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轉載:原來,評鑑委員會是恐龍的樂園

原來,評鑑委員會是恐龍的「樂園」 
(法治時報2017-10-31台北報導)法官如果亂來,依照「法官法」規定要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如果這個委員會的成員,只想作人情,討好法官,將人情留著日後自己享用,那司法亂象當然就是會一直存在,甚至,日益惡化,因此,國人有必要認識這些委員們(詳如名單),才知道台灣司法的亂源所在。

司法院組成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於10/27對高等法院2位法官做出的評鑑,看看評鑑結果,就可以知道,台灣法官所擁有的「免責性」有多高!

因為,這兩位法官不只是「犯錯」而已,而是根本都已經「違法」了,但是,我們司法院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對他們作出的「決議」竟是:多加注意!非故意!

請注意看,決議是:多加注意!非故意!

請問,當老百姓違法犯錯進了法院時,法院的法官們,何時也是如此的態度做出判決:請多加注意!非故意!
高院庭長郭玫利審理性侵案時,不顧社工勸阻,在被告林姓男子面前,訊問隔離室的被害少女,司改會將郭送請評鑑,法評會認為郭的作法不當,但考量少女曾和林男同居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彼此關係密切,郭未造成少女危險或損害她的權益,決議要求郭「多加注意」。
另一位遭到評鑑案對象是高院民庭法官李昆曄,被指2014年起連續2年辦案延遲,且宣判後「未如期交付裁判書」,而且是「高院主動」交付評鑑,法評會考量李以前辦案情形良好,後因家庭遭遇重大變故且健康出問題,非故意延遲辦案,未具體建議評鑑處分,直接送交司法院人事審議會審議。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郭玫利案反映出法官的傲慢,但法評會竟認為情節不算重大,這也是讓民眾不信任司法原因之一。至於李昆曄案是高院自行送審,代表連內部都認為情節重大,顯然已不適任。
司法院評鑑委員會的評鑑結果一出,法界人士個個為之搖頭嘆息,想不出這些評鑑委員們成為「法律人」之前的邏輯是怎麼學的?
評鑑委員們的「集體荒謬」具體如下:
第一,時間順序嚴重錯亂
評鑑法官李昆曄時,審酌的「標準」是;他沒有被移送評鑑「以前的辦案情形」良好,所以「以後被送評鑑」是因家庭遭遇重大變故且健康出問題,非故意延遲辦案,所以,不具體建議評鑑處分。
也就是委員會「不當壞人」,把壞人留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評鑑委員會」只想當好人!
須知,李法官被移送評鑑的問題是出在:「未如期交付裁判書」,且是高院主動移送,也就是說,如果情形不是很嚴重,法院是不可能主動移送的,再說,打民事訴訟是要繳交裁判費,也就是說,法院收了當事人裁判費,也做出宣佈,卻不給裁判書,這對百姓而言,遇到這種法院和法官,根本就是遇到詐騙集團!
民事案件法院可是拿了錢,才開始辦案子的,人民不繳錢,案子是馬上駁回的,結果,拿了錢也審理終結卻不給判決書,這不是「騙子」是什麼?
結果,評鑑委員會卻說,他「以前辦案」不是這樣子的!
這些「委員」們個個都是「法界精英」,明知評鑑的原因是「現在的過錯」,委員會卻說「以前」都沒有「這種過錯」,有這種時間順序可以如此倒錯的「恐龍評鑑委員會」,台灣的司法還需要恐龍法官嗎?
難道,殺人犯也可以用「以前沒殺人,所以現在殺人」不算故意!
為此,有百姓百般無奈感嘆,原來我們的「司法恐龍」已經是「法官、評鑑,上下一條龍」了!
第二,判斷標準不一
評鑑委員會用法官李昆曄「以前的辦案情形」,來決議「現在(出錯時)的辦案情形」,如果評鑑委員會採用這種標準,那就應該有其一致性。
在評鑑庭長郭玫利審理性侵案時,也應該要用「一樣的標準」來判斷,那就是庭長郭玫利在審理性侵案違反隔離訊問規定的情形,「以前」並沒有這麼作,所以,「本案」現在之「檢討」,也是應該援引「舊例」(以前沒有)再以其發生是否有「可憫之原因」才對。
若是以此標準,評鑑委員會也就不應該要求「多加注意」了,而是應該比照李案辦理,移送給「人審會」決定,不是嗎?
為何李法官案,委員會做不了決議,郭庭長案他們就做得了決議?
一樣的評鑑,卻有兩套標準,一個是用「以前沒有,現在不算」,一個則是「只論現在,不說以前」?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認定標準「如此一不」,其作出的「決議」又豈能折服全國的法官?
老是作出不能讓法官信服的「決議」,那又如何引導法官們不再犯錯,不再被送評鑑?
或許,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們就是「喜歡」多一些評鑑案子上門,才能多做人情,多廣結善緣。
至於,是否能讓法官或是人們信服,那就不重要了。
畢竟,批評由它去,人情可是在我身上。
第三,罔顧司法公信力
此兩案之所以要進行評鑑的問題關鍵在於,這兩位法官「傷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而不是在於他們的故意或過失。
當法官應該進行隔離訊問時,法官不但不遵守,甚至,經社工人員在場勸阻都不聽,自大非法妄為,這等行為會使人民對於司法喪失信心。
這會使得人民不相信法官會遵守法律規定,給予人民應有之保障。
這才是真正要評鑑的問題所在。
結果,委員會完全罔顧司法公信力的受到傷害,只說「(本案)少女和林男同居有性關係,關係密切,(當面訊問)未造成少女危險或損害她的權益」,依照委員會的思維,必須少女遭到慘烈報復,才要處分違法法官! 又法官李昆曄身為法官,負責審判,卻不寫判決,就如前述「有如騙子般,收錢不給判決書」這種世界級的荒謬事,其對司法公信力的傷害,是連自家人都看不下去,且長達兩年,才主動加以移送,結果,委員會的判斷標準是「以前沒有」發生,所以,不予決議。
這些委員們,每次出席都拿了車馬費,卻用這種推拖之詞不做決議,難道不覺得「拿了錢不辦事」,一點都不覺得汗顏嗎?
第四,自陷最深層的地獄
約翰甘迺迪在他的「勇者剖析」一書中,引用神曲作者但丁的形容:「地獄裏最熾熱的地方,是留給那些在道德危機時,袖手旁觀保持中立的人士。」
當法官不守法時,其帶給司法的危機,就是人民不再信任「法院是會給公道的場所」,這種「危機」不只是一個國家的道德危機,更是一個國家的法治危機。
結果,這些評鑑委員們個個袖手旁觀,個個廣結善緣,個個利用評鑑權力留給自己「一線人情」(日後好相見)。
國人面對這種委員會,當然只有無奈,只能送給他們甘迺迪引用的但丁名言:「「地獄裏最熾熱的地方,是留給那些在道德危機時,袖手旁觀保持中立的人士。」
根據司法院的網站,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名單,共有十一人,法官代表三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學者四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