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日 星期二

轉載:女童割喉案/ 廢不廢死 別扯兩公約

女童割喉案/廢不廢死 別扯兩公約

2015-06-02 01:38:07 聯合報 劉文仕/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新北市)

五月廿九日上午「媽媽嘴」殺人犯才被高院更一審判決死刑,當天下午就發生人神共憤的校園割喉事件,再度引爆對廢死與否的論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也再次淪為雙方攻防的論據。
其實,公政公約並未規定所有死刑都應立即廢止、當然失效,反而從第六條規定「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反面解釋,如果一個國家尚未廢除死刑,對十八歲以上而觸犯最嚴重的罪行的人,仍然可以判處死刑並依法執行。
同條第四款雖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但要不要給予赦免、減刑,就如同要不要判死一樣,都是國家權力斟酌個案的裁量作用,而非無論如何都必需給予寬貸。就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於今年四月八日將波士頓爆炸案犯判處注射毒針死刑,與二○○一年就奧克拉荷馬市爆炸案犯的判決,如出一轍。
耐人尋味的是第六款「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白話就是「我沒有說簽約國非廢死不可,簽約國盡力就是了;如果不想廢、廢不了,也不勉強;但不要跟兩公約扯上關係,說是兩公約允許可以不廢。」
換言之,死刑的保留,涉及一國國民價值選擇、立法政策決定,廢與不廢,都與兩公約無關。兩公約只是從基本人權保障的理念出發,明揭「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因此,在處理這個議題時,只要把握幾個原則,就無違兩公約要求:政策上,現階段雖無法全面廢除死刑,但仍應往這個方向努力;立法上,盡量縮減現行死刑的犯罪類型,只保留對具刑事責任的人所犯最嚴重罪行的懲罰;在司法上,恪遵罪刑法定主義,且應審慎,合乎正當程序;在執行上,應注意是否已走完所有可能的司法流程,且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誠如波士頓案檢察官歐提茲表示,死刑判決堪稱「公正允當,這是對美國加以恐嚇威逼的政治罪行,被告將會為他的犯行付出生命代價」。承審法官奧圖也對陪審團表示感謝:「諸位應該為你們對本案的貢獻感到驕傲。」法官與執法機關如能適當回應社會期待,相信大家也會對法官與執法機關維護公理正義作為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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