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

轉載:肯亞涉案國人若遣返回台 可能的結果是......

肯亞涉案國人若遣返回台 可能的結果是…

涉詐騙案被逮的中國與台灣籍嫌犯,前年在肯亞奈洛比的法院出庭。翻攝肯亞《國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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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在肯亞設電信機房詐騙中國人的台灣籍嫌犯,被強行帶至中國受審,讓原本單純司法管轄權問題,再度踩到兩岸主權爭議的敏感神經。有法官直言,肯亞案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但這些詐欺嫌犯若真遣返回台,實務上法院是可以引用最高法院先前審理類似案件的判決理由,來認定台灣司法有管轄權,只是相較對岸的司法制度,這些涉案國人若遣返回台,就算被認定有罪,可能也不會重判。
 
這位不願具名的法官表示,例如2011年台灣人在菲律賓設機房詐騙中國人,以及前年柬埔寨詐騙的案例中,台灣被告都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司法互助遣返台灣受審,多數也依詐欺或詐欺取財未遂罪判刑,只是刑度並不高,刑期多在數月至3年之間,有些還可易科罰金,比起中國大陸詐欺罪依詐取金額多寡動輒判上10年、甚至無期徒刑而輕了許多。
 
而這兩案的判決都引述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指出,「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也就是說,法院認為中國大陸屬中華民國領域,雖目前主權不及,但中華民國仍有審判權;而偵審期間,檢方和院方雖無親自傳喚被害人到台灣,但仍採被害人在中國大陸所做的筆錄做為證據。
 
另有檢察官認為,關於最高法院認為中國大陸屬中華民國範圍的這種認定,「實在有點阿Q」,因為《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所以中國大陸人民究竟算不算中華民國人民?中國大陸算不算中華民國《刑法》的「結果地」?恐怕多有爭議。
 
但既然能夠引渡被告回台受審,院檢也不希望就這樣放過被告,因此在有些案例中,只要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已經著手實施詐騙,例如查扣機房等,即便沒有被害人供詞,法院也會依詐欺取財未遂判刑。
 
不過有法官認為,就算不觸及敏感的主權政治問題,在肯亞涉案的國人若真能遣返台灣受審,仍有極大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判決無罪,例如,台灣如果無法傳喚中國的被害人來台作證,或是中國不配合提供證據,甚至就算中國提供了證據,被告抗辯其證據能力時,還是得傳喚被害人到庭,如此又陷入傳喚中國被害人到庭的難題中,若無法解決,最後只能判決無罪,因此法務部才會主張法庭便利原則,但無奈觸動兩岸主權爭議的敏感神經。(郭芷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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