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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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反擊魏應充 :標示魚翅卻賣冬粉,誰能接受?


2016-03-26  19:4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昨天被台北地院依詐欺等罪判刑4年,今天魏應充透過律師余明賢對判決提出4點質疑,質疑一審只靠推論,缺乏證據,並且任意擴張刑罰範圍,侵害人權;台北地院提出4點聲明反擊指出,北院合議庭並非靠推論判案,也不認為味全油品是合法標示,還舉例比喻:「標示是魚翅,卻是冬粉做的,買家能接受嗎?」
  • 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被台北地院依詐欺等罪判刑4年。(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被台北地院依詐欺等罪判刑4年。(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對於北院的還擊,余明賢剛表示,希望能對北院的判決新聞稿,提供相對應且盡責的說明,留給社會理性、法律面的討論空間,不希望引起與法院的對嗆,因此魏應充方面不會再有回應,就讓司法回歸司法,魏應充也高度尊重司法,其餘留待二審再詳細說明。
北院指出,由於魏應充有定期召開頂新糧油事業群決策會議,在會議中曾做出多項明確指示,並做成會議記錄,因此合議庭並非單純的推論;而所謂「默示」犯罪聯絡,是指魏應充只是沒有出言明白交代、指示而已,不代表他什麼都沒做。
在調和油部分,合議庭認定魏應充明確指示用較低單價的棕櫚油,替換掉較高單價的黃豆油,不是單純的降低採購成本;純油部分,100年到102年間,國際橄欖油、葡萄籽油的價格走高,但味全、頂新的進貨購買價卻往下跌,所以,合議庭不是單純地以魏應充指示降低採購價,來認定他犯罪。
關於魏所質疑的第3點,北院表示,合議庭並未認為味全的產品是「合法標示」,而是認定「標示不實」,因此構成虛偽標示罪。
至於魏的第4點質疑,北院認為這就是北院和彰化地院判決,對法律解釋的最大不相同,北院認定,食安法的第49條第1項,並未規定須「足生損害之虞」才犯罪,因此合議庭認定,只要一有混攙,就構成犯罪,北院並舉例:「你標示為魚翅,卻用冬粉去做,難道買家可以接受?」
北院行政庭長賴劍毅說,魏應充所質疑的事項,其實都已在判決中有交代,魏先生可以在收受判決後,再依法上訴,北院尊重其上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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