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 星期一

轉載:另一大贏家 民間司改會 打拼五大特權 法官畏懼三分

另一大贏家 民間司改會 打拼五大特權 法官畏懼三分以文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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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大贏家  民間司改會
打拼五大特權 法官畏懼三分


如果說,十七年前(1999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造就了「兩個大贏家」,使得他們在這十多年來不停的獲利,不停地擴張司法「實質影響力」;那除了「萬國法律事務所」之外,另一個司法改革的大贏家,當然就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了!
這十多年來,「司法院」只要遇到「司改會」提出的要求,幾乎是有求必應,照單全收,不敢說個「不」字。


唯一的「一次例外」,就是前司法院長賴英照,他在2010年,遇到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任期」屆滿改聘,司改會援照慣例,很不客氣的向司法院提出他們矚意的「董事名單」以及「台北分會會長」,要賴英照院長當橡皮圖章,照簽照准,偏偏,賴英照院長對「司改會」的建議(要求聘任)人選有意見,沒有照單全收,按照他自己的意思,另外聘任。

這個例外,賴英照馬上嚐到苦果。事隔不到數月,正好爆發司法史上人數最多的「高院法官集體貪污案」,高院院長共水通也因此下台,但是,「司改會」還是抓到機會,展現報復,二話不說, 馬上踹上一腳,召開記者會,主張司法院長也應該負起責任,「請辭」下台。
這種明著是「司法改革」,暗地裡,卻是不斷要求「司法資源與權力」的作法,已經成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最為拿手的把戲。
這些年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透過司法的腐敗,陸陸續續要到的好處(權力)至少有下列多項:

第一「預算權」「民間司改會」是政府每年編列預算予以補助的社團,除了該補助之外,司改會可還有一個「大金庫」!
那就是「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扶會的預算,每年近十億元,美其名,是在「補助弱勢百姓」,也就是說,沒錢的百姓遇到官司,可以請求政府付錢窮人聘律師,但實際上,根本不是在補助弱勢百姓,而是在「補助弱勢律師」。
只要和司改會的掌權要員能夠搭上關係,就能獲得該會「常期性、固定性」的補助,反之,如果沒有關係,則是時有時無,或是,偶一得之。

司改會擁有許多老百姓看不到的權力,因為看不到,也就沒有人監督,且司改會的權力,是以「交叉持股」(陳瑞仁檢察官形容語)的方式持有並運作,他們會推薦法扶會董事名單。他們會製造議題。他們會操作很多司法高層不會的,而那個官員不給預算,就準備挨轟。

 第二「分配權」:醫師沈政男曾經撰文重批法律扶助基金會,因為該會解聘公益律師林三加!
沈政男強調「環保人權公益律師林三加,竟遭法扶會予以不續聘,實在太荒謬。法扶的理由是林律師公益案件接太多,案件總數不夠,問題是一個公益案件所涉及的當事人數目、利害規模、訴訟成本,可以與一般單純的民刑事案件相提並論嗎?

沈文痛心指出,林三加律師長期代理環保、原住民公益訴訟案件,如松菸、中科三期,以及阿禮部落特定區劃設,嘉蘭、好茶部落國賠等,奉獻個人時間心力,讓人聯想到美國著名律師丹諾(1857-1938)。丹諾一生為無助的窮人辯護,處理過許多名噪一時的案件,包括煤礦罷工事件、揭發不人道雇用童工、芝加哥慘案,以及著名的演化論法庭辯論等,但如果丹諾生在今日台灣,恐怕也會被法扶解聘。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改會的外圍勢力,這是法界眾所周知之事,林三加律師為何不續聘?誰有這些權力?
若司改會不是法扶會的「好兄弟」,那司改會就應該出來發言,要求法扶會改善,不是嗎?
司改會「打著紅旗反紅旗」,假藉司法改革撈好處,掌握司法資源,決定資源分配,不滿意的律師,就吃不到糖,分到糖的律師,只好充當他們的附和者或是鼓掌部隊。
這是司改會假藉司法改革,卻掌握司法資源可怕的地方。

 第三「移送權」:又稱「準起訴權」,法官法通過之後,司法院和法務部害怕人民群起制裁劣質官員,就想出一道安全防線,百姓遇到劣質司法官員,不可以自行評鑑,必須要通過特定「社團或基金會」(也就是律師公會、司改會),才可以移送評鑑,這麼一來,司改會就等於擁有了像是「警察在移送被告給檢察官偵辦的移送權」。
這個權力很大又很好用,因為多數司法官員在辦案時,多多少少會違反程序規定,一般律師遇到這種情形,多數只能摸摸鼻子,安慰當事人忍耐一下,過去就算了!
但,若是落在「司改會要員」的林姓律師手上,那就不得了了。
特別是,該律師的客戶如果是有錢的「大企業」,那更是假藉司改會名義,火力全開,記者會、新聞稿、上網、移送評鑑等等,每個動作都可以收費,案子打得火熱,錢也賺得開心。

第四「吃案權」:司改會因為擁有類似壟斷的移送權,因此,如果有百姓請求他們移送劣質檢察官評鑑時,他們內部可以先行評估,被要求的檢察官(或是檢察長)和他們之間,交情如何?或是,這個檢舉的百姓,是否值得利用,總之,他們進行所有評估之後,最後會決定要不要移送評鑑。
該會雖然領有政府補助,但他們完全不受政府約束,人民陳情案件,他們高興受理就處理,不高興處理,就吃案,因為,這是他們的權力,而且,他們吃案之後,是可以完全不必回覆的。
台北地檢署前檢察長楊治宇在位時,以「行政簽結」誹謗案之告訴,同時告訴人失去再議的機會,告訴人具名向司改會檢舉,結果,案子投訴進去之後,一直到楊治宇檢察長離開台北地檢署,那個案子還是沒有下文,後來,透過打聽,聽說,是司改會某位很有影響力的林姓人士,不贊成將該案移送評鑑,於是,案子就這樣就吃掉了。

第五「議題權」:司改會經過多年來「炒作」司法改革議題,儼然已成為「重大司法新聞」的必然發言單位。
雖然,他們這個單位永遠只有「少數人」在把持,但因他們已經成功馴化國內司法記者,遇到他們丟出的司法議題,總是會上版面,讓議題曝光,這種機制使得司法高層官員,非常畏懼他們的發言,怕傷害自己的官位與形象,以致對他們唯唯諾諾,不敢得罪。

當然,司改會也有他們很積極進取的一面,他們不會因為官員的唯唯諾諾就感到滿意的,他們經常在構思,如何炒作新的議題,讓司法官員更加害怕,讓辦案人員看到他們的成員,就敬畏有加。

「司改會」自1995籌備成立至今,最大的罩門就是,他們從來「不檢討」律師的道德倫理,且對於律師法規定的:「一縣市只能有一公會」這種違反人權公約的規定,他們也故意視而不見,不想加以修法調整,不少年輕律師因為剛出社會,沒有任何人脈和關係,私下吐糟,這些既得利益者,最喜歡「壟斷」、不論是「公會」、「基金會」,他們和當權者總是結合在一起,彼此互相取暖,當權者以「編列預算」來討好,他們則是以不提出傷害官方形象的議題,作為回報。必要時,司改會還會替官方吃案,以做為必要之回報。

最後,有關司改會的「檢討」最值得引用的一篇文章,就是起訴吳淑珍、陳水扁的檢察官陳瑞仁,他去年11月於「蘋果日報」發表了一篇狠狠挖苦司改會,題目是「民間司改會想死嗎」的文章,內容非常具體,且明確的一一痛批,這個單位種種貪圖權力之醜態。

節錄並濃縮該文重點如下:89年該成立5周募款餐會,主持人高喊「民間司改會成立的目的,就是要消滅自己。本會宣告解散那天,就是司法改革成功時」。15年過去了,該會不但不想消滅自己,還想再活個100年。
因為權力的滋味太迷人了,尤其是爭取到了不分區立委名單之後。
該會最近幾年,趁改革派檢察官與法官兵疲馬困回歸辦案之際,逐步收割改革成果,建立司法霸權,獨佔司改議題,一再違反正當程序,讓司改方向錯亂而寸步難行。

該會常趁單一事件,以褊狹的律師眼光提出法律修正案,送給立法院大老進行密室協商,司法院與法務部官員被叫到立委辦公室聽訓,對於草案只能在「全盤接受」與「打折」之間做選擇,沒有其他方案,沒有公聽會,也沒有專家學者諮詢。法案過了,事情未解決,反製造更多問題。

該會角色錯亂,所有「人民的聲音」都是該會之成員。台北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以及司法院與法務部各種「外部委員」,全部是民間司改會「交叉持股」。

最可笑的是法官與檢察官評鑑事件,民間司改會是法定的移送機關,而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委員,又有民間司改會的成員,等於是球員兼裁判。
該會移送評鑑委員會前,先舉行記者會「揭弊」,未審先判,習以為常。

最詭異的就是該會到底是「在野者」還是「在朝者」?
在立法院,該會力量遠超過司法院與法務部,這幾年所有司改法案包含《刑事訴訟法》修改,全是該會主導,甚至連司法院長人選都是該會屬意之人。
但當民眾對司法有所不滿時,該會卻每每跳出來痛斥院檢雙方,好像其從未參與司改一般。

在飽嘗權力滋味之後,該會真有心讓台灣的司改成功嗎?
當改革已無新藥可提,該會只能架設所謂「司法陽光網」,讓醜化檢察官與法官的八卦流傳。人的改革無止盡,只要一二不肖司法官存在,該會就有「不死」的理由。能在政壇上呼風喚雨,又不用負政策失敗之責,何樂而不為呢?
最後,陳瑞仁檢察官以祝賀該會「絕對會長命百歲」做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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