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日 星期二

轉載: 大到不能倒 與 大到只罰錢

社論-「大到不能倒」與「大到只罰錢」

點閱3585
我要評比
2/10
2
21
分享
花旗銀行
美國司法部與美國聯準會日前同時對歐美5+1合計6家銀行,開罰約58億美元的罰鍰。(圖為開罰其中之一的花旗銀行(citi),美聯社資料照)
美國司法部與美國聯準會日前同時對歐美5+1合計6家銀行,開罰約58億美元(相當於1,780億元台幣)的罰鍰。司法部發布聲明指出,花旗(citi)、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 & Co.)、巴克萊銀行(BARCLAYS)、蘇格蘭皇家銀行(RBS)已就共謀操縱歐元與美元匯率認罪,加上率先與監管機關合作而免於在此案遭起訴的瑞士銀行(UBS),合計五大銀行已經就相關的刑事檢控認罪。花旗將因此須支付9.25億美元罰鍰,巴克萊、摩根大通、蘇格蘭皇家銀行各須支付6.5億、5.5億、3.95億美元。不過,在此案中免於被起訴的瑞士銀行,另須就操控LIBOR(倫敦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一案支付2.03億美元罰鍰。這是五大銀行與美國司法部認罪協商後,雙方同意的價碼。
另在金融監理方面的裁罰,巴克萊銀行合計將在英美兩地面臨高達24億美元罰鍰,是受裁罰金額最高的銀行,並且被命令必須開除8名交易員。此外,未在司法起訴名單內的第6家銀行,也就是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因為外匯交易作業上的不當操作,遭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罰鍰2.05億美元。這兩年來,美國與歐洲監管當局針對操控外匯市場及操控倫敦銀行同業拆款利率(Libor),總計已向各家銀行開罰逾100億美元(約3,068億元台幣)。
對於銀行業,一般人認為他們既是信用的提供者,理當為維護自身信用不遺餘力,然而由前面的故事可以看出,大型銀行業者非但不潔身自愛,反倒與司法當局及監理機關玩起「貓捉老鼠」的遊戲,舞弊被捉到了,就與司法機關進行認罪協商,繳納罰鍰了事。至於金融監理機關對這些大型銀行,也只是罰鍰、要求提改善措施,頂多再加上開除幾個交易員,事情就算了結,而銀行高層則安然無事。司法檢控與金融監理既然不痛不癢,一般所稱的「市場監督」就更麻木不仁,5月20日那天這些大銀行被重罰,但股價並未因此大跌;更諷刺的是,瑞士銀行由於須支付的罰鍰金額較預期規模少,反激勵盤中股價上漲3.45%至21瑞郎,創6年半來最高,今年來股價累計已漲近31%。
我們回想2008年金融海嘯之所以嚴重影響全球經濟,係起源於大型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玩得太兇,連品質不良的次級房貸都加以證券化,包裝在形形色色的一般金融商品及金融衍生商品中,信評機構對於部分證券化商品的複雜度顯然也未能掌握,導致超大型保險公司AIG誤判形勢(或貪圖近利)狂售CDS提供保險,到最後自身難保,靠美國政府因「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考量,出手全力挽救,才免除全球骨牌式連鎖性的金融機構倒閉危機。在這過程中,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公司倒閉,以及之前美林證券併入Bank of America,較小的投資銀行Bear Sterns更早就被合併,霎時間幾乎全部的投資銀行都煙飛灰滅,這是銀行、保險、證券各業黯淡無光的時期。
拜美國聯準會的3輪QE之賜,美國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又恢復生龍活虎,目前不但已還清當時的政府貸款,甚至不改貪婪本色,繼續與司法當局與監理機關玩「官兵捉強盜」的遊戲。與一般劇情不同的是,強盜被官兵捉到,不會被砍頭,只要付一大筆錢就安然無事。從另一個角度看,彷彿官兵才是勒索集團,抓到強盜的小辮子,就狠很地加以勒索,強盜衡酌輕重,與官兵勒索集團討價還價,付出贖金以求脫身。如此生生不息,官兵和強盜形成共生關係:強盜不犯案,官兵沒案辦;強盜搶大錢,官兵分小錢。無疑這是歐美的司法及金融監理體系,最為人詬病之處。
金融海嘯之後,歐美金融監理機關也作了不少改革,例如要求規模最大且其倒閉可能引發金融危機的「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IFI),立下生前遺囑(living will),亦即機構發生重大危機時的清理計畫(resolution plan),藉以消除「大到不能倒」的問題。另外,為避免銀行從事過度風險的交易,美國的「杜德-法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融入「伏克爾法則」(Volker Rule)精神,對銀行業務增加限制,例如限制銀行以自有資金從事股票交易等。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幹,最近被美國司法部追查以及被歐美監理機關罰鍰處分的這些行為,例如操控LIBOR,影響範圍遍及全球各金融機構,情節重大而且由來已久,竟然只以罰鍰及處分交易員就了結。說穿了,還是因為這些機構太大了,重度的裁罰恐怕引發金融危機再發生,難怪有人說歐美金融巨獸已經由「大到不能倒」轉成「大到只罰錢」,而且「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至於台灣情況,可以慶幸的是,我們沒有導致「地動山搖」的大銀行,而且台灣的法制演變是從威權走向開放,在金融監理法令方面,截至目前對於機構負責人仍是限制多、責任重,亦即「擒賊先擒王」,與歐美監理機關的管制邏輯截然不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