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 星期五

轉載:保障人權 深夜11時後 禁開羈押庭

保障人權 深夜11時後 禁開羈押庭

聲押被告須有律師陪同應訊

 
 
 
賴素如(下圖)不滿被聲押時無法閱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上圖)認須修法。資料照片
【綜合報導】司法院院會昨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時,法院嚴禁深夜開羈押庭,禁止時段以晚上十一時為限,此外所有被聲請羈押的被告,原則上均須律師陪同應訊,另聲請羈押案件中,被告律師可「適當」閱卷,了解被告遭聲請羈押的事證。此重大保障人權的草案,近日將會銜行政院後,送立法院排隊審查。
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說,常有律師抱怨半夜開羈押庭,大家都在「心神喪失」狀況下開庭,「全世界幾乎只有台灣深夜訊問,這是很辛苦的事,所以要修法避免疲勞訊問。」 

強制辯護範圍擴大

另草案增訂羈押庭須有律師在場陪同規定,除非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已逾四小時,律師還沒來,且被告同意無須律師在場,法院才可開羈押庭。蘇素娥說,現制已規定原住民等被告須強制辯護,這次修法是擴大範圍到所有被告。
此外草案規定,律師在羈押程序中可「適當」閱卷,但閱卷後不能把資料公開、揭露或不當使用,否則法院可禁止律師續任辯護人,並可送律師公會懲處。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說,禁止夜訊是對的,但非都會區律師較少,擔心被告四小時內不一定能找到律師陪同出庭。 

現制即可拒絕夜訊

法務部認為,修法保障人權的立意良善,但上路後恐生問題,如法官判斷錯誤,羈押庭無法及時在晚上十一時前結束,屆時若繼續開庭,是否影響證據能力?對此司法院表示,「晚上十一時為限」非硬性規定,若因故超過一些時間,法官仍可把庭開完。
新北地院發言人連育群說,新制能確保人權,過去受限須即時訊問,法官須立即開庭,但多數法官不願半夜疲勞訊問當事人。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擔憂,候審人數勢必增加,恐增加法警戒護任務。
許多基層檢察官、法官擔憂,閱卷範圍要多寬?開庭前或開庭當下才可閱卷?這些細節都須明確規範,否則有執行困難。另有檢察官說,依現行制度被告即可拒絕夜訊,近年來不少法官選擇夜間不開庭,新制影響不大。 

「減輕被告律師費」

律師胡原龍讚揚,新制度是保障人權的進步作法,律師謝岳龍也說,因應《勞基法》新制,禁止夜訊能減輕被告律師費負擔。 

《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重點

●羈押訊問宵禁:為保障人權,羈押程序嚴格禁止深夜訊問,時間以晚上11時為限,超過11時就不可開羈押庭
●被告律師閱卷許可:羈押程序中,被告律師可適當閱卷,但不能揭露或不當使用,若律師違規,可禁止該律師續任該案辯護人,並可送律師公會懲處
●折衷式強制辯護:羈押採折衷式強制辯護,須律師到場才能開庭審理,但若超過4小時律師未現身,且被告同意無須律師在場,可逕行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