不用其極去「促成」官員消極不註記,不肖官員不做事還有好處拿,何樂而不為呢?簡言之,註記立法成為製造官商勾結的溫床。
其次是漂流木立法助長了盜伐行為。以內湖案的大徑木為例,據稱因為有在河床撞擊的痕跡故鑑定結果是漂流木,然而,大徑木曾經漂流不表示不是被盜伐。從先前查獲的幾則盜伐案可知,盜林運送途徑無非就是林道(陸路)和漂流(水路),由於林道偷運易被「甕中捉鱉」,水路雖較曲折但反而容易得手。例如,有些山老鼠會在風災前先到國有林班盜伐立生木後自行註記,再利用風災暴漲溪水「漂流」至下游,或於官員註記前埋在溪床,等一個月期間過後再「合法撿拾」。事實上,拜立法之賜,「真盜伐、假漂流」早已是慣用的盜林手法,而不同的山老鼠集團也有各自註記的「商標」,彼此井水不犯河水。 

萬用公文掩護非法

再來是無法特定、也無從驗證的「合法公文」。以內湖案為例,據稱因出示河川局公文而放行。然而,官員沒有說的「眉角」是,准許重機具某次進入河川的文件,根本無從證明系爭漂流木就是合法撿拾;更無從得知公文所涉的漂流木和現場查獲的漂流木,到底是不是「同一批」。說得白話些,台灣哪個山老鼠集團,身上沒有幾份這種一旦被查獲時可以漂白的「萬用公文」呢?難怪林務行家一語道破:「一紙公文,盜伐木變漂流木」!
漂流木的立法,讓所有的盜林案件看起來都撲朔迷離。山老鼠集團有指揮、(吊卡車及怪手等)司機和把風等角色,缺一不可,但即便被現場查獲,所有的共犯都會提出「誤以為是受僱去合法撿拾漂流木」的抗辯,法官真假難辨,被告泰半得以脫罪,大型機具等犯罪工具也因此無法沒收。簡言之,有這種「開門揖盜」的《森林法》,10個柯P也擋不了山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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