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 星期五

轉載:黑心律師的告白:假如我是劉喬安的律師

黑心律師的告白:假如我是劉喬安的律師

劉喬安2月16日出庭向法官認了自己說謊。方萬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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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律師我從新聞中得到的資訊大略為:「劉喬安因為仲介賣淫被判刑6個月,緩刑2年」丶「劉喬安2年多前被壹週刊設局偷錄下賣淫的對話影片,然後劉喬安就很生氣提起『妨害秘密罪』及『加重誹謗罪』的刑事告訴,然後劉喬安就以證人的身份具結證稱『我是去賣酒,不是賣淫』,但後來她又承認是去賣淫,所以檢察官就用『偽證罪』起訴她,但檢察官是用免開庭的簡易程序起訴,沒想到劉喬安又聲請要開庭,昨天開庭劉喬安認罪,但她的律師卻主張無罪」,既然新聞都沒提到『誣告罪』,我猜應該就沒這回事,以下僅就「偽證罪」的辯護策略來討論。一丶假如我是劉喬安的律師,我不會向法院聲請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若劉喬安的案件跑簡易程序只可能有三種刑:「緩刑丶得易科罰金的刑丶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刑」,但因為劉喬安不符合「緩刑丶易科罰金」的要件,所以只剩「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刑」,這表示不用坐牢,不用罰錢,不用付律師費,只要花時間做公益,這絕對是值得接受的刑。接下來會遇到一個問題「若偽證罪被判易服社會勞動的刑,會不會導致仲介賣淫案的緩刑被撤銷呢?」若判超過6個月的刑當然會被撤銷緩刑,但若判6個月內的刑就不會,好狗運,依《刑法》41條第3項,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刑剛好就是6個月以下的刑。所以若把上述二段拼在一起,就會發現檢察官早就法外開恩算好好要幫助劉喬安了,所以假如我是劉喬安的律師,我不會向法院聲請開庭,就讓這個不用開庭的簡易程序悄悄跑完,結論就會是「前面的仲介賣淫案仍維持6個月但緩刑2年,後面的偽證罪則判6月以內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二丶改成通常審判程序後,劉喬安未來能打成無罪嗎?既然劉喬安和律師聲請開庭了,結果一個認罪,一個不認罪,搞到法官只好從簡易程序改成通常審判程序,劉喬安能打成無罪嗎?分別討論她的律師的答辯理由就知啦劉喬安的律師的第一個無罪理由是:「《刑法》168條偽證罪的要件必須針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說謊才算,就算她把賣淫改稱賣酒,也和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無關啊,無故偷拍就成立犯罪了」這時候檢察官及法官一定會回:「那至少對加重誹謗罪而言,她把賣淫改稱賣酒算是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說謊吧?」光是這樣就足以ko了,何況和妨害秘密罪的「無故」的要件是否有關也還有得玩也,所以這個辯護策略想弄無罪的成功率極低。劉喬安的律師的第二個無罪理由是:「《刑法》168條偽證罪的要件必須針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說謊才算,就算她第一次偵查庭時把賣淫改稱賣酒,她第二次偵查庭就向檢察官坦承說謊了,檢察官不可能搞錯,也不可能有人被冤枉起訴了」這又卡到另一個問題,當她第一次偵查庭說謊時,就已經完全成立偽證罪的要件了,至於第二次坦誠說謊,最多只是犯後態度良好的展現,所以這個辯護策略想弄無罪的成功率極低。最後再補上一擊,既然劉喬安被起訴「偽證罪」,那表示她很可能也成立「誣告罪」,我是不知道檢察官的起訴書怎麼寫啦,若有提到,檢察官隨時可以追加起訴法條,法官也可能變更追加罪名,若沒提到,檢察官也可以另外追加起訴,現在問題來了,誣告罪的要件可不用「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說謊」喔,劉喬安小姐,妳確定要繼續拼無罪嗎?因此,基於以上理由,改成通常審判程序後,劉喬安想打成無罪的機率非常低,而失敗的後果……算了,我懶得想了。三丶假如我是劉喬安的律師,明天過後要如何補救?很簡單,再寫份書狀,完全認錯,完全認罪,並請檢察官及法官再改回簡易程序,因為簡易程序最後才能得到對劉喬安最有利的判決,報告完畢。ps1:寫了這麼多,沒賺半毛錢,劉喬安當初應該付費委任我當辯護律師的,疑!不對啊,就算劉喬安來找我,我也會叫她不要花錢請律師辯護,靜悄悄等簡易程序跑完即可,弄了半天,不管劉喬安有沒有來找我,我都賺不到錢,這年頭黑心律師真難賺啊 >_<ps2:我說劉喬安啊,多少記者警察檢察官法官花了多少時間在妳一個人身上?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了,妳真的要好好感謝地檢署的檢察官,不要糟蹋人家放妳生路的好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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