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3日 星期日

轉載:警察該不該追車?

【說法】警察該不該追車?

高榮志說明,提名大法官是總統的權力也是義務。各層面總是要有人把關,而監督大法官提名聯盟則是為最後一關做把關,即是實質審查大法官提名人。
文 / 高榮志
警察追緝闖紅燈的兩名無照少女,造成一死一傷。15歲年輕殞命,眾人嘆息。警方執法是否過當,又引發社會爭議。本來該是檢討、精緻化警方執法技巧的好時機,可惜因著媒體過度簡化問題,變成一場零和之爭。
更誇張的是,隨著各方加碼的煽風點火,被害人的聲音被抹消,心理受創員警的複雜情緒,也被其他人爭相代言。當事人的心聲被壓制,彷彿只剩下代言人之間的立場大戰。這些都激化了對立,簡化了問題,還強化了當事人彼此,被他人「善意」解讀後,貼上莫須有標籤的痛苦。真正該討論的問題被隱藏。

兩個時點來思考
平心細想,警察見有違規或犯罪,起身追查,原則上當然是對的,但如何是一個合理的界線與範圍,值得討論。民眾無照騎車又闖紅燈,當然是違法的,但顯然不應該因此而喪命。相信這些都是大家可以接受的出發點,我們應該從彼此同意的論點上,繼續往下追問。
首先,或許有必要先理解兩個不同的時間點,才能精緻化討論「警察該不該追車」的困難。一個時間點,是在當下,另一個時間點,是在事後。犯罪或違規的當下,事發可能突然、急迫,後續的情況也可能瞬息萬變。警方立即作出的判斷,很可能只是基於直覺,電光火石間的判斷。這時候,追究警方責任的標準要稍寬,或者說,要把這種「急迫性」考量進去。
只是,不論是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都難免站在「事後」的立場,往前分析與判斷。這時候,由於沒有處在當下的急迫情境,或者是當下急迫情境的細節太難還原,事後評斷與考量的細節,會比較周延且精細。
想的周密,當然不是一種錯誤。只是,如果沒有把「急迫性」納入考量,標準有時會顯得過於嚴格,事後追究警方責任的法官或上級長官,就會顯得不近人情,或者根本就是在要求別人自己都做不到的事情。
在這些理解之後,我們仍然必須用「比例原則」來分析。操作比例原則並不難,難的是類似這種案子,並不能只有「事後觀點」,否則都只是一種「事後諸葛」。除此之後,還必須考量案發當時的具體情況與脈絡,加上違犯者客觀上所彰顯出來的行為態樣,以及警方採取行動的動機與內心的想法。

事實不清的結論只是同情
於是,我們相信,如果當初警方知道會導致一死一傷的結果,應該就會放棄追逐。(反之,如果能證明警方當初根本不在意對方的死活,全力放手追逐,就是另外一回事,可能要承擔執法過當的責任。)
當下必須起身追逐,如果是一種執法的標準反應,也是執法的常態,警方就不太有需要被課責的地方。除非,我們日後為了警方(或沒戴安全帽的人、或年輕人)的安全,對於闖紅燈或無照逃逸者,都取採照相取締而不追逐的執法手段。這當然也是另一種執法的方式。
於是,在警方決定追逐之時,可能並沒有太大的問題,沒有需要負的責任。只是,在開始追逐之後,情況可能瞬息萬變。若發生一些重要的情勢變更,警方可能要開始決定,究竟要「加碼」,呼叫警網聯合追緝,或是乾脆「放手」,停止追逐。
這些本於比例原則所要求、執法不應過當的維持,都必須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脈絡來判斷。判斷的參考因素,跟追逐的動機目的、追逐時間的長短、過程所造成的損傷、後續可能的危險結果,都有密切的關係。
除非我們願意賦予警察極大權力,只要發現任何的違法情事,哪怕只是為了一張1800元的罰單,也同意警方得以恣意撞爛路旁車子、傷及無辜路人、毋庸考量被追逐者的死活。否則,無窮無盡的追緝,就有執法過當的可能。
這些都是針對本案的可能分析。只要隨著不斷想像與創造出新的可能事實,都還可以更加精細。只是,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我們其實連最基本的事實,都還沒能搞的清楚。資訊量少,很難作出合適的判斷。
更何況,員警和少女們的行為動機,藏在他們的心裡,沒有適當的方法,不容易全面性的探究。在沒有釐清事實與細節之前,充其量,就只能透過想像,抽象地分類與演繹。若說能夠就此就下定論,決定誰是誰非,未免言過其實。說到底,不過就是一種任擇同情立場的聲援罷了。

  • 本文作者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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