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 星期五

轉載:大法官:徵收美河市開發案毗鄰地違憲

大法官:徵收美河市開發案毗鄰地違憲

大法官宣告徵收美河市開發案毗鄰地違憲,今天起不能適用,原地主可以據此解釋聲請再審。(資料照,記者鍾泓良攝)
2015-09-25  16:47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公布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和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部分條文,允許主管機關為求土地開發,過度徵收捷運旁毗鄰土地,相關條文違憲,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和居住自由意旨,今天起不能適用,原地主可以據此解釋聲請再審。
由於本案聲請釋憲事由之一,在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段七張小段土地,與美河市開發案有關,形同宣告徵收美河市開發案的毗鄰地違憲,不過大法官書記處強調,本案只限徵收毗鄰地的部分違憲,大法官只是做抽象解釋,釋憲結論會脫離事實個案,也就是與原一案件脫勾,程序上可據以聲請再審。
本案緣起台北市政府興建捷運新店線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段、北市木柵萬隆站工程,由北市府和新北市府公告徵收捷運線旁土地,地主認為徵收範圍太大,要求撤銷徵收被拒,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轉而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認為,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的九十年的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及七十七年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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