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0日 星期五

轉載:黨產會逆轉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國民黨8億元不能解凍

黨產會逆轉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國民黨8億元不能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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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影片、裁定理由)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去年11月要求永豐銀凍結國民黨帳戶、9張台支共8億多元資產處分,國民黨不服打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台北行政法院原判國民黨勝訴,裁定需解凍7.46億多元,但黨產會抗告後,出現大逆轉,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黨產會已同意國民黨動支部份款項,並無所謂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今改裁定黨產會勝訴,不得解凍,全案定讞。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理由指出,訴願中,向行政法院聲請行政處分停止執行,聲請人須釋明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情況緊急,且原處分之執行有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為要件。《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受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除該項但書之情形外,在該推定被推翻前,發生禁止處分之效果。裁定指出,《黨產條例》第9條第4項,係為避免發生脫產等情形,黨產會依該規定所為處置,是具體落實禁止處分之內容,為具處分性質之保全執行行為,對受處分之政黨或附隨組織發生規制效力,而無法再對受處分財產自由為處分。換言之,在撤銷該保全執行行為,或由黨產會解禁前,政黨無法以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處分該財產,自無同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原裁定認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之論述,尚屬誤解,原處分難認有不經實質審理即能判斷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又聲請人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所指薪資、勞健保費用、勞工退休金提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其他相關費用之債務履行,非《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履行法定義務;且事實上,該等債務,或尚未到期,或經向黨產會申請解禁,已由黨產會同意動用支領部分款項,及提領部分支票。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國民黨既得於有正當理由時申請動支,則原處分之執行,難謂將致聲請人政黨功能全失或無法運作,聲請人以此為理由,不能認已釋明原處分之執行有致其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最高行政法院今據此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准許停止執行黨產會處分的裁定,改裁定聲請人國民黨的聲請駁回定讞。(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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