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1日 星期日

轉載:莫忘來時路/ 10月11日--愛滋病患者有居住權

莫忘來時路/10月11日-愛滋病患有居住權

莫忘來時路/10月11日-愛滋病患有居住權
圖為關愛之家的孩童。(本報資料照片)
2006年的今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收容愛滋感染者的台灣關愛之家敗訴,必須遷離社區,輿情譁然。案經關愛之家上訴,高等法院改判社區管委會敗訴確定,愛滋病患的居住權終於獲得法律保障。
位在台北市某社區關愛之家收容20多名愛滋病患,引起其他住戶恐慌,社區管委會向法院訴請關愛之家搬離;管委會雖強調不是歧視愛滋病患,但法定傳染病的病患住在社區裡,住戶受不了,且會影響附近房價。
管委會主張,依住戶規約住戶搬進來須知會管委會,但關愛之家係偷偷摸摸帶著愛滋病患搬進來,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去函關愛之家協會搬遷未果,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訴訟。
一審法官認為,社區住戶規約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沒有逾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憲法》雖保障人民居住和遷徙自由,也應包括居住品質及安全無虞的要求,考量該社區規約沒有牴觸法律、《憲法》,判決管委會勝訴。
判決一出,各界紛湧關懷愛滋病患聲音,許多社團直指承審法官根本不了解愛滋病、法律修養不敵民眾歧視的眼光,台灣社會包容力明顯狹化。這判決讓愛滋病患人權議題浮出了檯面,關愛之家也上訴爭取權益。
全案在高等法院審理期間,立法院三讀通過《愛滋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案,在第4條增列了愛滋患者的安養、居住權益。高院法官援引新修正條例,認為該社區的住戶規約已牴觸法律,應屬無效,改判社區敗訴確定。
高院的逆轉判決,落實了新修正愛滋病患居住權益,衛福部也趁機宣導愛滋病毒是經由性行為、血液傳染,同住一個社區被傳染的機率極低,只是住戶內心的排斥或疑慮,短時間恐怕還是無法去除。(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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