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 星期四

轉載:美河市案 彰顯的釋憲制度重大缺陷

「美河市案」彰顯的釋憲制度重大缺陷

美河市爭議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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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顯智(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時代力量新竹市立委參選人)

大法官日前針對美河市案做出釋字732號解釋,宣告相關法條違憲。媒體紛紛報導,美河市地主將可望聲請再審,市府可能要賠償百億。但就在昨天,參與該號解釋文的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卻跳出來再解釋這個解釋文,說美河市並非以「闢鄰地」徵收,因此不適用這號解釋,也不能依此聲請再審。

這就造成了大眾的困惑:為何以該個案聲請釋憲成功,卻仍無從平反?

事實上,蘇永欽這番極度越權、不當的發言,也正打開了台灣釋憲制度的潘朵拉之盒。觸及了這個制度的關鍵缺陷。

問題分成幾個層次。

首先,為什麼以該個案聲請釋憲成功後,卻必須透過聲請再審的程序,才能救濟個案?這是因為,我國沒有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大法官只能針對該個案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來審查,而不能針對該個案的裁判是否違憲來加以審查。

因此就算宣告法律或命令違憲後,這個裁判還是要透過再審救濟程序,才有獲得平反的機會。

再者,所以到底美河市案是否能夠聲請再審?蘇永欽的發言到底有沒有道理?這並不是問題的重點。因為是否開啟再審,是事實審法官的權限,而非大法官的權限。

我們關切的重點,是蘇永欽根本不應該針對這個個案,做出任何評論。因為依據「法官不語」的原則,大法官若對本案有任何的意見,就應該在這號解釋的理由書、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裡充分表述,豈有在解釋文公布後,再對具體的個案是否得以再審,發表意見之理?

其次,司法院掌握了法官升遷的生殺大權,蘇副院長此番言論,當然對審理該案得否再審的法官造成影響與壓力。這樣以司法行政首長之權,直接赤裸裸的干預個案審判,已經嚴重牴觸法官獨立的原則,蘇永欽根本已經不適任大法官與司法院副院長。

回過頭來,「蘇永欽事件」,的確再次彰顯我國釋憲制度的荒謬。

前文提到,正因為我國沒有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使得許多受到冤屈的人,即使獲得釋憲成功,仍然無法平反自己的個案,欲哭無淚。例如徐自強案,就曾獲得釋字582號解釋,宣告審判過程中適用的相關條文違憲,得以再審。但過了這麼多年,正義卻還在路上,徐自強和徐媽媽,仍然在等待平反的那天到來。

反觀與我國法制度相近的德國,每年聯邦憲法法院審理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案件多達四千多件。個案若被宣告違憲,判決就直接失效。而我國不但沒有這個制度,每年大法官所作出的解釋,也才十件上下。尤有甚者,司法院副院長居然還可以跳出來下指導棋,無形中對事實審法官施壓。這樣的釋憲制度,根本已經嚴重扭曲。

我們期待主事者理解,每一件個案都是許多底層人民的眼淚,憲法法院的職責,就是要去面對這種最深刻衝突的基本權利問題。美河市釋憲案,表面上看,似乎膠著在「能否再審」的問題上,但最根本的問題恐怕還是,我國大法官始終不願意面對:不只是行政權或立法權會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司法權更往往是壓迫人民的所在;空有對法律或命令的違憲審查,不足以解決問題,甚至碰上越權的司法首長,問題還會更加嚴重。我們急迫地需要一套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

在參與本案的李震山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他引述了顧城詩句,提到要「讓所有習慣黑暗的眼睛,都習慣光明」。我們期待,這次的風波,能夠讓更多人看見個案中人民的眼淚,啟動下一波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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