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2日 星期六

轉載:狠夫撞死律師 律師又該如何辯護?

狠夫撞死律師 律師又該如何辯護?

律師黃政雄處理台南市男子洪當興與妻子李怡慧的離婚案,17日卻在台南地院側門遭洪男開車撞死,當事人李怡慧經搶救亦不治身亡。洪男是預謀殺人或一時衝動,將是未來法院審判調查的重點。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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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狠夫洪姓男子在台南地方法院進行調解程序之後,竟然開車在法院旁的車道上衝撞他太太與他太太所委任的黃律師,黃律師當場命喪輪下、他太太則在搶救三天後回天乏術。這是一件令人震驚與難過的慘事。就這件慘事,筆者看到了一些訊息。報載:「在接受警方偵訊時,洪男供稱,因調解過程中黃黃政雄氣焰囂張,且走出法院後,二人還針對離婚官司高談闊論,他一時按耐不住怒氣,才想開車趨前『嚇嚇二人』,怎料卻一時『亂了心緒』,方向盤越來越偏,最後竟筆直地『瞄準』二人撞上並輾過……。」台南地方法院則表示:「調解過程平和,程序正常,男女雙方同意離婚,並就子女監護及夫妻財產事項達成協議,做成調解筆錄,過程並沒有『激烈』衝突或爭執。」這件慘案是出於洪姓男子的預謀、還是臨時的衝動所致?此等攸關洪姓男子將來是否會被判處死刑的最重要事證,自然會是法院將來審判調查的核心問題。又出於律師界(或司法記者)的訊息:「在檢察官、法官上班的地方殺人,根本就是目無法紀。」「地院前殺人是台灣司法史上頭一遭,簡直就是挑釁法律公信力,籲請檢方、法官從重量刑。」「法界人士指出,洪當興此舉已引起全國律師界同仇敵慨,未來該案在台南市審理一、二審期間,律師公會會員將拒絕接受委任,幫洪當興打官司。」「誰是始作俑者……僅因法官說:『有教化可能』、『兩公約義務』,凶犯逃過極刑,受害人難於九泉,遺族暗夜裡啜泣,只為討好『國際人權報告』?積羽沈舟,如今犯人膽敢於眾目睽睽,法院神聖之地殺人,孰令致之?」「未出院區,在野法曹遂遭橫禍,凶嫌明目張膽,其心可誅。況且,來往當事人,或院檢長官無數,又怎能等閒視之……否則,歹徒對付的:『今日律師,明日院檢』。絕非危言聳聽!」在這裡,似乎存在著要求判處死刑的肅殺之氣?照這情勢看來,洪姓男子將來在司法程序上是不是能夠得到律師的協助,好像也會是一個問題(但願這是筆者多慮的事)。此外,就上面的訊息來看,律師界對這案件的想法,與一般民眾一樣的,似乎不在少數。相對於來自律師界(或司法記者)的訊息,日前看到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羅培毓、法官簡祥紋在《家庭紛爭下的司法保護機制》一文所指:「以法院辦理家事案件審判的經驗來看,家事案件的當事人,磨擦衝突的程度總是撕心裂肺的……尤其以離婚、通常保護令(家暴)、遺產分割等案件,衝突性特別高,這類案件開庭時,氣氛總是肅殺與緊繃。」「家事案件相較一般民事案件的特色就是,心理上的衝突性遠比法律上的衝突性還高,往往一個念頭轉不過去,就讓自己也讓別人陷入痛苦深淵中,那種玉石俱焚的衝動,遇上情緒控管較差的人,就很可能做出令自己及別人遺憾的事。」這與律師界同仇敵慨、義憤填膺的怒氣相較,可以說是完全不同的心境。又兩位法官所強調的:「為了確保當事人可以免於恐懼的安心陳述及降低雙方的衝突性,自然需要有形及無形之保護機制存在……。」等事項,其實是司法行政方面可以做不少事的地方。回到「狠夫撞死律師,律師又該如何辯護?」這一個標題。依照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二)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四)……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規定,這位「狠夫」一樣應該受到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又基於我國《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權利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強制辯護規定,於擁有律師協助的正當程序當中接受刑事審判,也是這位「狠夫」當然具有的訴訟上權利。但是,在同儕的無形壓力底下,會有律師願意接受這位「狠夫」的委任來為他辯護嗎?另外,這「狠夫」有被判死刑的可能,「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會主動推派律師接受這位「狠夫」的委任、來為他辯護嗎?如果都沒有,那麼!律師可不可以拒絕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指定的義務辯護? 或許,台南地方法院的「公設辯護人」最終會是受審判長指定、來為他辯護的人,所以,最後要問的,其實是:「狠夫撞死律師,公設辯護人該如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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