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1日 星期日

轉載:職務法庭應審判: 權力與人格

職務法庭應審判:
       權 力 與 人 格


 職務法庭的法官,全是「兼職」,有的是來自民庭,有的來自刑庭,全都是臨時多出來的業務和臨時性的任務編組,加上以往從沒有人有過類似的工作經驗─「審判自己人」,因此,在審判的核心價值上,有人似乎還不懂職務法庭的真正意義之所在?

  法官從事審判工作,刑事審判的核心價值是「對犯罪做出打擊和制裁」,民事則是確定「私法利益的保障」;核心價值明確,就算審判法官偶而忘了核心價值,也還有明定的民刑法,以及相關的訴訟法可加以提醒。
 但是,審判法官檢察官的「失職」,相關法條並不多,頂多只是一些內規和倫理規範,審判結果卻是影響深遠。
 因為,職務法庭在「審判」的是:檢察官法官的「職務」;同時,也是檢察官法官因為這個職務而得到的「權力」;此外,更是擁有這個職務與掌握其公權力之後,個人人格的表現!
 因此,不論是評鑑委員也好,職務法庭的法官也罷,他們在審判與評鑑的並非一般民刑案件的「價值觀」,而是司法官員擁有權力之後,與其人格結合互動,產生的效應觀察與標竿建立。
 司法官員享有「訟案利益分配權」、「生命、自由、財產之處罰權」、「強制處分權」、「緊急處分權」,這些權力有沒有被「濫用、誤用」或「怠惰不用」而造成法律未能落實,人民權利無法獲得保障?
 這是職務審判的第一道課題,也是最基礎的任務。
 第二道課題則是,司法官員的「人格審判」,當司法官員擁有這些權力後,是否會因而催化了「自大、傲慢、剛愎、懶惰、冷漠」等負面人性的過度膨脹?是否還禁得起貪婪誘惑的考驗等等。
 這是職務法庭的深層審判意義。
 如果,評鑑委員或職務法庭的法官,還是比照以前唸書所學到的審判條文和規則,來審判失職的司法官員,不只失去審判職務的意義,更是遲早會將「職務法庭」演化成為:「膚淺的」在審判「卑劣的」。
 也就是五十步笑百步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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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載於法治時報163期,2015/6/1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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