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1日 星期日

轉載:輕縱檢察官! 重懲法官!

職務審判 嚴重偏頗?
輕縱檢察官!重懲法官!


 台灣司法的不公與腐敗,已經快要成為全民公敵了,儘管民國100年通過了法官法,試圖建立劣質司法官的淘汰及退場機制,但是,證諸最近幾件眾所矚目的司法官員評鑑案與職務法庭判決案,卻是引起不少法官的嚴重不滿!

  不少法官認為,「評鑑制度」和「職務法庭」已經嚴重失衡,甚至是根本性與結構性的整個傾斜歪倒。只要是檢察官被交付「評鑑」與「職務審判」的,幾乎個個都是開懷放心,吹著口哨離開,大多數都獲得「放水了事」;反之,如果是法官被「交付評鑑」或進入「職務審判」的,幾乎都是「不死也只剩半條命」,一律是重懲,毫不留情。
 法官主要的不滿,並不是替自己人-被懲處的法官「叫屈」;而是認為檢察官是主動查案,且秘密辦案,他們是第一線的辦案人員,他們的失職劣行危害司法官員的形象最為嚴重,偏偏,評鑑委員會和職務法庭一再放水,實在讓人很看不下去。
 當初讓「法官法」立法想要達到的,對不肖司法官員「退場與警示」之作用,只對「法官」有用,對「檢察官」完全使不上力,
 再說,民間人士常分不清楚「檢察官」和「法官」之差異,只知道檢察官失職濫權的劣行,都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他們身為法官卻和檢察官一起「蒙羞」,看了更不是滋味。

法官法 只嚴辦法官 檢察官 全爽爽過關
 確實,對比「劣行司法官員」之懲處,即掌握司法官「劣行淘汰機制」的兩道關卡,一個是「評鑑委員會」,一個是「職務法庭」。這兩單位的「決議」,實在是很跳「tone」,也讓人很不解評鑑委員會的評鑑「標準」是什麼?又,職務法庭的「判決標準」到底為何?又何謂情節輕微?何謂情節重大?情節輕重不同的「判斷標準」又是什麼呢?
 據了解內情的人士憂心忡忡地指出,最為離譜的是,有些案子的移送單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出庭「論告」時,根本不是在擔任「批擊失職」的原告角色,反而像是在擔任「辯護者」,整場發言盡是「說情」、「求情」般的在替「失職受審官員」辯護。
 讓法官「不解與不滿」最為具體的是,一樣是被「送評鑑」或交付「職務審判」的案件,檢察官和法官得到的待遇(判決結果)卻差異奇大,法官的下場都很慘,檢察官的下場都很輕鬆。
 兩者之間的「落差」,讓法官哀嘆,根本看不下去。
 舉兩個最近實際發生的例子;一樣都和「性侵、性騷擾」有關的案子,一樣都是進行評鑑。但結果卻天差地別。
 一個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被控對女助理「性騷擾」長達2年;一個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郭瑜芳、主任檢察官戴東麗在查辦李宗瑞「性侵案」時,開庭辱罵當事人「人渣」、「變態」,「律師要割掉舌頭」以及公然接受專訪,涉及洩密等。
 結果,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是:法官陳鴻斌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建議要「免職」。
 反觀,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則是:檢察官郭瑜芳、主任檢察官戴東麗雖然都有被檢舉的「事實」,但經過決議,認為那些情節都很輕微,根本「不予評鑑」。
 一樣都是評鑑,一樣都是和性侵、性騷擾案有關,怎麼一個是「免職」,一個是「免議」?相差未免也太大了!
 據資深法界人士的觀察,這些年來,院方對法官的自我形象要求愈來愈高,即自律較嚴,更關鍵的是,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對於法官「失德敗行之劣事」很不能忍受;相對之下,檢察官不太在乎形象,因為,檢方的形象在前總長黃世銘手上已經幾乎全毀,外界對他們觀感不佳,他們也不太在意,同時,檢方喜歡包庇自己人,有錯私下規勸,不喜歡動用罰責。
 有人形容,這是當年戒嚴時代檢調在處理「自己人犯錯」的基本心態,只是,萬萬沒有想到,已經解嚴快30年了,早已經進入廿一世紀了,檢方竟然還是這種心態。
 院方有人分析,其實真正造成院檢處理「失職官員」的差異,是在於「獨立審判」與「檢察一體」。

院方出事 難找援手 檢方卻是 資源多多
 院方法官平日辦案,都是「獨立審判」,如果遇到認真辦案的法官,更是鮮少有什麼社交活動,因此,一旦出事,也沒有太多的社會奧援可以尋求。
 但檢方不一樣,檢察官平日辦案常常會指揮「警官」,遇到上道的警官,覺得檢察官也很上道,就會交換朋友,介紹地方上有頭有臉的朋友給檢察官,於是,平日就已成群結隊或呼朋引伴的檢察官,一旦出事,就可以找到許多奧援為其緩頰,評鑑委員出手當然就會斟酌減輕或放水。
 不過,也有檢方人士反駁道,上述兩案雖然案情都和性侵、性騷擾有關,但是,司法官員所涉案情完全不一樣,一個是「罵人」而已,一個是「毛手毛腳」,兩者不可如此類比。
 誠然,陳鴻斌法官的涉案情節,和檢察官郭瑜芳、主任檢察官戴東麗的情節是有點不同,但是論「失職」之情節嚴重,有人則以檢察官吳文政之情節為例,認為不論非法性、瀆職性、脅迫性、危害性,都無人可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卻是只要求「申誡」而已,而司法院職務法庭的最後審判,竟然,「非常聽話」的就是「申誡」而已!
 檢視「職務法庭」對吳文致檢察官非法濫權惡搞的判決內容,可以大概一窺檢察官吳文政的失職劣行之簡單概念:
 「被付懲戒人確於承辦屏東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30號偽造文書案件過程中,踰越檢察官職權,要求西勢覺善堂第9屆全體管理、監察委員,至潮州分局召開管理、監察委員聯席會議,以行使偵查權而開偵查庭之方式,由其擔任主席,主持該會議,推選西勢覺善堂主任委員及常務監察委員,逕自介入民事事務甚明。」
 上述文字描述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檢察官吳文政根本是「假開庭、真喬事」,假藉檢察官辦案之公權力介入私法廟產之爭,美其名是在偵辦「偽造文書」的案子,但事實上,根本是在替他想要「圍勢助陣」的一方充當「司法打手」,打壓對方。

圍勢手法 形同黑道 惡檢硬辯 毫無悔意 
 吳文政檢察官這種作法,和幫派份子在圍勢幾乎沒有兩樣。唯一不同的是,他是檢察官,他並不是黑道。
 更可笑的是,吳文政檢察官在面對職務法庭調查時,竟然主張「勘驗」他那天「非法介入」主持的廟產委員改選會議,以證明他「非法介入」的「會議主持」是多麼的「公正」與「不偏不倚」!
 吳文政這種「答辯邏輯」荒謬可笑至極,就像殺人犯被控非法殺人罪時,凶手卻主張,他的槍法很準,沒有偏差,死者沒有遭受到任何痛苦一樣。因此,職務法庭判決書特別強調:沒有勘驗之必要!
 審判重點在於檢察官不可介入私產爭執,並利用檢察官手上的公權力來召開廟產會議!
 所以,判決書點明:彈劾事由中,並沒有人指責吳文政開會偏袒不公,所以:「經核並無勘驗該次會議錄影帶及傳訊上開縣府人員之必要。」
 其實,吳文政的「失職劣行」不只如此,他還假藉檢察官辦案之「扣押私人財產」的手法,非法進行私人財產保管權之交接!
 判決書還指出:「劉仁芳等人保管之系爭黃金金牌、黃金戒子、銀牌、現金等物,係自陳文恭處搜索而扣押,陳文恭為原持有人,則在西勢覺善堂之新、舊任主任委員未交接前,陳文恭為保管人,各該物如何移交,本屬西勢覺善堂新、舊任管理委員會交接之事務,如舊任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新任管理委員會得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救濟。」
 然而,吳文政利用檢察官身分,「搜索扣押上開物品當日,在私權仍有爭議之情形下,即將其中黃金金牌等物交付非原持有人之劉仁芳等人保管。」

假藉職務 圖利自己 惡檢申誡 法官撤職
 判決書強調「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第47點規定:「檢察官依職權或依聲請發還扣押物或留存物時,原則上應發還權利人,但應注意審酌該物之私權狀態,如有私權之爭執時,應由聲請發還之人循法定程序確認權利之歸屬,檢察官不宜逕自介入私權之認定。」
 據此認定,吳文政明顯踰越檢察官職權,違反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47點有關「不宜逕自介入私權認定」之規定甚明。
 判決還指出,吳文政根本是「代替」新任管理委員,行使民事上交付物品及請求「強制執行權利」之嫌,其已踰越檢察官職權,並有損檢察官公正形象,至為明確。
 其實,職務法官的法官都是法律人,都是懂得瀆職法條罪章之規定的人,難道吳文政這種行為,不構成刑法「瀆職罪」嗎?
 難道,他這不是假藉職務上之機會,強暴脅迫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嗎?
 難道,他這沒有假藉職務上之機會,圖利那些他支持的廟方委員嗎?
 判決書中也提到,吳文政自己承認,由他假藉檢察官身分,出面召開廟方會議時:被付懲戒人自承,當日其為維持上開會議之秩序,於會議期間曾以「收押」、「妨礙公務罪」等語,要求與會人員不得影響會議進行。
 試想,吳文政檢察官自己都承認,他在召開私法廟產會議時,恐嚇與會人士,要收押、要辦妨害公務,如果這不是瀆職,那什麼才是瀆職?
 難怪聯電曹興誠,會針對檢察官的辦案手法,斥資買下報紙全版廣告,痛批檢察官辦案,像黑道在砸店。
 吳文政這麼嚴重的違法濫權、非法介入私產爭奪、「假辦案、真圍勢」,結果,職務法庭判他不痛不癢的「申誡」。
 一樣是「財產糾紛」,去年1215日,職務法庭宣判「陳炳彰法官」的失職判決,結果則是完全不一樣,一出手就是「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陳炳彰年歲已大,此一撤職,再也復不了職,形同退休金全無。
 陳炳彰法官的「失職」是:自939月間起至102318日止,以配偶張秀宏名義與民眾合夥投資土石開採、經營商業之行為,以及自101531日起至10234日止,擔任其配偶張秀宏之訴訟代理人。
 也就是說,陳炳彰法官,未忖優遇法官之身分,仍圖營謀利,以配偶張秀宏名義,與民眾合夥投資土石開採,經營商業,復於該合夥引發之民事訴訟中,未予避嫌,擔任其配偶張秀宏之訴訟代理人,致斲傷法官廉潔形象及戕害民眾對司法公正之信賴,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該案經高院102年度第6次、第7次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決議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嗣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於10352日作成102年度評字第8號評鑑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撤職。
 看看案情,陳炳彰是利用自己常年擔任法官,深諳法律的經歷與身分,違反法官倫理,去替太太打官司,雖然系爭財務糾紛,太太是他的人頭,但至少總是「夫妻間財產」,不是「替人圍勢」,也沒有利用法官的權力,去恐嚇對方要收押、要辦對方妨害公務等等。
 吳文政則不一樣,介入了他人的私產糾紛,並且明目張膽的從他想要打壓的一方手上,假藉扣押證物之名,強行奪走金牌,硬是交給他想要「圍勢」的一方!
 不只如此,吳文政還利用檢察官的身分和手上的公權力,出言恐嚇百姓,如不乖乖聽話,依照他主持的「開會方式」,就要收押人、就要辦被打壓一方「妨害公務」!
 難怪,小百姓遇到檢察官或警察很囂張時,都不敢吭聲,頂多只是背後稱呼他們是「有執照的土匪強盜」。
 將檢方「吳文政檢察官的申誡」、「檢察官郭瑜芳、主任檢察官戴東麗的不予評鑑」,和院方「陳炳彰法官的撤職」、「陳鴻斌法官的免職」對比,確實院檢官員之失職處罰,差異實在太大!
 據說,職務法庭的審判長,公懲會委員長謝文定面對這種批判,他只能苦笑表示,法庭是合議制,並不是他一個人的意思,但他私下也認同,檢方的「自我要求」確實是比較寬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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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載於法治時報163期,2015/6/1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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