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1日 星期六

轉載:癌患官司竟打到逾期 周大觀母親送懲戒

【王牌律師出包】癌患官司竟打到逾期 周大觀母親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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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觀母親郭盈蘭律師,善長醫療保險訴訟,同時也是周大觀基金會董事長,但台中一名黃姓女子指控,兒子罹癌去世,她委託郭盈蘭於2012年提起民刑事醫療訴訟,控告亞東醫院,不料郭與醫院合意暫時停止訴訟後,卻未在4個月內聲請繼續訴訟,導致拖過2年追訴時效;黃女向台中地檢署怒控郭女涉詐欺,並向台北律師公會申訴,律師公會認為郭盈蘭嚴重損害黃女權益,決定移付懲戒。黃女的18歲獨子在2010年發現有腫瘤,她帶兒子到台北亞東醫院經一連串治療,至2011年被診斷癌細胞擴散,經化療無效在同年4月去世。黃女向《蘋果》投訴,她認為兒子被誤診枉送命,自責不已,當時打電話向周大觀基金會尋求協助、抒壓,基金會董事長也是周大觀的媽媽郭盈蘭分享自身喪子心情,取得她的共鳴與信任,自稱是癌症專家,對醫療訴訟很有經驗,常替人家打義務官司,因此委任她處理此醫療訴訟案件。郭女建議提告醫院和醫師,並求償1千萬元,交給她的起訴狀也寫明求償1千萬元,2012年3月她匯款20萬元給郭女,包括民事裁判費用10萬元和民刑事律師費各5萬元。黃女表示,刑事訴訟在2014年7月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她追問民事進度,郭女未多做解釋,陸續退款13萬元,她心中起疑,同年10月向法院閱卷才知郭女擅自將求償金額從1千萬元降為2百萬元,而且和醫院合意停止訴訟,又未在法定期間4個月內續行訴訟,被視為撤回訴訟,而2013年11月此案追訴時效已屆2年,郭女也未另行起訴。黃女感覺受騙,認為當年郭女滿口仁義道德與公平正義,又再三強調同受喪子之痛,讓她極度信任,也將訴訟委由處理,卻遭到如此對待,黃女向台北市消保官申訴未果,經消保官建議向台北律師公會申訴。郭盈蘭反駁指出,她也不會趁機招攬訴訟業務,反而是經常提供諮詢,黃女不應該訴訟不順利就向她索賠。郭女表示已向黃女說明求償金額是2百萬元,她主動匯來20萬元說多退少補,由於刑事部分等候醫療鑑定,民事才會先合意停止訴訟,而此案以契約關係不完全給付求償,有15年的追訴期根本沒有超過時效,她後來也退還13萬元,她不知黃女有何損失?郭女說此案已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和檢察官調查中,靜待調查結果。根據郭女向律師公會的說明,她未向黃女提及訴訟費和律師費用金額,黃女自行匯款20萬元,她告知:「不需要這麼多錢」,黃女表示:「等案件結束後,多退少補!」民事部分因調解不成,雙方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來她向黃小姐建議可以先行撤回民事訴訟,待以後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賠不須付裁判費,也獲同意。後來刑事不起訴處分,她陸續退還多餘的訴訟費用,僅收取5萬元律師費和2萬餘元的民事裁判費,黃女還傳簡訊告知:「謝謝您,給您添麻煩了。」而書狀中提及1千萬元和2百萬元不同的求償金額,是貼文未修正導致,並非詐騙裁判費用的故意。律師公會審酌雙方意見後認為,郭女是執業20年的資深律師,應了解合意停止訴訟後應在4個內月提起續行訴訟,否則即視為撤回起訴,而此案在2013年10月7日被視為撤回起訴後,距離2年侵權損害請求權時效消滅不到2個月,依實務操作和經驗,難以想像郭女會撤回民事訴訟,等待刑事起訴再改以刑事附帶民事節省裁判費。此外,郭女主張此案的追訴時效是15年,但郭女向法院陳述時稱「只請求醫療過失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倘使郭女認為有15年,還有主張的機會,應該續提起訴訟而非退還款項。台北律師公會認定,郭女坐視黃女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消滅,未依法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於案件處理有延宕情形,損害黃女權益甚鉅,違反情節不輕,依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將她移付懲戒。此外,黃女認為郭女擅自縮減求償金額,又未及時退還裁判費用有詐欺和侵占之嫌,已向台中地檢署提告,並求償損失2百餘萬元。(許淑惠、孫友廉/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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