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 星期二

轉載:台大校長遴選程序的關鍵瑕疵

焦點評論:台大校長遴選程序的關鍵瑕疵(林敏聰、劉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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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8/01/23
   
在現代民主國家裡,為了避免公共職責與私人利益間產生不當糾葛甚至製造不法尋租,凡是要競逐重要職位者,至少應該遵守「主動揭露利益」原則。有無「主動揭露利益」,極可能是決定法律程序是否正當的因素,也可能是決定競逐結果是否符合社會正義的要件,同時,「主動揭露利益」也是利益攸關者與一般社會大眾藉以判斷是否具有「利益迴避」必要性的基礎。
然而,非常令人訝異的是,在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宣布管中閔教授當選台大校長後,卻傳出他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因此與台哥大副董事長也是遴選委員之一蔡明興先生之間出現「蔡董投管董」怪異現象的消息。 
根據台哥大的上市公司基本資訊,管教授自2017年6月14日起擔任台哥大獨立董事,至2018年1月12日辭去該公司獨董、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等職務為止的半年多期間,至少參加了該公司4次董事會,而其間蔡先生則參加兩次,亦即兩人至少有兩次是在該董事會中同席共事,亦即有可能構成遴選過程中候選人與遴選委員於「程序外接觸」之嫌,至於有無其他非正式會議或會晤來往等事實,外人則無從自公開資訊中得知,除非當事人主動揭露。 

竟未主動揭露利益

擔任台哥大獨立董事一職的意義,不僅在於其乃涉及專業素養有無的兼職而已,也包含台哥大這家上市公司每年支付其獨立董事每人數百萬甚至千萬酬勞的利益,更包括參與董事會共同決定該公司經營方針的密切合作關係。令人費解的是,管教授去年6月中旬開始擔任該獨立董事,是在參加台大校長遴選之前,除了知悉的台大校方未提供此一關鍵資訊外,管教授非但在參與此次台大校長遴選期間所公布的個人經歷資料中對此事一字未提,在上述消息爆發之後,僅於事後辭去上述職務,至今並未針對其何以未主動揭露此一明顯利益,提出任何足以服人的適當解釋,整個過程明顯違反主動揭露利益原則。
姑且不論由台大行政會議選出而擔任遴選委員的蔡明興先生,是否應該基於利益迴避的民主基本常識而主動請辭遴選委員一職,究其實際,台大師生、台大校務會議代表以及校長遴選委員會對上述明顯利益存在之事實毫無所悉的其他委員,就在這個資訊嚴重不對等的條件下,分別做出對於所有校長候選人的公評與投票。不管是對投票者或候選人而言,都是一場嚴重資訊扭曲下的決策與競逐,徹底傷害了校長遴選此一法律程序的民主正當性與實質公平性。
我們同樣擔憂的是,台灣目前的政商學利益衝突現象,已經積重難返,而管教授在尚未任職校長之前,居然就已經明顯違反主動揭露利益原則,那麼,未來的管校長在面對他口口聲聲要極力推動的產學合作關係時,到底會不會重蹈覆徹甚至變本加厲?究竟有何足以避免重大政策尋租或不當利益糾葛的公信力可言?屆時各種不當甚至不法風險若是層出不窮,豈非永劫不復? 

應當重啟遴選程序

事已至此,無論是教育部、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以及台大校務會議,都必須勇敢承擔解決爭議的責任。針對國立大學校長的遴選程序,教育部本有法定監督權力,其依法派任遴選委員擔任教育部代表,更足以證明其法律上監督義務的存在。因此,在本次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中,教育部既已未能在事前與事中針對「利益衝突事項之有無」或「有無具體事實足認遴選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盡責監督,就更應該在事後負起治療關鍵瑕疵的「矯正責任」。換言之,教育部不僅不該在此次重大爭議未解之前,核定台大校長遴選結果,甚至該進一步要求台大重啟校長遴選程序。
至於校長遴選委員會與校務會議,更該針對不完整資訊下所為的扭曲遴選程序與結果進行補救,亦即遴選委員會不但應該重啟遴選程序,而且應該重新徹底蒐集所有候選人的相關資訊,確保其均已充分揭露涉及此次校長遴選的各種相關利益,任一候選人與遴選委員若有利益衝突事由,即應依法迴避後方得續行遴選程序,而校務會議則至少應該做出針對包括管教授在內的所有候選人重新投票的決議,並且決議重新踐行校務會議代表投票與遴選委員會投票這兩個程序,這應該也是目前唯一可以在事後公平對待所有候選人但又不必曠日費時的最適處理模式。
否則,一個還沒上任就已經充滿未主動揭露利益疑點的校長,不但比前任楊校長論文事件更具殺傷力,恐將成為台大數十年來最大的災難。 
林敏聰/台大物理學系特聘教授
劉靜怡/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台大校務會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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