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6日 星期一

轉載:法官請您別走,判了再走!

記庭長開講 - 法官請您別走,判了再走!以文找文
lawpaper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8:29:10 | 未分類
 
法官請您別走,判了再走!
 
國人打官司,常常聽到百姓當事人在抱怨,案了到了法院,法官本來都很認真的在開庭,也開了好多次,可是,不知怎麼搞的,突然有一陣子都不開庭,也都沒有接到傳票;等到再次接到「傳票」時,傳票上面法官的名字改了,甚至,出庭一看,法官連性別也完全變了,上次還是位男法官在開庭,突然一下子,變成是女法官在開庭,有的則是女法官突然變成男法官,總之,變來變去,不知道法院在搞什麼鬼?

有時,還聽到當事人哇哇叫,指責新的法官態度差很多,原來的法官問案很公正,新的法官顯然被對方收買了,整個問案態度相差一萬八千里,根本就是可以預見對方將要勝訴等等。
 
百姓有這種抱怨和疑慮,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
 
因為,百姓不懂法院的人事生態,他們只關心自己的案子是否能夠得到有利判決,因此,法院有個風吹草動,他們就會擔心,就會亂想。
 
其實,法官的人事調動很頻繁,有的是職務調整,有的工作地點更換,舊人走了,案子當然就由接任的法官接手審理。
 
不過,話說回來,司法官員的人事調動,採取這種「只有法官,沒有案子」的「概念」是不太應該的。至少,應該配合「訴訟法」的要求,法官手上若有已經進行「審理辯論」的案子,則該案未做出判決書之前,法官不宜調整職務或調動,應該讓當事人的案子,有始有終,都由同一個法官完成審理與宣判。
 
為什麼要以審理辯論為界?
因為,刑事訴訟的精神就是「集中審理與直接審理」,案子一旦進入審理程序,就是要密集且直接的完成所有證據、證詞的提示與攻防辯駁,這樣法官才能有最新、最直接的判斷基礎。
 
法官的調動,新人的接手,內部行政流程,一定超過十五天以上,整個審理程序勢必重來(刑事訴訟法293條明文規定),如果不重來,則是一個無效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八五三號判決就特別闡明: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更新審判程序,係指審判程序之重新審理,依直接審理主義與言詞辯論主義之精神,其審判程序須重新進行之謂。從而於更新審判程序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及依法調查證據,倘未踐行上開程序即命辯論終結,逕行判決,即屬違法。原審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審理,因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改於同年十月二十五日更新審理,並定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宣判,有歷次審判筆錄可稽。其第二次審判期日距第一次審判期日,已間隔至十五日以上,依前揭規定自應更新審判程序,方為合法。惟依原審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記載,審判長僅諭知更新審理程序、引用前次審理筆錄,未命書記官朗讀前次審判筆錄,使前審判程序重現於新審判期日,又未依規定命上訴人陳述上訴意旨,未進行實質之重新審理即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並宣示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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