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轉載:頂新門神 連監院也有安插?

頂新門神 連監院也有安插?以文找文
lawpaper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0:34:39 | 頭條
 
頂新門神
連監院也有安插?


 頂新魏家和馬英九的政商關係,相當親密特殊,連「過年」都要特別安排身邊親信羅智強當代表,前往拜年,而且,這還是經過媒體曝光,總統府才不得不承認的部份,至於,沒有曝光的部份,想必是更加親密!
 頂新魏家和馬政府的勾結綿密,自然而然的就會產生「下溢效果」,就是五院底下的各單位官員,會自動自發的體會上意,對於頂新的案子,想辦法加以吃案或是技術擺平。



 魏家利用「康師傅TDR」回台發行的機會,強索回扣八千萬元,還將屬於外資的錢,捐給國民黨當選舉經費,這些不法行徑,看在懂法律的百姓眼中,當然看不下去,就正式具名檢舉。
 結果,咱們的監察院,確實很高明,將整個案子切割成「兩個法律」問題來處理,一個是行政違規的部份,一個是刑法違法的部份。

頂新違法 監院瞎眼
  吃案偽文 通通不查

 監察院為了替「頂新擺平」檢舉案,切割案情處理,有關行政違規的部份,監察院特別強調,頂新政治獻金違規的部份,因為檢舉人提出檢舉的時間,已經超過三年,依照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所以,頂新就算確實有違規,也已經超過時間,所以,不罰。
 至於,違反刑事的刑事責任,監察院則是「推給」台北地檢署,表示「至是否涉及外資公司捐贈一節,依本法第25條規定係屬司法機關偵審權責,上開情節業經司法機關偵審在案。」
 「另查上開魏應交先生函復本院所附之收據,依政治獻金法查核準則第50條規定,亦與本院核定之政治獻金收據格式不符;鑑於本案來源係由檢察機關偵辦他案而查獲此捐贈款項,至有無涉及收受外資公司捐贈依法仍應由司法機關辦理。」
 上述監察院這段文字,暴露出監察院刻意放水的「把戲」。
 第一,頂新的「政治獻金收據」之格式,明顯與監察院核定的格式不符,這一部份已經涉及偽造文書等罪嫌,但是,監察院卻不加以移送檢方追查,只強調行政罰只有三年時效,時效已過,頂新不罰,這不是放水,那什麼才是放水?
 第二,事實上,台北地檢署根本沒有分案就頂新違反政治獻金法的部份在偵辦,但是,監察院卻故意推給司法機關,說是檢方已經在查辦,這種聲東擊西的手法,目的明顯就是要替頂新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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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載於法治時報174期,105/01/04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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