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轉載:易服勞役一天111萬合理嗎

易服勞役一天111萬合理嗎(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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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力恆日前服完6個月勞役,抵2億元罰金。資料照片
海軍前上校郭力恆,因拉法葉收受回扣案,遭判刑併科罰金2億元,因無任何財力,致以易服6個月勞役折抵,換算1天的金額高達111萬元。即便撇開尹清楓之死,是否與其有關,卻已凸顯出現行罰金刑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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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關於罰金刑是否該存在,一直是刑事司法的難題。若從好處想,以罰金來替代機構化處遇,既可達於社會復歸的教化作用,也可因此紓解監獄擁擠的壓力,更可增加國庫收入,似乎百利無一害。只是每個人的經濟能力與對金錢感受度不一,法官如何量定,就易陷入恣意,尤其若當事人無資力,還是得回到機構處遇的老路,致會造成有錢者逃過牢獄之災。
以郭力恆來說,雖然在拉法葉案裡,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但因前案,即獵雷艇收受回扣案,其已坐牢20年,則依2006年7月1日前的《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最高為20年下,郭力恆就無庸再入監服刑。至於併科的2億罰金,依據《刑法》第42條,若無力完納,則可以1千、2千、3千元折算1日,來易服勞役。而雖然易服勞役者,須與服徒刑與拘役者分別執行,但畢竟仍處於監獄內,為避免繳納者免坐牢、無力繳納者坐到死的不平等對待,現行法即規定有1年、舊《刑法》僅有6個月的上限,這也是郭力恆能如此快速出獄的原因。
只是如此的抵免,實與民眾的法感情有所落差。雖於類如《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法》等法規裡,有罰金5000萬元以上為2年以下、罰金1億元以上為3年以下的明文,卻因此乃特別規定之故,其他犯罪,如貪污,就無適用之餘地。更何況,不管是6個月、1年、2年、還是3年的易服勞役期間,實與高額的罰金刑不成比例,致有違罪刑相當,更可能使犯罪者繼續享暴利。 

師法德國分期繳納

故為了防有心者,動輒以無力繳納來易服區區數月的勞役,自有必要在《刑法》中將此上限提高。惟若加得太長,就肯定使易服勞役等同徒刑之執行,致違反2者必須嚴格區分的刑事政策。因此,在考量拉高易服勞役上限的同時,或許更該沿襲歐陸國家,如德國《刑法》的日罰金或分期繳納的規定。
至目前為止,對於尹清楓之死,不僅無人受到刑事究責,關於拉法葉案所涉及的數百億元不法所得,要非遭瑞士法院凍結,即是下落不明。而如今,隨著郭力恆服完所有刑期,當初宣稱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的拉法葉案,恐將石沉大海,尹清楓也將含冤九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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