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 星期四

轉載:在吵什麼? 賴素如爭聲押閱卷權 一表看懂

在吵什麼?賴素如爭聲押閱卷權 一表看懂

法務部長羅瑩雪與賴素如,在憲法法庭PK。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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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涉貪遭羈押的北市前議員賴素如,針對檢方偵查中或聲押程序應讓被告或辯護人(律師)閱卷提出的釋憲案,大法官今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辯論,出庭的包括釋憲案聲請人賴素如、律師李宜光及檢方主管機關法務部部長羅瑩雪、《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以及鑑定人法律學者楊雲驊等人。
 
憲法法庭今天激辯近5小時,《蘋果》整理攻防重點及各方意見如下:
 
◎賴素如為何如此在意?
賴素如今天說,2013年檢方將她聲押時,把一份「密件」呈給法官當作聲押事證,不讓她知道內容,後來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她被押了4個月才獲交保,但始終不知為何被押,直到今天開庭,才知所謂當時所謂的密件原來是是監聽譯文,令她激動地說:「我無法湮滅監聽譯文,卻以此押我4個月,這樣對嗎?」
 
◎賴素如想知道,檢方聲押時,被告或辯護人能否閱卷或請求檢方開示證據?
‧賴素如:遭聲押被告應與法官享同等閱卷權
‧法務部:若讓被告或辯護人閱卷,恐使罪犯更易勾串、滅證甚至逃亡
‧司法院:檢方不應有資訊優勢,應修法在聲押時讓辯護人適度閱卷,有效行使防禦權
‧鑑定人:在不妨礙偵查犯罪下,可視個案適度准許閱卷
 
◎那先進國家是怎麼做的呢?
賴素如:德國已修法,遭聲押被告與法官享同等閱卷權
法務部:德國有立法處罰妨害偵查的律師,台灣沒有
司法院:德國並未排除讓律師閱卷,歐洲普遍採檢、辯武器平等原則
鑑定人:德國、美國及歐洲諸國並未全面開放閱卷
 
◎大法官何時給答案?
依據《大法官》審理法規定,大法官需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後,2個月內作出解釋,因此院檢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不准被告律師在聲押庭前閱卷是否違憲,將在520新任總統就職前有答案。(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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