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轉載:司法軟弱絕非全民之福

焦點評論:司法軟弱絕非全民之福(陳瑞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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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案台灣真是輸了面子,還輸了裡子。不僅司法主權被踐踏,司法軟弱更被嘲弄。
台灣司法輕放海外遣返的電信詐欺正犯,是有數字依據的,犯罪者並未受到應有的懲罰,是大家的共同看法。這也是為何在國家尊嚴喪失之餘,還有不少人「心有一絲絲正義喜悅」之原因。
台灣司法在面對電信詐欺案時,到底出什麼問題?可分「判無罪」與「判太輕」來講。判無罪方面,檢警舉證不足,當然是原因之一,但其實經過多年磨練,台灣警方對電信詐欺之偵辦技巧已達一流水準,所以現今的困難點在於「境外取證」需有國際與兩岸之司法協助,這涉及我國外交困境,有待克服。 

海外遣返不應緩刑

其中最讓檢察官受挫的,是我國法院對於好不容易取得之境外證據,往往以最嚴格的證據法則來檢驗。如頂新案幾乎所有在越南取得之人證與物證,全部遭一審法院以「剝奪被告之詰問(對質)權」或「檢察官在起訴之後到境外蒐證,有害法院的訴訟主導權」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即不能用來做為有罪判決之證據)。此問題到底是要等最高法院用判例來解決?還是用立法來解決?正考驗著司法的智慧。
判太輕方面,法定刑並不是問題。我國《刑法》在前年修正時已增列處罰電信詐欺之專條(第339之4條),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問題在於此類案件之被告都是非常年輕(通常是20歲至25歲之間),無犯罪前科,且一般都會辯稱「第一天犯罪就被抓了」,所以法官大多會傾向給予緩刑。但如果被告是從海外(機房總部所在)遣返,其犯罪時間長久,被害人數眾多,即不應再給予緩刑,此點應有改進空間。 

檢方應有追查決心

此外「該押人而不押人」,以致被告交保後再度行騙或逃亡海外。還有「犯罪所得並未沒收,亦未發還被害人」,除了案發時當場扣案之現金外,其他暗藏的贓款被告出獄後仍能繼續享用,亦是民眾不滿之處。這些問題牽涉到「有罪羈押防逃機制」、「沒收保全扣押(含凍結帳戶)」、「棄保潛逃罪(屬妨害司法正義罪)」等立法工作,所幸本會期之立法院已有相關草案正待審查。最重要的,沒收新法通過後,檢察官要有積極追查被告犯罪所得之決心,而法官面對勢必增加之聲請沒收案件,亦應認真負責審理,任勞任怨。
司法軟弱固然能保障被告人權,但當人民有「上法院不如找黑道替天行道」、「等待審判不如在派出所圍毆被告」表現時,司法威信即開始崩盤。新政府推動第二波司法改革時,一定要找到能保障人權又能提高效率的路。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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