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轉載:病人的自主死亡權利

蘋論:病人的自主死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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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8日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未來我們可以「預立醫療決定」,對末期病患、植物人、極重度失智者,經醫療評估確認病情無法恢復,醫師可依病人預立的意願,終止、撤除、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灌食。北榮的安寧緩和醫學科主任林明慧說:「回歸以病人為中心,對病人醫療權有很大的進步。」

節省資源家屬解脫

這無疑是一大「進步」,既不必讓垂死的病患多受痛苦,節省很多醫療資源,同時家屬也獲得解脫,從社會整體來看都有正面效應。不過醫學倫理對這個國際上普遍接受的零醫療觀點還有些質疑,關鍵就在必定死亡,或接近死亡的定義上。
現代人雖不必像漫長的農業時代那樣恐懼被誤判死亡,卻開始害怕全身插滿管子死去。1960年代,人們開始思考介於屍體和活體之間的過度狀態,也就是那些「過期昏迷者」(與單純的植物人狀態不同):腦部活動完全停頓,呼吸及循環全靠人工儀器維持,知識界開始懷疑這種「拚命三郎式的治療」是否有必要。同時,也對「假活人」或「活死人」的狀態進行界定。
界定的標準是根據整個身體做判斷。像立院修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對病患瀕死的界定就是根據他們的整個身體的狀態,由此病患落入了生物科技化約主義,被認定為「聞起來像阿莫尼亞的社會性死人」。生物科技在醫生遵從病患意願不再拚命治療後,從病人身體中抽走維生的管子,但毫無把握病人是否無聲地吶喊求生,並為簽下放棄治療的契約而懊悔。那種想像是家屬最深沉的痛。 

下一步該談安樂死

無論是安樂死或此法案的「姑息療法」,都有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馴服死亡,前者是為了截短「死亡之前的死亡」;後者是把這段時間轉化成死亡的「成熟期」。在這兩種對死亡階段不同的對待上,安樂死仍然是我們醫界與法界偽善的禁忌。我們對付頑強的死亡,也許姑息療法還不能做到徹底的解脫,下一步也該討論安樂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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