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轉載:干預審判的立委要送哪?

干預審判的立委要送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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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健智(桃園地院法官)
 
對於吳秉叡委員「李全教案拖延審判,失職法官應送評鑑」一文,本人不能苟同,特以此文回應。
 
選罷法規定的六個月辦案期限,叫做「訓示規定」,「訓示」意思就是「提醒你不要拖太久」,這種規定在法律上所在多有。比方說,民事訴訟法要求法官在結案後14天內宣判,不過,簡單的案件,當然可以定7天、10天後宣判,甚至當庭宣判也可以;複雜的案件,14天判決寫不完,當然也可以定一個月、三個月之後宣判。事實上,「訓示規定」這個東西,每一本民事訴訟法的教科書都會寫到,每一個民事訴訟的課程也都會教到。法律上的這種規定,在李全教案之前就已經存在,在李全教案結束之後,還會繼續存在──曾經當過法官的吳秉叡委員,怎麼可能不知道呢?
 
法官迴避的聲請,臺南地院之所以受理,只是因為「有人告就要分案」:再怎麼不合法律、再怎麼沒道理、再怎麼愚蠢、濫用訴訟制度、揮霍司法資源的主張,只要當事人把狀子遞到法院,法院就一定要受理、一定要分案;要是狀子進到法院,法院卻當作沒看到,那就叫做吃案。說穿了,受理並分案只不過是司法行政上的標準作業程序,不管他聲請合不合法、有無理由、是不是意圖遲滯訴訟。法院這種作業程序,在李全教案之前就已經存在,在李全教案結束之後,還會繼續存在──曾經當過法官的吳秉叡委員,怎麼可能不知道呢?
 
當事人聲請迴避,照規定,訴訟當然停止;雖然法律也規定,意圖遲滯訴訟者,不在此限,不過,敢用這項但書的法官,屈指可數,千裡挑一。在目前的制度下,當事人是不是意圖遲滯訴訟,是由被聲請迴避的法官自己去做判斷,這種制度結構讓法官承擔了莫大的道德風險:當事人認為法官不公正,所以聲請法官迴避,法官卻反過來訓斥當事人說,你只是意圖遲滯訴訟,其實我沒有不公正、我非常公正……如果當事人會心服口服,那一定是在作夢吧!法官的這種困境,在李全教案之前就已經存在,在李全教案結束之後,還會繼續存在──曾經當過法官的吳秉叡委員,怎麼可能不知道呢?
 
即使當事人遲滯訴訟的意圖昭然若揭,法官仍會停止訴訟,甚至,當事人越是意圖遲滯訴訟,法官就越是要停止訴訟,理由無他:如果有心想要拖延,就算聲請迴避行不通,他還有別的手段;而且,在種種遲滯訴訟的手段裡,聲請迴避是非常輕微的,如果法官強硬的續行訴訟,當事人只會變本加厲,讓案件更難進行,與其無端刺激當事人,不如就把案子放著,等聲請迴避案裁定下來再說。法官被迫以消極不作為自我保護的作法,在李全教案之前就已經存在,在李全教案結束之後,還會繼續存在──曾經當過法官的吳秉叡委員,怎麼可能不知道呢?
 
過去就曾有當事人硬是在我結案、寫判決之後聲請迴避,我還不知道有聲請迴避這件事,就宣判了,也因此間接造成了「例外不停止」的效果。那個當事人,除了上訴二審(順道一提,他也聲請二審承辦法官迴避),還把所有經手這個案件的法官都列為被告,向臺北地院聲請保全證據。更多的干擾,這就是堅持續行訴訟換來的後果。法院面對干擾訴訟時的無能為力,在李全教案之前就已經存在,在李全教案結束之後,還會繼續存在──曾經當過法官的吳秉叡委員,怎麼可能不知道呢?
 
尤有甚者,司法院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無權干預個案審判,立法委員拿審理中的案件要求司法院介入、要求懲處法官在個案中的處置,就是擺明了干預司法。法官應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司法行政指揮,立法機關更沒有審判權,立法委員就個案施壓,將嚴重破壞權力分立、妨礙司法公正。過去,就曾經有國民黨的立法委員,拿我的案件到國會殿堂去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把黨籍遮掉,吳秉叡委員針對李全教案所作的質詢有什麼兩樣?這種事情,吳秉叡委員就算沒有當過法官,也不會不知道吧?
法官按規定辦案,竟然要送評鑑;立委干預審判,又要送到哪裡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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