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9日 星期一

轉載:士林地檢署 有鬼! / 搜索新聞稿 非法說明

士林地檢署 有鬼! / 搜索新聞稿 非法說明以文找文
lawpaper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8:50:00 | 頭條
 
 士林地檢署   有鬼
 偵辦浩鼎案
 黃世銘 = 藍營  背後靈?




        全國矚目的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涉及貪瀆案且被「抄家式全面」搜索,並限制出境一案,如果仔細檢視士林地檢署在偵辦此案的「新聞分批發佈」及「罪名一日兩變」之手法,將會發現,其中有諸多刻意「炒作」!
        而這些「炒作手法」中,更可以隱約感覺到,似有前總長黃世銘以及藍軍的影子藏身其中。

        就新聞的連續性來看,檢方明顯「故意分批」發佈,且是「沒有新聞梗」卻硬要「爆梗」目的就是想「炒熱」新聞。
        士林地檢署先故意將偵辦動作切割成20、21兩天,並連續兩天都發佈新聞稿。這種作法,就是要讓新聞可持續延燒,不會只有一天就結束。
        如進一步細看其「偵辦手法」與「新聞內容」,則操弄的痕跡,更是露骨。


       四月廿日,也就是正式發動炒作新聞的「第一天」,士檢將「重點」擺在「搜索」上面。想要炒作新聞的士林地檢署很清楚,這麼大動作的「搜索中研院」院長以及辦公室,一定會佔上頭條版面。
        故在新聞稿中可看到,士林地檢署特別全面揭露他們抄家式的搜索,遍及翁啟惠的住所、辦公室、研究中心。

        到了第二天,也就是四月廿一日,士林地檢署想要「繼續炒熱」這新聞,他們特別想出了一個「變更罪名」的「橋段」(新聞梗),好讓媒體有題材,可以延伸連續劇的情節,繼續撰稿。
「罪名一日兩變」之新聞炒作手法,應是這次操盤手陳錫柱的「新招」。
        一開始,士林地檢署發佈新聞稿時,就故意強調是以「背信罪」在查辦,等到第二天,為了要炒熱新聞,並誘導無知記者盲從報導,就將案情說成是「案外案」,並利用改變「偵辦罪名」,從「背信」改成「貪瀆」,從「輕罪」改成「重罪」,讓新聞重心從「搜索」變成「限制出境」,好讓記者以「案外案」來發揮。

        「案外案」根本不是刑事罪名,但卻是檢方故意丟給記者的形容詞。
        「搜索」和「限制出境」,絕對是正常辦案者在一天之內,就會同時完成的強制處分。士林地檢署卻故意分成兩天,炒作意圖甚明。
        士林地檢署這種「抄家式搜索」、「一日兩變罪名」的炒作新聞手法,用在中研院院長的身上,很難不聯想,背後有政客或高人在協助。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且搜索時,還要求必須要特別小心處理,不可假藉搜索,毀人名節。
        同法124條還特別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注意名譽」這四個字,用法條明文規定並提醒,可見立法者用心之良苦。
        結果,士林地檢署不但不注意翁啟惠的「名譽」,故意公開發佈新聞稿,告訴社會大眾,他們去搜索了翁啟惠,更可惡的是,在新聞稿中,還特別將搜索地點「一一點名」,故意強調他們採取了抄家式的搜索,他們將「院長翁啟惠」的「住所」、「辦公室」、「研究中心」,全部都搜索了。

        這種讓大家一覽無遺的得知搜索地點,根本就是假藉新聞稿,告訴大家,中研院長已經被我們士林地檢署「全面抄家」,無任何一處可以逃免。
士林地檢署如此大膽違法的「公告週知」,翁啟惠院長已經慘遭他們全面「抄家式搜索」,試問,如果不是政治動作,那又是什麼目的?
         更何況這種非法作法,是置法律規定於何處?(詳見下「 搜索新聞稿  非法說明」)

         對照士林地檢署「非法發佈新聞稿」以用來「抄家抹黑」中研院院長,大家再仔細一看,就會發現士林地檢署心態上更為可議者,是非常用心在「掩護」財團大老闆尹衍樑!
        搜索的地點之中,明明有「潤泰集團」,但是新聞稿就是很刻意的省略掉「尹衍樑」三個字,士林地檢署既然膽敢「抄家式搜索」中研院院長,且在這風頭熱潮上,同步搜索了尹衍樑的公司,則更是符合百姓期待的「打擊不法財團」之最佳出風頭時刻,但該署很奇怪,竟一字不提尹衍樑?
        這真是一大怪事,可出風頭,卻靜悄悄,不敢多著墨。

        士林地檢署真正操盤指揮這個案子的關鍵人物,是
襄閱主任檢察官陳錫柱,他是前總長黃世銘的超級愛將。
        黃世銘當年為了拉拔他,特別為他量身定做,指定士林地檢署必須多安插一個主任,好滿足陳錫柱的升遷需求,並讓陳錫柱不用在士林上班,繼續留在特偵組,每月領有三審高額加給。
        檢方的官場體系,遇到重大案子時,一向是「只認長官不認法律」,這是法界眾所週知的辦案生態。
        當年黃世銘涉及竊聽國會案,案子落在台北檢察長楊治宇手上,就因楊治宇是蒙冤下台部長曾勇夫的愛將,楊治宇才會鼓起勇氣,起訴黃世銘,以回報曾勇夫的拉拔之恩。不然,依楊治宇一向乖巧聽話的個性,他就算是吃了熊心豹子膽,也是不敢去起訴長官黃世銘的。
        士林地檢署襄閱主任陳錫柱,既是黃世銘愛將,依檢方官場生態,陳錫柱就算私下與黃世銘電話聊天,並接受黃世銘指點一二,一點也不足為奇。
        再說,想當某長官之愛將者,在平日辦案時,多喜歡模仿長官講話口氣與辦案手法,以表示忠心與肯學。
        這一點,陳錫柱在「浩鼎案」中,算是充份學習了黃世銘的辦案手法。甚至,可說是「黃世銘手法」再現江湖。

         一般檢方辦案,為了滿足記者要求,都會多多少少透露搜索地點及查扣內容,但是,很少地檢署會用「新聞稿」加以發佈,因為那會留下「犯罪」(洩密罪)的證據,頂多就是「口頭私下」告訴記者,不敢形諸文字。
        這種以「新聞稿」留下檢察官犯罪證據的「非法蠢事」,只有前總長黃世銘會這麼幹。黃世銘在嘉義當檢察長時,為了炒作新聞,檢察官前往搜索議長賄選案,他就是以新聞稿方式加以發佈。
        他明知不法,為了掩人耳目,故意在新聞稿的「主管」職章上,蓋「更生保護會主任委員」的章,而不敢蓋檢察長的職章。(這次士檢以網站發佈,無庸蓋章)
        浩鼎案的新聞稿,和當年黃世銘搜索洩密的新聞稿(並留下證據),幾乎是一模一樣,這種情形之下,如還不懷疑士檢偵辦「浩鼎案」有黃世銘的背後靈,那才是怪事!

        士林地檢署的辦案品質,一向粗糙無比, 手法更是多有惡劣。
例如:媽媽嘴兩夫妻命案,明明店家不是兇手,他們卻是一再拚命向法官聲請,務必將無辜店東加以羈押!
        又,八仙塵爆則是剛剛發生,都還沒開始偵辦,士檢的檢察官就公開向記者放話,八仙樂園大業主是沒有刑事責任的。
最後偵查的結果,士林地檢署當然是「放水」財團業主,予以不起訴處分,只起訴承租人。受害人看到這種結果,憤憤不平提起再議,目前尚未結案。
        士林地檢署最為自甘墮落、徹底破壞法律體制的案例是:蔡正元掏空「中影公司」背信案,法官一審判蔡正元有罪一年,但中影出內鬼,故意撤銷律師,造成沒人擔任自訴,二審遂諭知不受理。
        依法,士檢應續踐行追訴並上訴,但士檢竟將法官已認定蔡正元有罪的同一事實,重新製作不起訴書,擺明就是違法也要幫蔡正元脫罪。
        法界有人慨謂,這麼無恥的「不起訴書」都寫得出來,這個地檢署還有什麼不要臉的事幹不出來?

        從上述這些具體案例,不難看出士林地檢署不論在為政客或財團「吃案」,或者是有意打擊「抹黑炒作」特定人士上,都有其大膽昧著良心的不肖內鬼隱身其中。




  ►    搜索新聞稿  非法說明

                    本署偵辦浩鼎公司弊案於今(20) 日執行搜索情形說明新聞稿
本署吳主任檢察官廣莉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本署檢察事務官,於今(20)日上午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及新北市汐止區住處、中央研究院院長行政辦公室及基因體研究中心及潤泰集團位於臺北市中山區之中嘉公司進行同步搜索。
本案同步搜索地點包括中央研究院、潤泰集團及私人住居所等在內共7個點。搜索標的物包括有關中研院癌症專利技術移轉之文件、紀錄、記事與相關資金流向資料及電磁紀錄等得為證據之物。本案後續將朝刑法背信罪方向偵辦,並視案情需要,約談翁啟惠、尹衍樑、張念慈、張穗芬、吳宗益、劉映理等相關人員11人到案說明。
本署檢察官將嚴守公正客觀調查義務,對於被追訴對象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並妥速積極進行後續偵查作為,務期勿枉勿縱。



注意!
  • 法律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沒特別強調「搜索前」或「搜索後」,那就是不管「事前事後」都要保守秘密。 
     再說,事前如不保守秘密,那就被湮滅了,也就不用搜索了;因此  就效用而言,該條文的應保守秘密自是以「事後」為規範之主要目的。既然搜索之後,都還要保守秘密,那士林地檢署憑什麼可以將法律規定要保守秘密的「具體內容」,拿來當成「新聞稿」發佈!
  • 就算是發佈打擊犯罪的行動,也不用鉅細靡遺的公佈「所有細節」!
    檢方故意採取對翁啟惠「抄家式搜索」,並故意將翁啟惠的「住所、辦公室、研究中心」遭到全面搜索,都在新聞稿中一一臚列,如此惡質違法劣行,若還不算是非法洩密,那什麼才是非法洩密?
  • 潤泰集團的負責人就是尹衍樑,檢方為何只提「公司名字」,不提「負責人名字」,而且,也不像在「點名」搜索翁啟惠住所、辦公室、研究中心那樣,全部揭露潤泰「到底」有幾個辦公室遭到搜索。
    一篇短短的新聞稿中,為何還要採取這種「有錢人」和「科學家」,就是可享有「不同層級」的「揭露內容」之差別待遇,這到底是什麼居心?
  • 當官方的新聞稿,特別強詞他們會「遵守」某原則時,往往就是他們自知該原則他們踐踏了。當檢方強詞他們對被告「有利不利會一併注意」時,就表示他們已經故意「不注意有利」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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