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轉載:高雄監獄風雲----典獄長有沒有縱放人犯,何不一次說清楚?

高雄監獄風雲--典獄長有沒有縱放人犯,何不一次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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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及新北地院檢察官)
大家對於今年2月間發生的高雄監獄典獄長遭挾持事件應該還記憶猶新,經過幾個月的偵查,高雄地檢署(下稱雄檢)終於對典獄長陳世志所涉的縱放人犯做出不起訴處分,但此不起訴處分卻在社會上引來諸多討論和迴響,尤其是高榮志律師的評論〈典獄長沒事,雄檢您有事嗎〉,甚至還讓雄檢的承辦檢察官撰文回應〈駁高榮志:雄檢當然「沒事」〉。
為何兩方有此爭論,讓我們先來看《刑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如果是故意縱放依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即使最後脫逃不成功,也可能會構成公務員縱放人犯未遂罪。
雄檢檢察官的回應中,是強調高雄監獄陳世志以下的人員雖然有「過失」,但最後未發生脫逃結果,而過失犯不會去處罰未遂的情形,所以高雄監獄典獄長陳世志等人員均不構成犯罪。
雄檢此番論述沒錯,我國刑法並不處罰過失縱放人犯未遂罪,但根據當時的報載,陳世志有指示提供車輛給欲脫逃的鄭立德等人,但鄭立德等人欲離開高雄監獄時被高雄市的警察開槍逼回監獄內。如果此事為真,那陳世志的行為應該有可能屬於「故意縱放人犯罪」,而該罪是有處罰未遂犯的!
雄檢檢察官主要是在說明經過詳細調查後,認為陳世志等人員至多有過失,但最後人犯並未脫逃,所以不會成罪。但關於陳世志當時有無指示提供鄭立德等人車輛,從雄檢檢察官的回應中並無法得知有無就此部分進行調查,所以此篇回應雖然火力十足,但仍難杜社會之疑慮。
而高榮志律師的文章其實也提到是否有故意縱放人犯的問題,雄檢檢察官對此並未明確回應。
如果雄檢想讓社會大眾明白其偵查過程,就應該將此案不起訴處分公開,讓包括法律專業人士在內的社會大眾來檢視雄檢的事實調查和法律適用適不適當,而不是只由承辦檢察官在報紙上撰文回應。
更進一步地說,檢察官的結案書類應該以公開為原則,這樣才能讓社會大眾更認識檢察官如何處理案件,也能讓我國法律研究有更多素材可以探討。更重要的是,這樣才能更強化對於檢察體系的外部監督!
從高榮志律師的撰文到雄檢檢察官的回應,更讓我們體認到公開檢察官結案書類,以昭公評和公信的必要性,而這也是要有效監督檢察體系職權運作必要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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